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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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移动电话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移动电话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信部联电[2005]532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安全部【发布日期】2005.11.10【实施日期】200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5]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质检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0日近年来,我国移动电话机产业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走私、冒牌移动电话机等不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损害了正当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整顿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移动电话机产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使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违法活动,非法生产、经营冒牌、拼装和翻新等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移动电话机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doc

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doc

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以下为全文: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二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7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86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申诉29806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其中,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3.0%,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8%,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4.2%.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55609件,环比上升22.1%,其中95/96号码骚扰电话被举报投诉量涨幅明显,环比上升72.9%,股票证券类被举报投诉量居首位;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共计166025件,环比上升90.4%,其中移动转售企业手机号码垃圾短信被举报投诉74220件,环比上升461.9%.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上述举报投诉号码进行核查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56640件次,同比下降55.93%,环比下降30.50%.通过行业自律,12321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应用商店对存在问题的244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正文:
----------------------------------------------------------------------------------------------------------------------------------------------------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结束——。

95598定置定位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95598定置定位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95598定置定位管理制度一、95598值班室日常管理中,应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排列正规,布线整齐,资料齐全,服务有序。

二、客服调度员应以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在值班室内喧哗、打闹、串岗。

三、严禁私自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

四、座席上禁止放置杂物、食品等非工作用品,保持座席上的整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爱护座席设备,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并不得安装和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五、每位客服调度员按定位管理,应在固定座席值班,可由不同值的几名共用一个座席,当值客服调度员对本座席负责,实行座席交接。

六、客服调度员在登录95598客户服务系统前应先擦拭本台位上的电脑屏幕及相关物品,下班后退出登录。

交接班时,应确保座席台位上设施完好,台面清洁。

七、交接班后,交班人员应尽快撤离座席,避免过多人员滞留在座席附近,保持值班室秩序井然。

八、座席上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按定置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电脑:放置于座席台位固定位置,显示器角度以座席人员本人感觉适度为准,整个值班室显示器应统一做到行、列排列整齐。

主机置于桌下固定摆放处。

2、耳麦:客服调度员当值时(在接听电话和系统置闲状态时),需将耳麦戴于头上,在系统屏蔽或暂时离开座席台位时,应放置于办公桌左侧或右侧。

交班后,耳麦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放入台位抽屉内。

3、镜子(笑脸镜):放置于客服调度员座位正前方或左前方,当值时镜面正面向外正对客服调度员,提示以微笑接听电话。

下班后或台位空闲时,应将镜面反面向外,提示服务理念。

4、工号牌:客服调度员上岗时放置于座席台位的左侧或客服调度员左前方,下班后,个人将工号牌妥善保存到台位抽屉内。

5、桌面用品:座席台面上允许摆放的用品范围为:当值业务所需用的笔、记录纸、记录本、专业书籍和相关办公用品。

当值时要求所有物品摆放整齐,交接班时注意将相关物品收拾干净,保证台面整洁。

6、手机: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值班室,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必须经值班长允许;严禁用95598客户服务系统拨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带入值班室的手机必须设置为震动或静音状态。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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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以下为全文: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
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 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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