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苏国税发[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1.20
施行日期
2018.12.01
文号
2018年第19号
主题类别
印花税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018年11月20日
——结束——
如何正确申报流转税和所得税?

如何正确申报流转税和所得税?在当代社会中,纳税成为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
在纳税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以尽可能地减少税款支付金额。
2023年,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申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方法将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合法地减少税款支付金额。
一、流转税的申报流转税,也称为商品销售税,是由销售行为导致的税款。
在2023年,正确申报流转税将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需要遵循这些步骤来正确申报流转税:第一步,理解流转税的类型和税率。
2023年,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税率,分别为13%和10%,需要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申报。
第二步,建立正确的档案系统。
建立详细的销售记录档案,包括客户姓名、商品名称、数量、金额、购买日期和流转税金额等信息。
这些记录清晰地展示了企业销售情况和应缴纳的税款。
第三步,标记合适的税务合规单据。
企业销售时需要开具发票或者其他付款凭证,以支持申报的税款。
2023年的税务合规单据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步,申报流转税。
根据企业的销售报告和税务合规单据,通过税务局的税务系统进行流转税的申报和纳税。
二、所得税的申报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必须缴纳的通行税款。
在2023年,应该如何正确申报所得税呢?下面是一些正确的方法:第一步,理解所得税种类的定义和税率。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步,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额。
税前扣除额是企业优先减去的费用或损失。
根据不同的费用和损失,企业可以获得不同数量的税前扣除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第三步,合理安排时间和账户管理。
企业需要确保及时更新工资单、收入报告等,以便在记录所得时充分了解企业的所得情况,并遵循税务局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申报。
第四步,保留和转移捐赠额度。
捐赠额度是企业可用于减少所得税支出的税前扣除项。
企业应该在保留和转移捐赠额度时,确保符合国家税务局的规定。
总结在2023年,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税收法规,准确合规地申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遵循适当的税前扣除额和捐赠额度,以尽可能地减少税款支出。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九月二日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监督控管第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方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完整word版)税法教案

第一章税法概论教课重点及查核要求经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税收三性及税制因素,掌握税法的种类和作用,认识税收的立法原则和我国税收管理体系。
教课重点与难点:税收三性及税制因素教课内容一、税法的定义1、税收及其三性(1)税收(2)税收“三性”:强迫性、无偿性、固定性(稳固性)(3)税收的基本职能:筹集财政收入、调理社会经济2、税法二、税收法律关系:1、主体(当事人):(1)收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2)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属地兼属人原则)2、客体:收税对象3、内容:三、税法的分类1、按职能: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2、按基本内容和效劳:税收基本法和税收一般法3、实体税按收税对象的性质和作用:(19 种)(1)流转税类:( 4 种)增值税、花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类:( 2 种)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类:( 3 种):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4)财富和行为税类:( 4 种)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5)特定目的税类:(6 种)固定财富投资方向调理税(暂缓)、宴席税(各地自主正否)、城建税、车辆购买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4、按税收管辖权:(1)中央税(花费税、关税、车购税等)(2)地方税( 8 种)(3)共享税(增、营、所、城建、印花、资等7 种)5、按计税依照的属性—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6、按税款能否包括在计税依照中—价内税、价外税四、税法的构成因素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2、收税对象(税制的首要因素)3、税目4、税率(税制的中心因素和中心环节)5、计税依照6、纳税环节7、纳税地址8、纳税限期9、税收优惠: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第二章增值税法教课重点及查核要求经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增值税的收税范围和纳税人的认定,正确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并能进行“免、抵、退”税方法的计算,掌握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及其余税制因素(或征收管理规定:纳税时间、地址及申报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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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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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第七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
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有权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有权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做出不予支持的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以下流转税优惠项目不需要备案:
1、属于个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
4、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
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第四章申报及退税管理
第十八条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享受流转税退税优惠的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核查和审批造成审批错误的,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涉及办税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 1日起执行。
附件一: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二: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三:流转税退税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四: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五: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六: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受理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附件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
附件八: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
附件九: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一:
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
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
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三:
流转税退税及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