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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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名词解释

霍布斯的名词解释

霍布斯的名词解释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他被誉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17世纪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和理论,对于人类社会的组织、政治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解释和见解。

本文将对霍布斯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思想背后的深层意义。

“自然状态”是霍布斯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他认为,在人类社会没有建立政府和法律之前的状态就是自然状态。

在这个状态下,人们相互竞争、缺乏安全感和互助合作。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和恶性竞争,人们会自愿放弃一部分的自由权利,进行社会契约,接受统治者的权威和限制。

自然状态的思想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是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

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有序的政治社会。

社会契约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绑定在一起,保证人们的利益和安全。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把权力委托给统治者,接受其统治和限制,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保障。

社会契约理论反映了霍布斯对于政治合法性和权力源泉的思考。

“绝对主权”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

他主张国家的统治应该是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统治者具有最高的权威,他的话语和行为是绝对的。

国家的统治者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制约,可以行使专制的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守护人们的利益。

绝对主权理论给予国家及其统治者极大的权力,但也引起了对于个人自由的担忧。

“人的自利本性”是霍布斯理论的基石之一。

他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自利的本性驱动的。

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会采取各种手段,包括竞争、争斗和战争等。

霍布斯将人的自利本性看作是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的根源。

为了避免自利本性导致社会的破裂,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限制个人行为,建立有序的政治社会。

“人权”的概念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有一定的内涵和意义。

虽然霍布斯主张国家的绝对主权,但他也承认人们拥有某些不可侵犯的权利。

例如,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幸福。

自由与权威的政治哲学基础

自由与权威的政治哲学基础

自由与权威的政治哲学基础在当今世界,自由与权威一直是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议题。

自由代表着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性,而权威则体现了社会秩序和规则的重要性。

如何平衡自由与权威,是每个政治体系都面临的挑战。

本文将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探讨其在政治领域中的基础。

自由与权威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由与权威的定义。

自由通常指个体在不受外部限制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行动和表达的状态。

而权威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行为和决策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能力或身份。

自由与权威的冲突与统一自由与权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即个体追求自由可能会受到权威的限制,而权威为了维护秩序和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对个体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然而,自由与权威并不是彼此对立的两个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只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同时只有保障个体自由才能实现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

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思想取向。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的自由权利和自治,强调个人原则、民主制度以及法治精神。

而权威主义则更加强调社会秩序、集体利益以及领导者的权威性。

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但也有相互借鉴与平衡之处。

自由与权威在不同政治体系中的体现不同政治体系对于自由与权威的平衡有着不同的倾向。

民主制度通常更注重个人自由和民意表达,试图通过法律和程序来平衡各方利益。

专制制度则更加强调领导者的权威性和集中决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制度逐渐成为主流模式,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有效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

自由与权威在当代政治挑战中的应用当代世界面临着一系列复杂多变的政治挑战,其中自由与权威问题也始终贯穿其中。

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但也带来了虚假信息、隐私泄露等问题,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过滤虚假信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如何平衡主权独立和国际合作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

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自然法是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

由此,国际法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失去了实用意义。

霍布斯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强国是国际权力的主要依据,每个国家都应该通过竞争和威慑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自私、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利益。

综上,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视,体现在其政治理论中。

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原则包括个人自由、私有产权和民主政治等。

在霍布斯的观点中,自由主义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

他强调了个人自由和法治的重要性,对当代社会仍具有重要意义。

自由主义思想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奠定了基础。

展望未来,可以通过进一步发展自由主义思想,推动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历程、霍布斯对自由主义的观点、霍布斯对自由主义的贡献、自由主义思想的当代意义、背景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概述、总结观点、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深受当时英国政治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在17世纪的英国,英国内战爆发,君主制度逐渐崩溃,议会制度开始兴起。

人们开始思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成为热议话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出了一系列革命性的观点,对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霍布斯主张人类天生平等,拥有自然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由人民授予,并且政府只有在执行人民意志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观点对于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一种挑战,但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哲学奠定了基础。

霍布斯认为个人自由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和谐的重要条件。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思想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强调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霍布斯的观点启发了后世众多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政治理论对于当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仍具有重要意义。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不仅在其时代具有重要影响,也为后来的政治哲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2 霍布斯政治哲学概述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他提出了许多与自由主义相关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总结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总结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总结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思想主张以及政治哲学体系被称为霍布斯主义。

霍布斯的理论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他的理论主要关注权力、政府和社会契约等议题,并试图建立一种基于权力和利益的政治秩序。

下面将对霍布斯的思想主张进行总结。

1. 人性观点: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利的和自私的,追求权力和享乐是人的本性。

他认为人之间的竞争和争斗是不可避免的。

2. 自然状态: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概念,认为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统治,人类将会陷入“万人为敌”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卫,抢劫和暴力行为层出不穷。

3. 社会契约: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混乱和危险,霍布斯主张人们应当达成社会契约,并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保护和安全。

他认为人民应当将权力交给一个强大的统治者,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统治者的权力:霍布斯主张统治者应当具有绝对的权力,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他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当是不受限制的,不可挑战的。

霍布斯认为人们将自己的权力转交给统治者,以免陷入混乱和冲突。

5. 绝对主权:为了确保统治者的权力得到维护,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绝对主权的政府。

他认为统治者应该拥有无限的权力,而人民则没有权利对其行为进行干涉。

只有通过维护统治者的权力,社会才能稳定和有序。

6. 国家的目的:霍布斯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他认为政府应当通过维持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来实现这一目的。

政府的任务是为人民提供和平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7. 人民的义务:霍布斯主张人民应当服从统治者的权威,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

他认为人民没有权利反抗或废除统治者,因为只有统治者的权力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8. 宗教观点:在宗教方面,霍布斯提出了宗教和国家应当相统一的观点。

他主张国家应当控制宗教事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一致。

9. 选举与民主:虽然霍布斯主张统治者应当拥有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完全排斥选举和民主。

国际政治概论 名词解释

国际政治概论 名词解释

国际政治概论卡尔:英国学者,他将理想主义批判为乌托邦,并提出现实主义。

他在1939年发表的代表作【二十年危机】,构建了现实主义的理论大厦。

他的国际政治思想核心包括三方面内容:1.国家必须在权力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2.权利仍是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3.国际利益和谐是理想不是现实摩根索:古典现实主义的集大成者,“权力政治学派”的缔造者。

他的代表作【国家间政治】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理论大厦,标志着现实主义理论的成熟。

他在书中提出了人性论、权力论、循环论,并提出了现实主义六原则:1.政治受到根治于人性的客观原则的支配2.以权力定义利益3.以权力定义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4普世道德不能用来知道国家行为5.具体的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6政治现实主义是独立的理论学派沃尔兹:是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品是【国际政治理论】,并对古典现实主义进行了三大重要修改。

他认为:1.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是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2.无政府状态下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他的新现实主义又被称作结构现实主义,是一种强调安全的现实主义理论。

它是国际关系诸多理论中理论化程度最高、最为简约且影响最大的理论。

国际社会理论:是一种以人类与其政治价值为焦点的探索世界政治的历史和制度的方法。

国际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其基本假设有:1.国际关系是人类关系的一部分,其核心包括诸如独立、安全、正义等基本价值2.以人为中心的方法:要求国际关系学者对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人(如政治家、外交官等)的思想和行为做出阐释3.接受国际社会无政府的前提,但是有些国际学者认为,世界政治是具有独特规则、规范和制度的无政府社会,政治家能运用这些规则、规范和制度来推行其对外政策,因而世界又是有秩序的(无政府,有秩序)非传统安全:指的是人类社会过去没有遇到过或很少见过的安全威胁,具体说,是指近些年逐渐突出的、发生在战场之外的安全威胁。

例如经济制裁问题、资源争夺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跨国犯罪问题、人权问题、贫困问题等。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摘要:霍布斯认为国家是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服从它的管辖等等,他的众多理论都传达出了专制主义色彩。

但是在他的理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深埋于西方灵魂中的自由主义。

关键词:专制主义;自由主义;争论学了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我们总会感觉到霍布斯是一个自由与专制的矛盾体,一方面他提倡自由,另一方面他又为专制立碑,在许多方面总会引起人们的争论,特别是他的政治思想。

有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中国古代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集权色彩的。

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他的政治思想并不是只有专制的,同样反映出众多的自由元素。

切入点不同性质也就不一样,在社会契约论、主权论、整体论中是专制的,但在他的人性论、国家学说中又是符合西方自由思想的。

这里我就从霍布斯政治思想来谈一谈他的专制与自由。

一、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思想长期以来,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性质似乎毋庸置疑地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

霍布斯主义成为专制主义的代名词而载诸各种英文辞典。

确实,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不管从表面上还是从其具体结论上来看,都可以称为专制主义的辩护士。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表示,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人民对被授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的抵抗;被授权者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

在这里,霍布斯将掌权者的权力无限扩大了,而将广大人民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和同等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弃之一边,在他这里不仅没有法制的存在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在他的理论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身影。

有了国家也就产生了权力,霍布斯随后又提出了主权论。

他认为主权是给予整个国家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绝对主义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绝对主义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绝对主义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誉为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他的政治哲学强调国家的绝对权威和统治者的绝对权力,主张社会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政治结构来实现秩序与稳定。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是生存的根本,国王则是国家的护卫者、统治者、最高法官。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现代政治学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为历史上绝对主义君主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起源于他的自然状态理论。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一群“自私的野兽”,他们缺乏集体意识、互相合作以及传统的道德、法律体系。

这种自私和“战争状态”不仅导致了暴力和混乱,也使人们的生存受到了威胁。

为了避免“战争状态”,人们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形成政治结构,建立起国家与政府,由一个最高的统治者来统治全国。

在霍布斯看来,由于人性的自私与脆弱,国家结构必须具有强有力的中央掌控,以保证社会安全和秩序。

政府应该按照王权的原则来行使权力,统治者具有不可削减的权威和权力。

霍布斯认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契约,而权力的合法运用必须是无限的,不受困扰和监管。

国王在保持和平和秩序方面,具有近乎无限的权力。

这种思想体系对当时的英国政治形势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17世纪英国著名的内战(英国内战)已经结束,政治矛盾与混乱也扰乱了整个国家。

这时,绝对主义风潮正从欧洲大陆传入英国,并且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霍布斯为这种思想系统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为绝对主义的扩张创造了社会和政治舞台。

但霍布斯所提倡的这种绝对主义体系并不是没有缺陷的。

他的观点很容易被政府当成控制民众的工具,而政府的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

此外,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人们的个性和自由意志,将个体都归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控制力度,使人丧失了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性。

结语总的来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当时的英国应运而生,并为绝对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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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

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

”[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

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

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

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

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

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

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

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

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

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

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

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在这场战争在自由与权威之间———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段保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

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

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收稿日期:2009-04-21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38中,死亡成为人们的公敌,恐惧暴力横死的激情唤醒人的理性。

对死亡的恐惧、消磨甚至抵消失败者一方制胜的斗志,将胜利的荣光让与对手,以换取自己的生命。

而胜利者一方,为了荣誉之故,不会轻易置对方于死地,主奴关系由此产生,这就是“自然国家”的起源。

但霍布斯的意图不仅在于解释自然国家的诞生,还在于创造一个“人为国家”[4] (P26)。

正是以自我保全作为正义之意图与非正义之意图的标准,将道德良知与死亡恐惧等同起来,霍布斯实现了对国家的奠基。

将对暴力横死的恐惧确定国家产生的道德基础,使霍布斯能够区分人之天性中的侵略性与正义的自然权利,区分强权与公理,承认正义的可能性[4](30)。

根据上述预设,霍布斯得出自然法的定义和一整套自然法体系:“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它禁止人们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之手段的事,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

”[3](P97)自然法的第一条教诲是“和平”。

基本的自然法,一方面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另一方面是基本的自然权利,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3](P98)。

然而,若每个人都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卫自己,那么每个人反而不能保护自己。

由于人们之间“互相疑惧”,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扩张统治权;又因为人们天生的平等,这种自保之道必然受到他人的限制和抵抗,从而形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因此,为了获得和平,理性所昭示的第二条自然法就是“弃权”。

为了获得和平,一个人应该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条件是其他人也愿意放弃相应的权利[3] (P98)。

由此看来,这套自然法体系是人在反思自身得出的理性规律,用黑格尔的话来讲,“这个规律要使私人意志从属于普遍意志;自然的、特殊的意志必须从属于普遍意志、理性规律”[5](P159)。

但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具有假言命令的形式:“为了追求自我保全,做这些事!”也就是说,人们发现自然法,不等于会自动遵守。

如何让人们放弃为获得和平所需要的权利呢?霍布斯说:“众人把所有权力和力量付托给一个人或一个许多人组成的会议,这个人或会议可以从众多声音中将众人的众多意志(wills)变为一个意志(one will):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承担他们的人格。

”[3](P131)承担这个人格的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sovereign)。

“这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他们所有人真正统一于一个惟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信约而形成的”[3](P131)。

众人的统一体就被称为国家。

二、主权者与国家为了保证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和平地生活在一起,霍布斯设想出一个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主权者权威。

主权者承担着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就是国家这个人造的人,就是“伟大的利维坦”[3](P132)。

此处值得考虑的是:个人、主权者、国家三者是什么关系?主权者为何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主权者用以保护和平的尚方宝剑,其正当性源于何处?要理解这些问题,关键在于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是一个人造人的观念。

霍布斯在《论人》中清楚地表明:“关于人这个术语的一般用法可定义如下:所谓一个人,就是言辞和行动可被认为是他的,无论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还是别人作出的。

若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自然人;若它们是别人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虚拟人。

”[6](P189)根据这个定义,自然人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自然人有能力代表他本人。

(2)自然人同时意味着授权者(author),为了特定的目的,他们有能力通过委任他人以他们的名义行动,从而将自身改换为被代表者或人造人。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里,众人为了谋求和平而统一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人,正是纯粹意义上的人造人。

除非通过代表者的言辞和行动,人造人本身并没有作出言辞和行动的能力,也不可能授权代表,因为授权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言辞或行动的表示,而没有得到授权的代表者是不能合法地代表人造人的。

谁有权利授权代表者来代表人造人呢?一个合法授权者的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他要与相关的人造人具有某种适当的关系,是相关人造人的拥有者或对之有管辖权;第二,授权人授予代表者的权利,他有权不授权而自己行使这些权利[6](P190~203)。

按照上述理论,霍布斯国家、主权者、个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简单明了。

根据霍布斯,众人要走出自然状态,获致和平共存,惟一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公共权力,具体作法是众人授权给某个人或者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代表他们,将自身转化为一个人造人———国家。

众人所指定的那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主权者被赋予权威来承担国家的人格。

主权者是在众人联合成一个人的过程中指定的代表者,因此是国家这一人造人的代表者。

尽管主权者总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其权力,主权者也被说成拥有主权,但主权的真正所有者,却并非主权者,而是国家,一切39主权者的合法身分仅止于是众人的代表,赋予他们权力,不过是为了让他们履行国家职责。

因此,国家的诞生同时意味着众人对自然权利的放弃,意味着主权者的存在,意味着众人从自然状态步入政治状态(或曰文明状态、和平状态)。

此外,主权者之所以能代表国家,其权利来自于众人的授权。

不过,众人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众人如何将权利授予主权者,授予主权者哪些权利,却值得进一步探讨。

对于第一个问题,霍布斯说得很清楚,众人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是作为单个的人将权利授予主权者的,这意味着,主权者的权利需要根据国家的目的来论证。

毫无疑问,自然人自己也可以行使授予给主权者行使的那些权利,事实上,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就是由自然人个人行使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5] (P158)。

只是因为由个人来行使这些权利,反而不利于人的自我保全和追求欲望的满足,所以众人联合建立国家。

个人将一切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让与主权者了吗?这个问题直接关涉到主权者的权利范围以及众人在政治状态中的自由。

既然众人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和平与共同防御,那么很清楚,个人需要让渡出的权利,就是那些由个人行使会危害和平、造成自然状态的权利。

个人在追求自我保全与自我欲望之满足时,若持有这些权利,会妨害到他人的对等的权利。

因此,获取和平的惟一途径就是每个人都承诺放弃这些权利,授权由主权者来行使。

众人联合而成国家之后,一方面,让渡出有害于和平共存的那些权利,具有服从主权者,服从国家意志———法律———的义务,众人的授权保证主权者行使政治统治行为的正当性[3](P206);另一方面,众人之所以相互承诺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服从主权者,并不意味着他们认可某些自然人的无限权利。

这种授权的目的在于服从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以及人们均认同的主权者,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

人们将自身置于“人造的锁链”之中,目的在于和平与共同防御,在此之下享受另一种自由———“臣民的自由”[3](P164)。

当然,要实现保卫和平的目的,主权者必须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力量与权威,足以威慑任何不利于和平的组织和个人,并足以“决断非常状态”(施密特语)。

三、自由与法律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始终贯穿着对自由与法律问题的考虑。

在自然状态中,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对应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问题;在文明状态中,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对应着国法与臣民自由的问题。

因此,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值得单独提出来探讨。

自由一词,在《利维坦》一书正文中首见于第六章中对思虑和意志的讨论[3](P43)。

在第十四章中,霍布斯给出自由的定义,他说:“关于自由一词,其确切的含义,是指外部障碍物的缺失:这种障碍物,往往会使人部分地失去做他想做之事的力量,但并不妨碍他按照自己的判断与理性的指令使用他剩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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