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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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 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 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 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 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 说理透彻, 结论明确, 格式规范, 文字简洁, 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 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 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 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 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第三章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书写判决理由,应当:(1)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阐 述理由要有针对性;(3)说理的逻辑要严 密。
(2)判决的法律依据
凡是有法可依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以及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其他 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有明确规定的,都 必须准确地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目前还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而是根据 政策精神判决的,可写: “据此,判决如 下”,而不要写“依法判决如下”。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结论。主文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 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具体,就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 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 要有遗漏、判决结果要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完整地加以表述。
功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与其他民事裁判文书的作 柑是一致的,其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 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 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写作内容和 制作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 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内;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 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在叙述事实时,必须实事求是,有根有据,抓住 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要注意保守国 家机密,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要描述和泄露。
写明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仅要具体明确地列 举证据的主要内容,而且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要运用证据法理论、法律逻辑以及常规情理去分 析证据本身是否属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 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哪 些证据应当采信、哪些证据不应当来信;根据证 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 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 并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 答。

一审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一审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号:(2022)XX民初字第001号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审理情况(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经评估,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

经调查,儿子愿意随张某生活。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四、一审判决结果(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房屋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三)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案2.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3. 案件特点: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复杂、子女抚养问题突出(一)关于婚姻关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表现,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关于财产分割本案中,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分割判决。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一审判决书
(年月日)
(案号)
原告:(姓名、地址)
被告:(姓名、地址)
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xxx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xxx赔偿xxx元,因xxx事由引起的损失。

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被告xxx及其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自公开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及质证,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一)xxx;
(二)xxx;
(三)xxx。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原告xxx在xxx存在赔偿责任,被告xxx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双方举证不足,本院综合考虑后,认定被告xxx应赔偿原告xxxxx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
如下:
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元,并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履行。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出上诉,上诉至xxx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不论双方是否上诉,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的给付义务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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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x民初字第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 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实例【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思经初字第315 号原告:X,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文园路11 号6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X,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坑工业园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被告:X,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思明东路13号。

被告:X,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厦门市思明区竹寮巷7 号。

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帝豪大厦10 层1 —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滨诉称,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发生布料买卖业务。

2001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鸿双辉公司确认尚欠厦门染整厂货款770804元,承诺分期分批归还该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

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 元,尚欠货款55 万元未还。

2001年9月17日,染整厂与陈汉滨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书》,将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了被告鸿双辉公司,陈汉滨受让取得了追索剩余货款的资格和权利。

同时,由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鸿双辉公司的股东却抽逃了各自的注册资金;被告永大会计所在接受委托对鸿双辉公司进行变更验资的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操作,导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鸿双辉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系虚假验资。

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鸿双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洪顺利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出资义务,两次均足额投入5万元和12.5万元的资金和实物;其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抽逃注册资金,应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大会计所辩称,鸿双辉公司原注册资本100 万元,由厦门市湖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其所作的验资报告,系在此基础上对增资及实收资本部分进行审计验资。

该公司增资投入注册资本250万元,即以货币资本出资100 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150万元。

其在验资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 号一验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合法,没有虚假的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汉滨、被告洪顺利及被告永大会计所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鸿双辉公司、蔡禧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1 .2001年4月17日,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鸿双辉公司分期归还布料货款770804 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厦门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向鸿双辉公司提出诉讼,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至今未还。

2001年9月17日,厦门染整厂将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项进行公告通知。

2 .1999年8 月份,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鸿双辉公司,出资比例为95%和5%;同月20 日,厦门湖里会计师事务所对鸿双辉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同月24 日,工商管理局核准设立了鸿双辉公司。

同年9月29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作出鸿双辉公司增资的股东会纪要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年10 月初,被告永大会计所接受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增资进行变更验资,并于同月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载明:鸿双辉公司截至1999年10月12日实有资本350万元,即货币资金139.89万元,实物资产210.11 万元;其中,被告蔡禧福增资投入货币90万元,实物147.5万元;被告洪顺利增资投入货币加万元,实物2.5 万元。

3.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 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三份(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

客户为鸿双辉公司,总金额为1227292元,日期分别为1999年8月24日、8月27日、9月10日,商品名称为包缝机、平眼机、丈根机、凤眼机等。

经查,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中并无名为“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

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以“3581”税务登记号及税务专用章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两份,总金额为601123 元。

其中1999年8月1日的发票(号码0081367)上客户栏空白,商品名称为凤眼机,金额173323元(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1999年9月28日的发票(号码0006485)上客户为鸿双辉公司,商品名称为电动裁剪机,金额为427800 元(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根据之一)。

但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国税各类销售发票协查单及其基本情况等材料显示,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为3521,已于1999年4月20日注销,所剩余的发票亦已清缴,合法有效的发票没有上述两个号码。

5 .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档案材料中, 有厦门同安区祥桥供销合作社纺 织品批发部开具的销售细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 ( 作为鸿双辉公司原货币资金转 化为存货的依据 ) ,但购货单位和金额有明显涂改的痕迹。

经核对该单位的销货 方记账凭证 (存根) ,发现: (1)1999 年9月 17日的号码为 01191982的发票,实 际发生金额为 7680元而非票面上的 76800 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 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 (2) 同月 30 日的号码为 01454354的发票,金额 22812.30 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 (3) 同年 10月 15日的金额为 8827.22元的发票号码不清,缺少销货单位的公章, 且没有相应的销货方记账凭证。

6 .根据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显示, 永大会计所以被告鸿双辉公司 提供的 9份发票传真件作为实物验资的部分凭证。

但该 9份发票传真到达会计所 的时间全部迟于验资报告所截止的时间 (1999 年 10月 12 日) ;且其中7 份发票 上购货单位栏目与其他栏目的填写笔迹明显不同。

7 .1999年10月 12日,鸿双辉公司股东蔡禧福、洪顺利分别存入鸿双 辉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 90万元和 10万元作为增资款;同月 20日鸿 双辉公司汇给潘安娟、孙巧凤和余雄飞三人共 8 .经本院调查,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禾山分局提供了鸿双辉公司 《纳 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各一份。

其中《营业税申报表》 载明:税款所属时间 1999年 10 月的城建税、社会事业税、 教育附加税及基础设施税均为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载明: 间 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销售收入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 元;利润总额为 507872.42 元;应缴入库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零; 表》载明:应付账款年初数 99840元,期末数 70141.77 元。

9 .鸿双辉公司因其他债务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封, 备及办公物品等已被拍卖。

根据本院向湖里法院调取的查封扣押清单、 书及拍卖结算报告共 8 份;其中分别载明: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以 月 24日为评估基准日,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原价为 868084元,评估 净价为 488466 元,建议拍卖底价以评估值七成计为 351245元;厦门特拍拍卖有 限公司于 2001年10月 31日以底价 35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金额为 41万元, 扣除拍卖佣金、 代扣代缴税金、 代扣评估费及代垫工资, 所剩的拍卖款为 267300 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本院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 原告陈汉滨是 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 (2) 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 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 (3) 被告永大会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过 程中是否有过错;(4) 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报告与妨碍原告实现债权之间是否 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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