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对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

尚未 到位 ,尤 其 是畜 牧 兽 医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职 业 技 能 鉴
专 业 技术 人 员 不 足 的 问题 十 定 ,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 其 工 分 突 出。
资 报 酬 由 县 级 财 政 列 入 预
动 物 防疫 特 别是 重 大 动
病 风 险能力 ,保 障 畜牧 产 业 革 工作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督 查 。 物 疫 病 防 控 属 社 会 公 益 事 持续 、快速 、健 康发 展 ,促 在 此基 础 上 。制 定 一 个 时 间 业 ,关 系 畜牧 产 业 发展 和人
进农 民收入 稳 定 增 长 ,维 护 表 ,实 行 责 任追 究 制 度 ,确 民身 体 健 康 。 中央 、省 、市 社会 稳 定有 着 十分 重 要 的 战 保 畜牧 兽 医 管理 体 制 改革 工 《 于 推 进 畜 牧 兽 医管 理 体 关
维普资讯
行家指点@
过调 查 我们 发 现 当前 安 康 市 配 到 畜牧 兽 医机 构 。二是 从
动物 防疫 体 系 建设 存 在 以下 原 集体 性 质 乡镇 畜 牧 兽 医技
对加强动物防疫 傩系建 设 昀建 议
建议 :
一
几 个 方 面 的 问题 :一 是 机 构 术 人员 中招 录一 部 分 符合 条 不健 全 ;二 是 防疫 经 费 严 重 件 的人 员 到 畜 牧 兽 医 机 构 。
意 见 》,对 机 构 设 置 、 队伍 提高 生 活待 遇 。改 善工 作 条
组 建都 作 了 明确 的规 定 。但 件 ,扩 大招 录范 围 。吸引 外 从 实施 情 况来 看 。工 作进 展 地人 才 前来 应 聘 。六 是 村 级 缓慢 ,到 目前 为 止 ,大部 分 防疫 员 由村 上 推荐 。乡镇 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c4e9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1a.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浙农牧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浙农牧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守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兽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着力落实政府、部门和主体防疫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能力建设,推进全程全域数字化技术应用。
到2027年末,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精密智治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加强,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构建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一)强化免疫与区域化管理。
科学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年度计划,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等形式,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制度。
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估,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分别保持在90%以上、80%以上。
全面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持续推进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加大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力度,建成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净化场60家以上,畜间布鲁氏菌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2%以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建议和对策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动物防疫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人畜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对策:1. 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 加强科普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动物防疫的科普宣传,普及基本防疫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农户和畜牧业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定期检测和报告,及时了解当地动物疫情,准确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4. 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及时准确地对疫情进行监测、诊断和防控的能力。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6.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形成威慑效应,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意识和遵从性。
7. 开展集中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团队协作和组织指挥能力。
8.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威胁。
9.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持,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药物等物资保障,确保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10. 组织农户参与:通过组织农户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落实个体养殖户的防疫责任,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是保障人畜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需要政府、农牧业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晋政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推进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但是,由于目前我省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加之,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因此,改革我省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国发(2005)15号文件

国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
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包府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为了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九原区禽流感疫情处置的经验和作法,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制定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实施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实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市县两级兽医站负责提出辖区内的紧急防疫和扑灭疫情的物资储备计划;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报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的监测、实验室诊断、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指导、扑灭疫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
依据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流行范围,科学合理划定各级政府的防疫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上级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密切配合、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健全动物防疫工作体系(一)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
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高效率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
巩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团,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科学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高质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坚持“抓早、抓快、抓严、抓小”,借鉴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实施有效管理,从饲料、生产、流通、加工、市场全流程严防严控,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高强度做好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
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便捷度。
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和其它动物屠宰场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有效杜绝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推动设区的市加快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监管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高水平做好防疫技术创新工作。
引导社会化兽医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测检疫方面的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业科学院)三、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一)切实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尽快明确省、市、县三级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健全运行和保障机制。
完善“以钱养事”机制,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将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防疫人员,坚决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
做好政府购买乡村防疫服务人员的遴选、考核和管理,乡村防疫人员优先从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中遴选。
综合考虑本地畜(禽)存栏(笼)量、交通自然条件、养殖场(户)密度等因素,原则上3—5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乡村防疫人员。
放开搞活兽医经营性服务,引导、扶持、培育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防疫设施和装备能力建设。
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
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2000平方米、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0人、8人、5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人数的80%。
加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设,强化畜禽移动监管。
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
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启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提升市场主体自主防疫能力。
引导支持规模养殖企业、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动物防疫的要求,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建设防疫基础设施,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达标升级行动。
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和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间)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
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动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疫小区,提升规模养殖场的防护能力和水平。
对所有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进行清理审核,对防疫意识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实、环保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官方兽医配备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
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一体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能布局,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屠宰产能,实施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信息反馈、物资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库,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等工作程序。
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的要求,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储备,省、市、县三级分别储备能同时处置4个、2个和1个疫点的应急物资。
调整充实应急技术专家和处置预备队,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纪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联合作战,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动物疫情处置迅速果断、科学有效。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强化防疫工作落实和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关键防疫措施,加强暗访随机抽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质量落实。
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
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
加大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施建设投入,足额保障运行经费。
保障防控应急期间临时设立的道路检查消毒点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强联防联控。
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形成运转高效、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