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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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14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呼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64号市直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9日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上缴管理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范。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昆财绩[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财绩〔2011〕43号)市本级各有关部门:为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有序对接、整体推进,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联系。

附件: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申报管理工作,及市本级财政对绩效目标审核、批复、跟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应当遵循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市融资平台公司,各入库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2016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章中介机构评审管理第四章违规责任第五章附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已纳入市财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单位(以下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是指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昆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科学履行预算职能,促进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市本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由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市属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属各部门预算由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市本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采用市属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二)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三)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五)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改变或者撤销市属各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市本级决算不适当的决定;(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和开发(度假)区预算的执行情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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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级政府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政府预算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组成。

各区政府预算(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下同)由区政府预算和汇总镇政府预算组成。

市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

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政府预算草案、区政府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预算编制的依据:(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和各项法定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范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市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市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从市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市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市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10月份以前报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

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1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1月20日前形成市级政府年度预算。

(六) 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政府预算和各区政府预算,形成市本级政府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第十条市本级政府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执行。

市级政府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各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每月分析税收收入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帐。

工商部门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地税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市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基本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进程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市政府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

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

第四章预算的调整第二十一条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

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

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减少)。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区政府调整预算组成。

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区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市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

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的条件:(一)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

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

(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

(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

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报。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 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调整预算,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以不增加预算为前提)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总预备费的安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市长审批。

(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的,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级部门预算调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对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的调整预算,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8月、10月和12月。

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审批则根据调整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批。

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财政历年赤字及各项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必要的支出。

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调减,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决算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布置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单位)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财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决算批复单的形式对部门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批复。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进行调帐。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市财政部门对市与区财政之间的资金往来和结算项目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帐单和结算单。

第三十一条市本级财政决算由市级决算草案和各区决算草案组成。

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并汇总各区财政决算草案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监督第三十二条市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要监督各区政府预算执行。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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