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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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八项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八项

一、总则为保障寺院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寺院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组织机构1. 成立寺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寺院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寺院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 设立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各部门、各殿堂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殿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 严禁在殿堂、僧舍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保用电安全。

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用电安全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用电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 电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殿堂、僧舍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

4. 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意识。

五、安全保卫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 加强寺院周边环境治理,确保寺院安全。

3. 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建立门卫制度,对进入寺院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确保寺院安全。

六、食品安全管理1. 寺院食堂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

3. 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保持食堂卫生清洁。

4. 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公共秩序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共秩序法规,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管理制度。

2. 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维护寺院正常秩序。

3. 严格执行寺院规章制度,规范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

4. 定期开展公共秩序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公共秩序意识。

宗教12项管理制度

宗教12项管理制度

宗教12项管理制度第一项:宗教事务规范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宗教活动的进行,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转。

第二项: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场所的维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宗教信徒能够安全、便利地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项:宗教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对宗教人员进行合格性和资格审查,并建立健全宗教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聘用、管理与培训等,确保宗教人员不违法乱纪、不滥用职权。

第四项: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确保宗教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项:宗教教育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教育的管理制度,规范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确保宗教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项:宗教宣传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宗教宣传内容和方式,防止传教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项:宗教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保护和传承宗教文化遗产,弘扬宗教文化精神。

第八项:宗教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九项:宗教信仰自由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尊重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信仰、限制信仰自由,保障信徒的宗教权利。

第十项:宗教和社会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十一项:宗教国际交往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开展宗教国际交往,促进宗教和平相处、互学互鉴。

第十二项:宗教改革创新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积极开展宗教改革与创新,适时调整宗教管理制度,推动宗教改革与发展。

总之,宗教管理制度是宗教组织维护宗教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宗教组织能够认真遵守宗教管理制度,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携手共建和谐社会。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l、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

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制度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登记的时限和材料,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要求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和关闭制度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经费管理制度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宣传标识管理制度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保密制度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督查和评估制度
总的来说,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这些制度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求和规范,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宗教寺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宗教寺庙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宗教寺庙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寺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寺庙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寺庙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班组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寺庙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寺庙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2)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外来人员进入寺庙,必须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询问和登记。

2. 消防安全管理(1)寺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寺庙内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立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举办宗教活动时,要制定消防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3. 交通安全管理(1)寺庙内车辆停放要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外来车辆进入寺庙,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引导。

(3)寺庙内道路要保持整洁,防止车辆打滑。

4. 食品安全管理(1)寺庙食堂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2)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3)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5. 电气安全管理(1)寺庙内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2)禁止私自改动电气线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寺庙内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四、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2. 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寺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从小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安全工作。

2、宗教活动场所要实行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巡回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到做乃玛孜以外时间不开门。

3、加强电源管理,用电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安装维修电器或线路,必须由正式电工来操作。

不允许乱拉电线、超标用电和使用非标准电线。

每年一至两次全面检查电源,线路。

4、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用火管理,按照防火要求,把用火器具置在指定地点,用火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组织定期安全检查,由依玛目及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检查组,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体讨论并制定整改措施。

6、要特别关注信教群众的安全,安全出口标志必须清楚,疏散路线必须畅通,要有紧急时刻的疏散方案。

7、建立安全学习日制度,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灭火知识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处理。

XXX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14年元月。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正常运行,特制订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设备和物品管理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维护
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宗教团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尊重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管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文化教育活动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总结: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为宗教信仰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宗教团体和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共同为宗教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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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

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

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

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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