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什么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人身权内容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刑法学二5

• 2.客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杀人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必 要特征。 • 故意杀人可以用任何方法,法律无限制。只要是 故意采用能够致人死亡的方法,都可以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是,因迷信愚昧而采用迷信的方法 (如画符、诅咒之类)意图致人死亡的,因其缺 乏现实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一般认为不应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多 是一般主体,但也有一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主观方 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由过 失构成以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 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3 .主体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 .主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如 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二)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 1 .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自杀,即自己结果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人之所 以自杀,往往是由于其心胸狭窄或另有其他原因 造成的,一般来说,行为或语言引起其自杀者自 杀的人往往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或语言会 造成他人自杀,因此,对方并不应当对死亡负刑 事责任, 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区别。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和 过失致人重伤罪; •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如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伤害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1、对现场目击证人所作证言的审查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3、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强奸罪
(一)类型 :普通强奸罪和准强奸罪
(二)普通强奸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 犯罪对象:14周岁以上的妇女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认定 1、与无认知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2、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或者职权与妇女发生 关系的认定。
3、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5、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6、婚内能否成立强奸罪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 特征
1、客体:妇女的性羞耻心和良好的性道德观念 2、犯罪对象是妇女(14周岁以上) 3、客观方面: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4、共同伤害
• 教唆者
重合性过限和异质性过限 概然性教唆——不存在实行过限 选择性教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帮助者 • 临时起意的共同伤害认定
• 实行过限
5、同时伤害(没有共同故意)的认定。 6、伤害胎儿的认定。 7、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8、雇凶伤害案件的认定
• 能够履行义务
• 没有履行义务
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故意伤害罪
•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损害程度: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 伤害的鉴定
(一)认定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未遂) 故意内 容不同 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 有无节制、时间地点环境、事后表现、 有无预谋、平时关系
3、主观方面以出卖的目的。
(二)认定 1、罪数问题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应作为本罪的一个从重情节,而不数罪并罚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与诈骗罪的界限 4、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特征 1、犯罪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方面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观方面非以出卖为目的 (二)认定
十一、重婚罪 (一)特征 1、客观行为: (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认定 1、事实重婚的问题。
2、与非法同居、通奸的界限
十二、遗弃罪
(一) 特征
1、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2、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3、犯罪性质发生转化的认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
六、绑架罪 (一) 特征 1、客观行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 (2)偷盗婴幼儿;
3、主观方面是故意,且需要具有特定的目的——
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二)认定
十、刑讯逼供罪 (一)特征 1、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 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目的——逼取口供。
(二)认定 1、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 处。
2、与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九、诬告陷害罪 (一)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捏造犯罪事实;(2)向有关机关告发;
(3)有特定的告发对象;(4)须情节严重。
2、主观目的——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二)认定
1、既遂标准
2、与诽谤罪的界限 • 客观表现不同 • 主观目的不同 3、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 对象不同 手段不同
1、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2、既遂标准。 对人质形成控制状态 3、绑架罪的未遂、中止
4、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5、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
6、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特征 1、客体——人身的不可买卖性。 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 2、客观方面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2、客观方面: (1)违背妇女意志——本质特征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 系;
3、犯罪主体为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妇女可成立共犯。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奸淫幼女 1、对象 2、故意:明知对方必然或可能是幼女 3、客观方面:没有手段和违背意志的要求
• 猥亵或者侮辱
4、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二)认定 1、本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 主观方面不同
• 主体不完全相同 • 客观方面不同
2、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2)犯罪目的不同。
3、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五、非法拘禁罪
(一) 客观行为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认定 1、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认定
1、与自杀有关的案件
•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 相约自杀 • 引起他人自杀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安乐死问题 3、间接故意杀人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 故意形式不同 • 有无停止形态的不同
4、不作为杀人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 负有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