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规范化路径选择与问题探讨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
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在很多案件中,调解往往能够以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和解。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以帮助司法工作者更好地应对纠纷的解决工作。
一、严守中立立场司法调解的首要原则是中立。
调解员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参与对案件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一视同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不干预他们作出的决定。
二、倾听与沟通有效的司法调解离不开倾听和沟通的能力。
调解员应当耐心聆听每一位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关切和诉求。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矛盾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他们要尊重当事人的身份和尊严,避免产生冲突和对立。
调解员应当善于引导对话,使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同时,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问题,并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三、创造性解决方案在司法调解中,寻求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们可以根据案情提出有利于双方的折中方案,并鼓励当事人加入到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中。
调解员还可以运用非正式的解决办法,例如给予某一方面额的经济补偿、要求当事人进行公益劳动等。
通过多种手段,调解员可以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避免纠纷升级。
四、保护调解结果司法调解的成果需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调解的结果能够有效履行。
调解员应当制定具体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备案。
调解员还可以与法院和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调解结果的追踪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
通过保护调解结果,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信任,提升调解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五、持续学习与提升司法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迅猛,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总结、研究与创新进行探讨,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调解的总结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善意合作,通过调解员的引导,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促进纠纷解决: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调解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利益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3. 保障社会稳定:司法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调解的研究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司法调解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司法调解的原理与方法:研究司法调解的原理和方法,探讨如何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实现纠纷的和解。
2. 司法调解的实践效果: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评估司法调解在不同类型纠纷中的效果,为进一步改进司法调解提供参考。
3.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对司法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三、司法调解的创新在司法调解的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司法调解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借助互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快捷解决纠纷。
2. 引入专业调解专家:建立调解员职业化机制,引入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家,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调解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推动司法调解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和应用。
四、司法调解的未来发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未来,司法调解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望: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调解的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司法调解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针对涉及民事、商事等领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并对其进行研究。
一、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调解理论是指对调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体系。
在司法调解中,有两个主要的调解理论,即利益调整理论和沟通协商理论。
1. 利益调整理论利益调整理论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源于彼此的利益不一致。
通过调解,可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这一理论强调发现和分析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2. 沟通协商理论沟通协商理论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造成的。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应注重改善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并促使他们达成共识。
这一理论重视调解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案件的调解方法调解方法是指在调解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调解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1. 探寻共识调解员通过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并引导双方思考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通过共同探讨,当事人可能找到共同的立场,并达成共识。
2. 制定行动计划在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节点。
行动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执行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实施。
3. 利用专家咨询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调解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的介入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科学的方法,增强调解的可行性。
4. 采用妥协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可能较大,很难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
调解员可以运用妥协机制,促使双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调解案件的研究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是为了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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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司法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
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矛盾纠纷的解决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使命。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不断增长,矛盾纠纷处理问题日益复杂化,传统的司法手段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因此,完善司法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当前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
一、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资源不足。
随着矛盾纠纷的增多,调解工作的压力增加,调解专业人员不足成为一大困扰。
其次,调解工作的效率较低。
传统的调解方式依赖于人工沟通和协商,耗时较长,无法及时解决大量的矛盾纠纷。
最后,调解结果不完全令人满意。
由于调解过程的主观性较强,可能出现权力寻租、利益不均等情况,导致结果不公正。
二、建立专业调解队伍为了解决调解资源不足的问题,应建立专业的调解队伍。
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来选拔和培养具备专业素质和技能的调解人员。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加强对纠纷的分析和解决。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要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效率,必须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纠纷案件进行自动化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了提高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确保调解过程公开透明,公正有效。
完善调解程序和规范,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防止权力寻租和不合理利益分配。
五、注重心理疏导和咨询许多矛盾纠纷的背后是人们的情感和心理问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心理疏导和咨询。
培养调解人员的心理辅导能力,帮助当事人缓解压力,理性思考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六、优化调解流程为了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效果,应优化调解流程。
建立起案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和案后调解的衔接机制,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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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规范化路径选择与问题探讨作者:李义朝发布时间: 2011-05-04 09:11:06司法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司法调解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要求,其优势和作用在于,法官通过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对话交心和情感沟通,缓解当事人偏激与对抗情绪,使之冷静、心平气和地审视对待诉争利益,诉辩双方有节制地公堂“博奕”,达到利益分配的相对平衡,从而消弭争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针对长期司法调解中存在的弊端,笔者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供同行学习交流。
一、司法调解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在我国,民事诉讼经历了“着重调解”“以调解为主”“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等多个不同时期的实践和发展过程,特别是“调解优先”司法原则的确立,顺应了现代司法的规律性,更加贴近经济体制转型期的国情和社会实际,体现了人民司法丰富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司法调解在国家民主法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赫,作用越来越强大,价值越来越重要。
立法更加关注司法调解从国家程序法的“进化”发展看,上世纪90年代前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是以普通程序一章中的一节布局出现的,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总则的一章单独设计和确定,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也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对调解的重视,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体现了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立法精神。
司法审判更加重视调解由于调解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当事人意愿,无疑会激发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尽管调解所需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法官工作投入和精力付出必然要多些,但努力的结果促使案结事了,方便和加快了执行,就整个诉讼资源而主言,亦是一种节约,而且调解本身避免了矛盾冲突和诉讼震荡,对根治涉诉上访颇为有益。
各地法院将其作为审判管理之重点,举重措加大力度保障落实,调解机制的创新和深入推行,有效地改善着人民法院司法的社会效果。
案件调撤率在逐年上升,有的法院达到80%以上,发展前景喜人。
司法调解在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各地法院开展司法调解的多方努力和积极性值得肯定和赞扬,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失范等问题。
集中可概括为三点:一是重判轻调,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三是发展极不平衡。
由于受地理结构及经济、乡土等人文环境多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效率滞后,呈现出不平衡状态。
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最能体现法律公正,展现法官司法能力,于是竭尽全力全神贯注去研究实践。
于是,自觉不自觉地出现重判轻调倾向;有的法官法律有水平却调解无能力,不愿花费心思和力气去做调解工作;极少数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为了完成所谓调解指标,强迫、压制当事人一方让步,接受调解预定方案,存在违法调解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一些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原则的认识和把握还存在严重不足,没有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公正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也折射出一些法院审判管理的弱化和关键节点监督很不到位。
教育管理的失位,导致司法调解工作出现不规范现象,既有损司法的权威,也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更不符合党和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要求。
因此,必须引以高度重视,切实着力克服一切执法不规范倾向。
三、影响司法调解规范化的诸多因素调解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被誉为世界“东方经验”,具有很强的矛盾化解力量。
司法调解与其它形式调解相区别的根本点在于,其受法律的抑制和规范。
从目前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成效及审判管理问题研究情况看,对影响司法调解规范化的诸多因素,还只是停留在意识层面,并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和拿来在实践层面解决问题。
某些方面虽初步有所动作,但力度小收效微。
推行“调解优先”,必须确立调解规范,审视、研究和把握影响司法调解的诸多因素。
调研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激励机制落后创新激励机制是增强法院发展动力与后劲的有效途径,没有激励,审判工作就没有活力,发展就没有动力。
司法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法定形式,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承载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调解率被纳入审判工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和具体量化指标,成为法院系统检验审判工作绩效的参照系,其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这种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其激励作用是很有限的。
因为审判工作业绩考核中的调解指标体系,针对整个法院(亦即法官群体)而言,对法官个体内因的激励作用,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尽管法院系统年终设有“调解能手”评比项目,但因其获奖几率太低,也难以从实质上激发广大法官积极参与调解的积极能动性。
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必须从激发广大法官内因上下功夫,通过建立科学的精神与物质激励机制,使调解与法官经济利益挂钩,与任职晋级联系,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扭转司法调解发展缓慢、滞后与不平衡的被动局面。
惩戒机制不力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强预防功能,使“问题”法官从被惩罚中受到教育,灵魂受到刺激,从而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健康运行。
从发生于法院法官中一系列问题分析,无不是由于问责不力或“小洞不补”而引发的。
有制度却不执行,有责任而不予追究,放任不管或抓而不实,在以些法院仍然存在。
惩戒的缺失,必然导致纪律的松懈,造成制度虚设,人心涣散,引发司法权的乱用和滥用,其结果不是裁判本身出问题,就是审判的社会效果不尽人意,为群众说三道四,丧失认同。
因此,开展司法调解,必须强化制度约束,以惩戒促实效。
法官素质不适应以现有法官队伍的文化结构与十多年前的状况相比,变化可谓翻天覆地,高学历人才逐渐成为法官主体,这是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人才优势。
但学历高并不绝对标志司法能力强,学历与能力也不是绝对正比关系。
从司法实践看,85%以上的案件实际用不了很高层次的法律知识,主要是看法官的司法精神、态度和实践经验能不能做到“人法合一”。
有的资深法官仅是专科学历,司法调解却很一套,看似调解无望的案件,最终却得以调解结案。
而有的研究生学历法官却达不到这种效果,这就是能力差距。
学历只是司法素质的一个基础方面,重要的是看能否将知识、方法、经验和高尚人品融合统一起来,形成实用性很强的司法实践能力。
司法审判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需要这种能力。
办案法官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而且要向实践学习,在实践中历练成长,在办案中把握调解艺术。
管理方法滞后管理出质量、出效率、出廉洁、出政绩,司法审判工作离开管理是难以想象的。
尽管个案的高质效处理取决于法官素质与能动性发挥,取决于审判责任的自觉履行,但其民事法活动必是在严密科学的审判管理监督指导下完成运行操作的,其思想行为必是在法治的精神约束、支配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
司法调解活动范围及空间很宽,自由度较大,若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出问题。
因此,规范司法调解,关键也在管理。
管理思维超前,方法灵活,措施有力,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调解向规范化轨道快速前进。
三、司法调解规范化的方法及路径选择司法调解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集中体现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司法能力。
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加大司法调解力度,理所当然成为首要选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因受长期传统思想影响,老百姓抑或具有一定权势地位的官员,对打官司输赢格外敏感。
总认为输了官司就等于丢了脸面,失了尊严,输了人品,为社会所耻笑,因此不惜一切争胜诉。
这种思维和理念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诉讼的心理评判价值,给司法审判增加了诸多难度。
打在群众心里的“心结”“法结”解不开,就不可能正确对待判决结果,官司胜与败也都难缓解当事人之间积淀已久的怨恨。
而适用调解了结争端,当事人各自从知情达理上作出妥协让步,缓和双方矛盾,协商一致的意见既照顾了各自的“情面”,也使赢者送了人情和得到理解,输者心理自责而受到教育,避免公堂庄严宣告官司败诉所面临的尴尬,于私于公都有好处。
司法审判解决民事争议(当然也包括行政争议、刑事案件),不限于单单解决具体个案问题,还要非常强调司法的教育功能,要通过个案的审理达到教育一片的作用,起到引导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否则,办案再多,也跳不出“机械办案”的怪圈,更难有良好社会效果可言。
久而久之,司法公信肯定受影响。
司法调解具有“雨润细无声”的奇妙效果,如何使这一“软着陆”办案方式更具中国特色?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正确把握适用条件与空间司法调解是一项艰苦、劳累、细致、耐心、复杂,颇费法官心思的审判活动,其适用的条件、空间、范围,在不同的司法审判环节有所不同。
诉前、庭前调解,可以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径直进行,不必强调必须当事人双方同意。
在开庭调查与辩论结束判决宣告前的公堂上,因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是非责任更加明确,在这一阶段进行调解,则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有一方坚持不高意调解的,应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后再作处理。
庭后通过思想疏导,当事人改变态度表示接受调解的,可以再组织调解。
必须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司法纪律。
法律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审判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自愿、事实清、是非清”是该法条的核心和关键词,要准确把握和依法进行,不得随意突破或施压甚至强迫。
同时,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也不能败坏公序良俗。
涉隐私较强的案件,要多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
要正确把握判调关系,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调解,要认真分析当事人诉讼心理,审查判断案件适用调解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决定适用判决或是调解方式处理。
对于适合调解并有调解可能的,要克服一切困难坚持调解下去,不轻易放弃;对于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法院应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我们既不能以强调“调解优先”而忽视判决适用,也不能因考虑顾及审判效率、结案率而一判了之,轻易放弃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
调判统一,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才是根本。
规范司法调解,要注重方法的灵活性。
提高司法调解成功率,一定要注意研究对症的方法,讲究调解艺术,这是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之谈。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使用的过程,实际也是法官亲历办案的过程,调解艺术来源于实践。
民事案件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案与案情况不同,当事人思想境界、诉求标准、认知能力各不一样,因此,必须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制定相应策略与方法,因案制宜,各个击破。
真诚真意与群众沟通,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方法对路,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规范司法调解,要注重营造有利的办案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