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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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津国土房物[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物〔2010〕13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整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个排头兵”、“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五个下功夫、见成效”、“四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的要求,以创新的思路和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核心,以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维护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一)加强物业管理关键环节监管。

按照物业管理进入、退出流程,紧紧抓住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双确认、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六个”关键环节,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严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关,从源头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入市质量。

对新建3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1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要全面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和投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强化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及时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

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使其成为居民的幸福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实行专业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乡镇(街)政府应当对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按照“农民自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在农民办理入住手续前,做好专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政府可以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服务顾问;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乡镇(街)政府可以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可以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条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根据小区日常服务需要与管理服务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第四等级标准。

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协商确定服务内容。

第七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具体测算管理服务成本,并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规定,按照不高于二级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乡镇(街)政府和管理服务单位协商确定。

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在起步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可以适当降低向农民实际收费标准,采取由乡镇(街)政府补贴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乡镇(街)政府补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法规类别】民政【唯一标志】17077337【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

市委2007年工作意见指出,要搞好村镇规划,扩大宅基地换房试点,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

今年的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我市被列为国家小城镇建设试点城市,在“三镇两村”实行以宅基地换房试点,今年要将小城镇建设试点扩大到“九镇三村”。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

小城镇建设,广大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是否满意,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是衡量小城镇试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

因此,在整个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方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最大实惠。

目前,示范小城镇建设第一批试点进展十分顺利,第二批试点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权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

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六月十三日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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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绿化率
(%)
物业管理用房
面积(平方米)
总套数
(套)
项目分期
办理情况
招标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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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津物备〔 〕第 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要件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详图
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标准地名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
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街、镇出具的自行成立管理单位对示范镇安置小区实施管理承诺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临时管理规约》
其它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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