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立法完善:价值、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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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纠纷的渠道,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流程复杂、统一标准不明确、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方面。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下文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流程复杂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流程繁琐、环节过多的问题。

当事人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才能最终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流程复杂度增加了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难度,并且极易导致程序延误,影响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 统一标准不明确在各地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制定上缺乏明确性与统一性。

因为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对于什么情况适用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导致各地区的调解结果和质量参差不齐。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担忧,也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3.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是由调解员来进行实施,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部分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甚至有一些问题行为。

这严重影响了纠纷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三、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1. 精简流程、优化环节针对当前流程复杂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通过精简流程、优化环节来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考虑将多个独立环节合并为一个整体,降低流程复杂度,并在流程中引入信息化技术支持,提升办案效率。

2.建立统一标准各地区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在保留相应灵活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标准,明确什么情况适用于人民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并为各地区提供一个可依赖的参考标准。

3. 提高调解员素质为了提高调解员素质,可以通过增加培训机会、加强考核以及设立专业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引导调解员不断提升自身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达到一定要求。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快捷、经济和灵活等特点,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人民调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主要问题1. 角色不清晰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在职权划分上存在模糊性。

虽然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工作,但又参与了部分非诉讼程序;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办事机构,这导致了其角色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或冲突。

2. 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由于对从业者资格门槛较低,造成现阶段大多数基层社区工作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他们在面对复杂纠纷时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并且难以在多元利益的冲突中保持公正立场。

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也影响了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3. 调解效果不稳定一些地方对于调解结案率过于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为了提高结案率,有些调解员可能倾向于简单粗暴地强制施压当事人达成和解。

这样做虽然能够快速结束纠纷,但只是表面化的结果,并不能真正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容易引发再次争议。

4. 公平、公正存在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基层,在选聘和培训工作上缺乏规范标准和程序。

此外,某些社会资源向特定利益群体倾斜导致一些工作者主观判断产生偏差或失衡,在处理纠纷时缺乏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5.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及从业者监督力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基层从业者信息收集梳理不够及时完善,无法实现实时监测;另一方面,针对调解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也亟需完善。

这些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合规的情况。

三、建议1.明确角色定位应通过法律或相关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在职权划分上的界限和衔接,避免相同职能交叉办事机构重复劳动,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2. 提高从业者专业化素质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与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背景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进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当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大量人民调解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各地机构之间存在差异较大。

同时,在基层调解机构方面,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不稳定等原因造成调解质量参差不齐。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关键力量,调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与效果。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基层调解员缺乏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机会,导致其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沟通能力有限等情况。

3. 调解程序繁琐复杂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简易快捷,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繁琐复杂的程序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对案件受理、调解申请和履行约定等环节设置了过多的手续和时间要求,使得个别纠纷延误解决,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初衷。

4.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人民调解制度强调自愿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主要因为缺乏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机制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措施。

三、问题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与管理应加强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配置。

同时,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评价中注重平衡不同利益关系,提高人民调解机构内外部监管效能。

2. 提升调解员素质与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沟通技巧。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调解员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调解员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3. 简化调解程序与流程应推动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订,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申请材料和案件登记等环节。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实现,也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履职尽责与否存有较大差异。

一些地方因调解员数量不足,招募条件宽松,甚至出现一些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调解队伍。

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人民调解的标准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专业水平,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其次,人民调解中还存在着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是自愿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直接向法院执结,导致协议的执行力度相对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签发执行证书,确保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着程序性保障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此外,人民调解中的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调解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和监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着机制创新不够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争议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

因此,建议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和互动,倾听各方意见,探索适应不同争议的调解方式和解决方法,提高人民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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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立法完善:价值、问题与建议作者:薛洪来源:《重庆行政》2015年第06期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把加强人民调解作为依法治国、实现基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对其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及功能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古代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发生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引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被称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由价值。

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定;调解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即调解程序开始后是否继续由当事人决定。

二是经济价值。

《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从经济角度为争议双方节省了诉讼费用。

三是公平正义价值。

人民调解制度能够体现争议双方的自愿和解,双方对调解协议无争议,体现出人民调解的公平、正义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具有平等协商、自愿参与、自主选择和灵活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预防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其重要特征表现在“定纷止争”,防止民事纠纷其转化为刑事犯罪。

许多农村“民转刑”案件的起因都很简单,发案纠纷小,涉案人员多,后果严重。

大多数为宅基地纠纷、邻里琐事纠纷、婚姻情感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人民调解因为具备民间性,调解员可以深入基层群众中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在调解乡村矛盾纠纷案件中能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

二是普法教育与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普法教育的过程,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摆事实、讲道理”,这里的道理不止包括情理也包括法理;这里所运用到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律普及到基层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是节省司法成本,减少“诉累”。

目前,法院人员的人数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医疗、拆迁、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导致法官办案压力较大,而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使民间纠纷在诉讼前就能得以解决,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使法院案件减少,从而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二、人民调解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法》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向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征求了意见,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总体上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①完善很多,但笔者认为该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对调解范围、调解经费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体涉及到哪些纠纷并没有相关规定。

实践中,人民调解的范围现在已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财产继承、饲养宠物、室内装修引发的纠纷以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纠纷等民事、行政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甚至有些己经延伸到轻微的刑事案件中。

但是,《人民调解法》却没有将调解的范围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范围进行区分,并没有对适宜或者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范围作出规定,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在调解实践中产生争议。

《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据此,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保障机构,这相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的内容相比较使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更有利的经费保障。

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县级以上政府每年需要对所辖调解组织支付多少经费,怎样支付,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对经费如何分配做出明确的法律要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经费能否落实。

(二)缺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愈来愈频繁,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居住地与户口地不在同一地方;大中城市的居民小区人数众多,来源广泛,既有本地的,也有外省市的,甚至还有域外的。

这些小区发生的诸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当地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区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通常插不上手。

一方面,当地居委会调解的一般是本辖区内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地的民间纠纷,对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地的一般不受理,而物业管理委员会只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使用物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对其他民间纠纷无权处理;另一方面,这些小区大多实行封闭式管理,当地居委会的调解员难以进入。

而实践中很多城市已经根据居民小区居住情况,设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而立法中并没有提及。

(三)对人民调解员的构成、条件、待遇的规定不甚明了调解员构成单一。

目前,有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委员由镇民政工作站站长,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司法所司法员等人员兼任。

他们日常本职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很难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影响调解效果。

而《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并没有兼职或专职身份的要求,导致目前人民调解员大多是兼职身份,调解员构成较为单一,影响调解工作的进展。

调解员的文化素质要求过低。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但并没有对年龄与文化素质有明确要求。

因此,在调解工作中出现调解员年龄大,文化素质不高,只能通过个人威信、生活经验对案件进行调解。

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员工资待遇难以保障。

《人民调解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实践中,调解案件费时费力,调解员得到的报酬却相当低,有的调解员苦于没有经费只能从个人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调解经费。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有可能因得罪当事人而涉及到人身安全,调解成了人民调解员“钱少事多的苦差事”。

(四)立法中缺乏对调解员的激励机制《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何奖励并没有明确规定,欠缺操作性,缺乏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到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对完善《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建议鉴于《人民调解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使该法在操作性、执行力方面更加符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法进行完善。

(一)立法上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大调解”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说服引导来解决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要积极完善目前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各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相互间紧密配合。

例如,由基层人民法院与当地交警部门联合成立“调解中心”,由法院派出法官协助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以减少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将矛盾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工商、质监部门联合处理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质监等各部门和群众工作的对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对接程序,完善各部门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形式的有效衔接,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出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二)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探索人民调解收费制度适当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

在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纠纷都可以人民调解,使人民调解的领域至少应拓宽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二是农村群众、城镇居民、社区居民的合同纠纷及一般性的侵权纠纷;三是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纠纷;四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部分。

同时,对于纠纷主体也不应限于至少有一方是公民的现行做法,还可以包括法人之间、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此外,《人民调解法》还应当规定哪些类别的案件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以避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出现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

应该参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一定的标准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经费、调解员培训经费和补助经费、调解委员会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财政保障范围。

对此,笔者建议制定《人民调解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在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强化执行财政拨付,使调解工作经费确实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②的要求,根据该地区财政收入情况,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硬性措施,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探索人民调解收费制度。

《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比之下,美国的民间调解可以由退休法官收取一定费用后审理当事人纠纷并作出裁决;法国民间调解员的报酬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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