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2 、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3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菜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本身是单一的,作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其中进行选择的债。
选择权本身是一种形成权,一旦选择权行使后,就由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在选择权的行使上,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_1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事实上不同的债务有着不同的承担方式,可能是连带亦或是按份来承担。
但是无论是哪种承担方式,大家都必须要对此详细了解才行。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怎么认定的(一)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对称。
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特征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
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
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债务人。
按份债务人只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于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履行责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的债务或各债权人的债权,各自独立。
如果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或者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除可以认定为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
(二)连带之债《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含义连带之债是指债权⼈或者债务⼈为数⼈时,各债权⼈均得请求债务⼈履⾏全部债务,各债务⼈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次全部给付⽽归于消灭的债。
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为连带债权⼈,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为连带务⼈,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或债务⼈各⾃按照⼀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各⾃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对外连带之债:债权⼈可请求债务⼈中的任何⼀个或⼏个⼈偿还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被请求者不得拒绝。
某⼀债务⼈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债务的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仅履⾏⼈个⼈债务的消灭。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的份额内承担义务。
对内连带债务:某⼀债务⼈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即取得了向其他债务⼈追偿的权利。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的份额内享有权利。
在实践中,还有⼀种情况:在⼀个多数⼈的债的关系中,如果多数主体的⼀⽅仅仅只是达成内部份额约定,并不⼀定构成按份之债。
因为,只有内部约定份额,在没有经过另⼀⽅债权⼈的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是连带之债。
三、连带之债的追偿权如何⾏使追偿权的⾏使,有两个限制:1.追偿权⼈所履⾏的债务额应已超出⾃⼰应当承担的份额;2.对某⼀被追偿⼈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也就是说,连带之债中某⼀债务⼈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要想获取追偿权,须该债务⼈偿还的部分超出了⾃⼰应当承担的份额,否则,该债务⼈不具有追偿权。
其次,追偿权⼈在追偿其余债务⼈时,应以该被追偿权⼈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例如:甲、⼄、丙三⼈为个⼈合伙性质,该个⼈合伙⽋丁6000元债务。
2017司考民法笔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017司考民法笔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2017司考民法笔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A.个人合伙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一、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按份责任的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各个按份责任人追偿其相应份额。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1. 债权人追偿方式不同:-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债务,也可以选择向多个连带责任人按比例追偿。
- 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各个按份责任人追偿其相应份额,不能超过其份额追偿。
2. 追偿顺序不同:-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追偿某一连带责任人的全部债务,再追偿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份额。
- 按份责任:债权人必须先追偿某一按份责任人的相应份额,再追偿其他按份责任人的份额。
3. 追偿范围不同:-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追偿全部债务,无论是债务人的全部还是部份债务。
- 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追偿按份责任人的相应份额。
4. 追偿风险不同:-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以外的责任人追偿,分散追偿风险。
- 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各个按份责任人追偿,追偿风险无法分散。
5. 追偿效率不同:-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追偿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全部债务,提高了追偿效率。
- 按份责任:债权人必须逐个追偿各个按份责任人的份额,追偿效率较低。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在追偿方式、追偿顺序、追偿范围、追偿风险和追偿效率等方面与按份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合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标题: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包括法律定义、责任范围、追偿方式、法律效力和适合场景。
一、连带责任1.1 法律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并对债务或者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追偿责任。
1.2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额承担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1.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也可以选择向多方追偿,责任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
二、按份责任2.1 法律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2.2 责任范围:按份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只承担其所占份额的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2.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三、法律效力3.1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连带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共同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并且可以追偿全额损失。
3.2 按份责任的法律效力:按份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分摊债务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四、适合场景4.1 连带责任的适合场景:连带责任常见于合同法领域,如合伙协议、担保合同等,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共同承担义务的情况。
4.2 按份责任的适合场景:按份责任常见于公司法领域,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共同适合的场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以共同适合,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五、总结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责任分配和承担的两种常见方式。
连带责任要求每一个责任人都承担全额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按份责任则根据责任人的份额来分摊责任和赔偿金额,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特点包括:1. 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偿。
2. 无需事先通知:债权人无需提前通知连带责任人,即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
3. 追偿顺序:债权人可以选择先追偿债务人,再追偿连带责任人,或者直接追偿连带责任人。
4.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连带责任人之间有权利进行相互追偿,但无权利进行减免或者变更债务。
二、按份责任的定义和特点按份责任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分别的责任,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按份责任的特点包括:1. 分别承担责任:按份责任人对债务的承担是分别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追偿。
2. 事先约定份额:按份责任的份额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投资或者贡献程度来确定。
3. 追偿顺序:债权人应先追偿债务人,再追偿按份责任人,按份责任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4. 按份责任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按份责任人之间没有权利进行相互追偿,但可以商议分担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1. 承担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共同承担债务责任,而按份责任是分别承担责任。
2. 追偿顺序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先追偿连带责任人,再追偿债务人,而按份责任必须先追偿债务人,再追偿按份责任人。
3. 追偿对象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向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方追偿,而按份责任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追偿。
4. 追偿权利不同:连带责任人之间有权利进行相互追偿,而按份责任人之间没有这样的权利。
5.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人之间无权利进行减免或者变更债务,而按份责任人之间可以商议分担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承担方式、追偿顺序、追偿对象、追偿权利和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于确定在共同承担债务或者责任时各方的责任范围和分配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之一无力履行债务或者责任时,其他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可以被追究全部或者部份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具体来说,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选择向多个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追偿,也可以选择向所有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共同追偿。
连带责任的特点包括:1. 共同债务或者责任:连带责任适合于共同承担债务或者责任的情况,即多个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共同对同一债务或者责任承担责任。
2. 追偿灵便性: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向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或者责任人追偿,也可以选择向所有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共同追偿。
3. 共同偿还责任:当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之一无力履行债务或者责任时,其他债务人或者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责任,以保证债务或者责任的履行。
二、按份责任的定义和特点按份责任是指在共同承担债务或者责任时,各方根据其承担份额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按份责任是指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只能根据各方承担的份额追偿,各方之间互不干涉,不承担其他方的债务或者责任。
按份责任的特点包括:1. 分摊责任:各方根据其承担份额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只能根据各方的份额追偿。
2. 互不干涉:各方之间互不干涉,不承担其他方的债务或者责任。
每一个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只需承担其自己的份额。
3. 确定份额:份额的确定可以根据各方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份额的确定与各方的出资或者责任承担比例有关。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责任范围和分配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1. 追偿方式不同: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或者受益人选择向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或者责任人追偿,也可以选择向所有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共同追偿;而按份责任只能根据各方承担的份额追偿,各方之间互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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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民法通则》第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2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7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3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菜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例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
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为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连带之债中,就一债权人或者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有的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则不发生效力。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迫偿。
《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