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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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6]6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总体要求,全面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各级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016年6月10日起,各县区、各部门按照省和市有关要求,在本县区、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栏目,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并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用中国、淮北信用网。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推进机制。

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督促、协调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公示,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与省对口部门联系沟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08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08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08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闸(涵闸)、水库、机电排灌(涝)站、采矿塌陷区水域、沟渠、机井、塘坝、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本市区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重点城区段;(二)负责管理龙湖排涝站、西流河排涝站、杜庙排灌站、浍楼闸、淮纺闸等;(三)负责管理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五)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市管河道,跨县、区河道(河道的两岸跨县、区或上、下游跨县、区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六)负责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淮政办秘〔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4日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淮北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

第六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各县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淮政办〔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9〕12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淮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淮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求,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供水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发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经营用水和其他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需求状况,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利用地下水和地表水。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
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淮政办秘[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3.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项目领
导小组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0〕1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项目是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淮北市政府共同出资。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淮北市城市地质调查项目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方宗泽(市政府)
副组长:沈乐如(市政府)
李彦秋(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王洞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李令安(市财政局)
张震(市国土资源局)
顾华银(市城乡规划局)
李文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赵德志(市交通运输局)
周文波(市环境保护局)
张存华(市地震局)
李庆海(市水务局)
李长立(市旅游局)
李峰(市农业委员会)
赵三立(市气象局)
赵争鸣(市市容管理局)
黄传璧(濉溪县政府)
邵珠光(相山区政府)
邹勇(杜集区政府)
何斌(烈山区政府)
葛春贵(淮北矿业集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省政府机构简称,制定了市政府机构简称。

为规范使用,现将《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机构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全称简称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北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淮北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淮北市外国专家局)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淮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淮北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淮北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国资委)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北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淮北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淮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淮北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淮北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淮北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淮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淮北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市防空防震办淮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政府信访局淮北市扶贫开发局市扶贫局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管理局)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称简称淮北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管中心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北市招商局市招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淮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淮北市职业教育管委会办公室市职教办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派出机构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有关单位淮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社——结束——。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1•【字号】淮政〔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授奖每次不超过4个(其中中小微企业2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作为奖金、补贴发放给个人。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三)审议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10•【字号】淮政办〔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3〕1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0日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普及健康知识,预防和消除疾病,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创建目标2023年启动创建工作、报送申请,2024年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三、创建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组织开展创卫工作,具体内容: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四、责任分解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市创卫达标。

五、实施步骤(一)自查达标阶段(2023年4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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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165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7〕16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精神,全力配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国家地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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