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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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0•【字号】津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不仅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信用关系扭曲,影响了社会稳定。
能否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下大力量,认真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务院提出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质枫任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天津分行、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制订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指导全市清欠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成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
市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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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4]1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6
【实施日期】200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六日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自查活动,摸清情况,重点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清欠措施,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迅速行动,周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