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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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旧的收费标准所有取销,沈城各小区物业企业要从头申请物业费收费同意证,而且一年一审查。

物业企业假如服务周祥,园区建设有了很大改观,沈阳市物价局在审查时将同意企业适合提升物业费收费标准,可是物业企业假如服务质量差,屡次遭受业主投诉,物价局检核查实后将赐予降级收费的处分。

沈阳物业费标准一般住所一室一厅以下每个月每户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四室二厅以上每个月每户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中档住所一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二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三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四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高档住所及商厦推行特级收费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备功能状况,由物价部门按质讲价。

一级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关闭;有许多于小区住所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 ( 包含水面 )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所 1500 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 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泊车泊位1 个 /3 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余三项以上安全防备设备;固定体育活动场馆许多于二项设备。

公共次序保护 :1、门岗室雅观整齐,人员一致着装,设专人 24 小时价勤,此中主进出口许多于 12 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灵活车进出考证;对外来灵活车登记换证。

2、依据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 小时不中断巡逻,许多于 12 次,对小区要点部位每小时巡逻一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咨询,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实时报告相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备、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记。

4、对进出小区的灵活车辆进行指引,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非灵活车辆停放齐整。

5 、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24 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实时。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日常运行及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支付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沈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旧的收费标准全部废除,沈城各小区物业公司要重新申请物业费收费许可证,并且一年一审核。

物业公司如果服务周到,园区建设有了很大改观,沈阳市物价局在审核时将允许公司适当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但是物业公司如果服务质量差,频繁遭遇业主投诉,物价局调查核实后将给予降级收费的处罚。

沈阳物业费标准普通住宅一室一厅以下每月每户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月每户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月每户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月每户元四室二厅以上每月每户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中档住宅一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高档住宅及商厦实行特级收费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施功能情况,由物价部门按质论价。

一级收费标准元 /月 .平方米 (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个 /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 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 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 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沈价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2]247号2002年12月19日)沈阳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给产权人和业户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东逸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

二、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0元。

三、地下库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0元。

四、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1、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50.00元;2、车位出租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3、临时存车收费标准,白天(早8时至晚8时)每台每小时5.00元;夜间(晚8时至早8时)每台40.00元。

五、油炉采暖收费标准,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元。

六、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沈价发[2000]2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七、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环境美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水电费、业主会所等服务。

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并每半年向产权入和业主公布物业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九、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市地区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形成合作共赢的关系,共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不合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和办公环境,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编制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视觉效果。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确保居民和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居民和业主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公开透明,与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用于物业设施维修、环境卫生清洁、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挪用、私分、侵占物业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接受评估结果的公开和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沈阳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及物业费由哪些组成

沈阳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及物业费由哪些组成

沈阳⾼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及物业费由哪些组成
在沈阳,⾼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有具体的细则吗?物业费由哪些组成?⽬前在沈阳,关于⾼层住宅的物业费有没有统⼀的收取标准呢?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般情况下,每个⼩区的物业服务质量优劣不同,所以,收取费⽤的标准也是不⼀致的。

根据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低不同,在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基准价基础上⼤约在10%以内上下浮动;考虑到⾼层住宅楼还包括电梯的运营费⽤,这笔费⽤在基准价位基础上允许在50%以内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在征得70%左右业主的同意后,重新聘⽤其他物业公司。

但根据沈阳物价局的最新规定,在物业招投标中已经取消电梯费,这部分费⽤被纳⼊物业服务费中。

在新规中,电梯费按⾯积收取,测算后,每平⽶价格在0.35元上下浮动。

⾼层物业费相较⼀般⼩区都要贵上不少,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电梯维护费和⽔泵、消防泵的开⽀等。

但新规定下电梯费纳⼊物业服务费之中,在⼀定程度上,更加合理了。

物业费的组成主要有:
1、管理服务⼈员的⼯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常运⾏、维护费⽤;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费⽤;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予以列⽀,不得计⼊物业服务⽀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翔凤华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33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翔凤华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33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翔凤华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翔凤华园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0]33号2000年2月25日)
沈阳翔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翔凤华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沈价发[1999]202 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测评,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30元。

三、智能系统维护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户6.00元。

四、卫星电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户16.00元。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及卫星电视和智能系统维护等服务。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住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住户的监督查询。

七、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八、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华盛新村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31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华盛新村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31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华盛新村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华盛新村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31号2000年2月25日)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根据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测评,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沈阳华盛新村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四级收费标准执行,他们有:1、沈阳盛发物业经营管理中心管理的沈阳华盛新村住宅小区;2、沈阳盛发物业经营管理中心管理的沈阳钟秀园住宅小区;3、沈阳新房天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沈阳房天文化家园住宅小区;4、沈阳市方迪物业公司管理的沈阳延边住宅小区;5、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沈阳新世纪八一公寓。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保安、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住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住户的监督查询。

五、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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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价发[1998]66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

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

(一)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各区、县(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房产管理局,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本区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物价部门申报。

物价部门在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要坚持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

各区、县(市)物价局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平均费用为基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为参考,同时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严格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缺少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差的,可参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比例酌减物业管理收费。

(四)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在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凡经国家建设部验收,取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村),可以适当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具体提高幅度由市物价局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制定。

(六)凡属适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专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收费(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如下:(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保安费;(三)绿化管理费;(四)保洁卫生费;(五)办公费;(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七)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八)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补偿费。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费中含袋装垃圾费和卫生费。

(二)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高于同类住宅的收费标准。

办公用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 35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参考分配比例为:工资及福利费为29%;保安费为16%;保洁卫生费为19%;绿化费、办公费各为7%;公共设施维护费为15%;固定资产折旧费为4%;其它费用为3%。

(四)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户200元;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户26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户320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的住户:每户380元;此项费用是指住户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并需由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建筑垃圾清运费。

此项费用可在住户进住时预收,如果住户不装修或装修垃圾不需要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在进住一年时,退回原住户。

(五)邮籍管理服务费:每月每户0.50元。

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己设置邮箱并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收取此项费用。

(六)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普通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单位产权和按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交纳;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个人支付。

饮食服务行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由房屋使用人交纳。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每年交费一次。

(七)安全服务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没能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创安”活动中需雇用保安巡逻人员的,可对住户或小区内的单位收取安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元。

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到区、县(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物业房屋,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产权人(房产开发商)、使用人接住(用)房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

(一)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悬挂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表。

并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情况,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查询。

不明码标价者处以罚款。

(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对住(用)户收取管理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

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要求追偿,并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

(五)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更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乱摊派。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住(用)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七)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可开展适当的经营活动,但是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挪用(八)对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及过客,损坏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绿化、景点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房屋管理维修业务的,可以收取有关费用,其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有关房屋修缮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从托管房屋租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由接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0.60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20元。

第十二条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袋装垃圾费、居民卫生费等收费仍按以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审批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自行车存放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据国家《价格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按规定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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