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运作、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

3.术语和定义

3.1.考勤:对上班作息制度的考核。

3.2.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3.3.假期:国家规定的假日(含双休日)、有薪假期及其他无全薪假期(病、事、工伤、产、计划生育、哺乳假等)

3.4.加班:工作时间以内未能完成的工作必须延续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并经领导确定的时间段。

3.5.培训:指集团统一组织的培训、自费脱产培训及其他占用工作时间的培训。

4.职责

4.1.人力资源中心

4.1.1.负责汇总考勤记录。

4.1.2.负责日常考勤的监督。

4.1.3.负责对违规员工的批评与处罚。

4.1.4.负责依据考勤记录对员工进行考评。

4.2.总裁办公室

4.2.1.负责对考勤系统的维护。

4.2.2.负责对考勤信息的更新。

4.3.各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

4.3.1 负责对所在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监督。

5.工作程序

5.1集团正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其中,午餐时间为12:00~13:30,因工作需要,午餐时间也可不在此时间范围内,但原则上午餐时间均应控制在1.5小时之内)。

5.2本集团遵从国家有关的各种节假日规定:

5.2.1每周公休假2日;

5.2.2元旦,放假1日;

5.2.3春节,放假3日;

5.2.4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5.2.5国庆节,放假3日;

5.2.6国际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日;

5.2.7少数民族特定的节日,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放假;

5.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日等。

5.3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法定节日放假期间员工待遇不受影响。

5.4前面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或集团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可以变更或延长工作时间,变更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5.5事假

5.5.1事假必须事先申请,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事假的,可用电话、函件、口信等形式向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中心领导请假,事后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补假手续。

5.5.2集团员工事假须先经过中心总经理的签字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员工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5.3集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事假须经过分管领导的同意,副总裁、事假须征得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同意。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5.4集团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包括助理总经理)的员工每月可享有一天的有薪事假, 有薪事假应当月使用,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隔月不用逾期作废。请事假须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5.5事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日,不按事假计算。

5.6病假

5.6.1病假必须持有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单,方能确定为病假(急诊除外)。5.6.2连续病假期间的节假日,不作为病假计算。

5.6.3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00天以上者,应作为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6.4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下列规定享受医疗期:

5.6.5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5.6.6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6.7相应待遇:

5.6.7.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核奖金之和)的70%计算。

5.6.7.4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将不低于所在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6.7.5员工医疗期满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集团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医疗补助费。

5.7工伤假

5.7.1员工因工致伤或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力资源中心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工伤医疗期限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7.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限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5.7.3因工负伤,伤愈复发,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中心等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5.8婚假

5.8.1员工因婚请假,需凭结婚证书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准假手续。

5.8.2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再给予晚婚假7天;一方到达年龄,一方享受;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晚婚假。婚假原则上须在结婚的当年或下一年度一次性休完。

5.8.3再婚者,一律给婚假3天。

5.8.4配偶方在外地居住,员工需去外地结婚者,酌情给予路程假。

5.8.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5.9丧假

5.9.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和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1天;如需赴外地奔丧者,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

5.10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5.10.1员工计划生育假、产假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5.11 探亲假

5.11.1在本集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探亲假。

5.11.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5.11.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全休可给45天,车船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5.11.4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员工,其探亲假休假年度为自员工进集团之日起计算的实际年度,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逾期不予累计。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5.11.5探亲假管理:

5.11.5.1员工探亲,须提前30天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财务管理中心凭人力资源中心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5.11.5.2员工探亲往返路费,集团只按直接往返路线(国内部分)报销火车票和轮船票,级别在硬卧和三等舱以下。上述路费超过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以上的部分以及国外路费,一律由员工自己负担。

5.11.5.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