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铁路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运营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包括铁路客运、货运、施工、维修、供电、通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铁路安全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全员参与,责任落实;(四)持续改进,提高质量。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安全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安全运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铁路安全运营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二)组织制定铁路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监督检查铁路安全运营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四)组织铁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五)处理铁路安全运营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六)开展铁路安全运营科研和技术创新。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安全奖惩制度。
第七条安全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二)作业中的安全操作;(三)作业后的安全确认;(四)应急处置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铁路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置知识。
六、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铁路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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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铁路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办法

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铁路是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城市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出行方式,对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有效规范城市铁路的运营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办法。
二、运营范围城市铁路运营范围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设施、列车运行和乘客服务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路网规划:确定城市铁路的路网规划,包括新建线路的规划以及现有线路的优化调整等。
2.车站设施:包括车站建筑、月台设施、候车区、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设备等。
3.列车运行:包括列车的运行图、调度计划、运行速度、车辆配属等。
4.乘客服务:包括票务系统、安全检查、乘客人身安全保障、信息发布、应急措施等。
三、运营管理机构城市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两个主要机构负责:1.城市铁路运营公司:负责城市铁路线路、车站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列车运行、乘客服务、安全管理等。
2.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城市铁路的运营政策、管理规范,监督和检查城市铁路的运营情况,并协调解决运营中的问题。
四、运营管理原则为了保障城市铁路的安全、高效运营,以下原则需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1.安全第一:确保城市铁路的安全运营,严防事故和灾害发生。
2.服务至上:提供优质的乘客服务,保障乘客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3.环境友好:采取措施减少城市铁路运营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4.效益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铁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公平公正:确保运营管理的公平和透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五、运营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城市铁路的运营,以下措施应得到落实:1.制定运营计划:城市铁路运营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包括列车班次、运行时间和车站运营服务等。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和安全培训等。
3.定期检修和维护:对城市铁路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条例

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条例一、引言城市铁路作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保障乘客利益,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城市铁路运营与管理的条例。
二、运营管理的目标城市铁路运营管理的目标是为乘客提供安全、高效、舒适的出行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发展。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制定以下条例:1. 运营安全管理城市铁路运营安全是首要目标,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并制定安全标准与规范。
•加强设备维护与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 服务质量管理为了提高乘客满意度,需要注重服务质量管理,包括:•培训员工,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定期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并及时改进。
•提供便捷的购票系统和乘车信息查询系统,提升服务效率。
3. 运营效率管理为了提高城市铁路的运营效率,需要加强管理,包括:•优化运营计划,根据客流情况调整班次和列车密度。
•提高列车运行速度,缩短乘车时间。
•优化换乘环节,提供更便捷的换乘服务。
三、运营管控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城市铁路的运营和规范乘客行为,需要建立运营管控机构,包括以下职责:1. 运营监督运营管控机构需要对城市铁路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车站、车辆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监督列车运行情况,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
•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措施。
2. 乘客管理运营管控机构还需要对乘客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制定乘车规则和行为准则,引导乘客文明乘车。
•对违反规定的乘客进行处罚,保障乘车秩序。
3. 投诉处理运营管控机构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护乘客权益。
四、运营安全保障为了确保城市铁路运营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检查城市铁路运营企业需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铁监管办”)辖区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铁监管办辖区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
其涉及铁路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在本办法中,以下统一简称为“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成铁监管办各部门包括成都铁路局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企管法律、劳卫、职教、建设、信息、护路、安全监察(含派驻机构)等处室。
其专业部门包括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等处室,即成都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
第四条成都铁路局重庆、贵阳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 3—及成都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成都安全监察分室是成铁监管办派驻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遵守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成铁监管办监管,加强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基本规章与簿册台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作业标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
其从事铁路运输有关工作人员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岗位职责标准化作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八条专用线设备设施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路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等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成都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设施设备委托国铁等其他企业维修时,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铁路代维资质和能力,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铁道部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与顺畅,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铁道部铁路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及所辖铁路局、铁路行车区段和车站、机车、动车组的验收与运行组织、公路铁路平交道、铁路隧道、护底工程、绿化美化工程与修缮改建工程等施工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标准先行”的原则,落实责任,分级管理,优化流程,确保施工安全、运输安全。
第四条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应负有责任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铁路营运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六条在铁路营运线上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标志规定、施工环境要求、施工工艺流程、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任务书的要求,掌握相关的施工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八条地下铁道、轻轨道等地铁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单位报备施工布置,征求意见。
第九条在施工中,应加强现场管理,提供施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保障,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噪音、扬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营运线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铁路营运线的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预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铁路营运线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铁路营运线的安全管理,应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随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中国铁路运营流程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运营流程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国铁路系统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之一,为了确保铁路的准时安全运行,有效的运营流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国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基本方法和要点,以确保铁路运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二、运营流程管理概述铁路运营流程管理是指通过合理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实现铁路运营目标和任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其核心在于确保各项运营流程的顺利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运营的安全和高质量。
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安全第一:确保运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发生。
2. 规范有序:建立符合运营规定和标准的流程和操作。
3. 高效可靠:确保运营流程顺畅,减少运营时间和成本。
4. 数据驱动: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持续改进运营流程。
三、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1. 运营计划制定铁路运营计划制定是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第一步。
根据旅客需求和货物运输量,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包括时刻表、列车编组方案等。
同时,需考虑各项运营资源的供给情况,合理安排运力、人员和设备,以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2. 运输组织与调度运输组织与调度是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核心环节。
根据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的时刻、速度和间隔,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要素的协调和顺序。
同时,通过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及时应对运输中的各种问题和突发情况,保障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3. 运行控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控制和安全管理是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用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对列车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行异常情况。
同时,加强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运营数据分析与优化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对铁路运营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
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发现瓶颈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改进方案,以提高铁路运营的效率和质量。
四、铁路运营流程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人员素质和技能提升铁路运营流程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提升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是关键。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2.19【实施日期】198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二条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第五条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六条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
第七条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第八条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不论采用哪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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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中国地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19日铁运〔1988〕776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经营式和管理原则
第二节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三节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四节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五节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四章联合经营
第一节联营原则及审批
第二节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三节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四节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五章附则
中国地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铁路系指以地为主筹资建设,由地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二条地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特别对开放搞活地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为加强地铁路的运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为加强对地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铁路管理与发展的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
3.协调铁路局与地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铁路与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建有地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各地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六条省地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地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面,受国铁主管部门指导。
第七条地铁路按管理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铁路局的领导。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经营式和管理原则
第八条地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式:
1.独自经营,指地筹资(含集资和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铁路与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凭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不论采用那种经营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管理制度。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十条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便的运力,
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
第十一条地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地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
路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铁路与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
与铁路联运货物,应按《铁路和地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地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的劳动工资计划。
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铁路的特点。
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地铁路站、段、车间、工区、班组的设置和
人员配备,要本着层次少、人员精的原则,分工不宜过细,提倡一职多能,但责任一定要明确。
第十五条地铁路运营管理所需维修材料及配件,属于铁路专用器材(含机车、车辆)由省地铁路局汇总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纳入铁道部计划,按铁路标准价格供应;其它材料器材,报请地物资部门供应或自行采购。
地铁路的准轨机车、车辆,需委托铁路进行检修时,按规定时间向铁道部提报计划,检修费用按铁路价格办理。
不能列入检修计划的按委托办理。
第十六条地铁路运输成本和财务管理,由省地铁路局按照地铁路的实际,参照国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为便于运输成本的考核和加速既有地铁路的更新改造,大修和基本折旧资金可比照铁路的标准提取。
第十八条省地铁路局应组织基层对劳动、技术、主要燃料、材料消额进行查定,建立健全各项定额,并以此作为编制、审定计划、组织生产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四节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地铁路的运价是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国不求一致。
各省应制定省地铁路客、货运价及其计算法,经物价主
管部门核准执行。
为便于基层调节运量,保证自给,在一定限度,可授予企业必要的运价浮动权。
第二十条为加快地铁路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地铁路除交纳营业税及规定的企业留利外,其余作为地铁路发展基金,由各省地铁路局掌握,按批准的计划专用于地铁路建设。
第五节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地铁路在完成运输任务的同时,还必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考核基层企业经济效果的主要指标是:
1.数量:客货运量及其转量;
2.质量:客货运输事故赔偿率,客货车发到正点率;
3.安全:行车事故次数,每万公里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
4.效率:货车转时间,机车日产量;
5.燃料消耗;每千吨公里蒸汽机车综合耗煤(标准煤)量,每千吨公里燃机车综合耗柴油量;
6.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吨公里计算的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按价值(收入)计算的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7.单位运输成本:每千换算吨公里客货综合运输成本;
8.资金运用:定额流动资金转天数;
9.利润总额;
10.资金利税率。
第二十二条地铁路基层企业按照考核的主要指标,以予(季)填表上报省地铁路局;省地铁路局汇总按季予以公布,并于年中、年末两次向省和地铁主管部门报告经济效果主要指标和基本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联合经营
第一节联营原则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按照联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地铁路可与铁路或其它部门联合经营所属的铁路。
第二十四条联营各应照本章规定原则精神,签订联营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节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联营的铁路,由联营各组织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联营公司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联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运输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七条联营公司由省地铁路局归口管理联营公司的生产财务计划、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等由省地铁路局归口上报或下达。
第三节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联营铁路实行地铁路的客货运价,执行(或省)对地铁路规定的纳税政策。
第二十九条联营各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所有权不变,联营公司拥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
联营公司联营后自有资金新增的资产,归联营公司所有。
第四节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三十条贷款建设的地铁路联营的盈利,先按协议规定期限还贷款本息后,公司留利,然后按议定的比例分成既有铁路联营的盈利,公司留利后再按议定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联营公司经营亏损,应由各按分成比例出资弥补。
第三十二条联营铁路批准停止联营时,联营公司拥有和使用的资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合资建设的地铁路,按投资的比例分劈撤股;
2.既有铁路联营各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原投入数归还各。
3.联营后新增的资产,按盈利分成比例分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地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种具体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