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的目的是什么?

上诉的目的是什么? 一、维护个人权益 上诉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或者法官偏见等情况,导致个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因此,上诉提供了一个渠道,使个人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案件,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诉过程中,个人通常要在上诉状中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反驳。通过上诉,个人可以争取到更加公正的审判结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维护社会正义 上诉不仅关乎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司法领域中,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石。当司法部门出现失误时,上诉成为纠正这些错误的重要手段。
通过上诉,个案的不公正判决有可能被改正,从而为整个社会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这些上诉案件的审理及结果,对于相关法律的涵义和适用,乃至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上诉也是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的一种手段。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进行检验和修正。如果在上诉的过程中,出现了对法律缺陷和不合理之处的指出,法院可以在判决案件时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此外,上诉也有助于法律学者和专业人士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上诉案件的研究,可以提供更多的案例和法律理论,丰富法学研究的内容,为法律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总结: 上诉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具有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促进法律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上诉,个人可以重新审视自己的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社会可以纠正司法部门的错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同时,上诉案件也为法律学者与专业人士提供了研究和分析的素材,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因此,上诉无疑是司法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和手段。
公诉案件_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审判的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将围绕公诉案件的法律适用展开论述,分析法律适用在公诉案件中的重要性、原则和具体操作。
二、法律适用在公诉案件中的重要性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律适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公诉案件中,通过适用法律,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适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公诉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3.体现国家法治精神:法律适用是国家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在公诉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助于彰显法治精神,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三、法律适用在公诉案件中的原则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应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在公诉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平等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证据裁判原则: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应以证据为依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的,不得认定犯罪。
4.疑罪从无原则:在公诉案件中,对于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四、法律适用在公诉案件中的具体操作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审判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应依法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的法律适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司法机关应依法执行判决,确保刑罚得到执行。
执行阶段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个人】杨开廉杨腾霄【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谷春、李兆亮【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开廉【被告】杨腾霄【本院观点】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虽然杨开廉主张借款、验资、归还属杨腾霄一手操办,有明显的闭环特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过桥资金的流转而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杨开廉因该笔自小贷公司借入的款项而成为纽盾公司的股东,在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杨开廉等同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纽盾公司股权。
杨开廉主张其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纽盾公司的股权,但解读该协议,并无法支持杨开廉的主张。
鉴于杨开廉获得纽盾公司相应股权,其对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行为未作相应补偿,杨腾霄以此主张归还相应款项,可予支持。
至于纽盾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问题,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准随意扩大指控范围或适用法律。
法定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否则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正进行,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等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证据原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证据的使用,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罪的人要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追究原则保护了无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合理。
七、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八、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速裁原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减少了被告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速裁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独立原则和速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周泽律师【周泽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
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
就此,朱明勇律师还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
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大家辛苦了!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
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
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实务探讨

第34卷第3期2022年3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4No.3Mar.2022 收稿日期:2021-09-10基金项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重点调研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20TJJY0203)作者简介:宫 宁(1970—),男,天津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从事刑事法律政策研究。
李晓媛(1978—),女,天津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从事刑事诉讼法律研究。
吕保良(1991—),男,河北唐山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从事刑事检察监督研究。
引文格式:宫宁,李晓媛,吕保良.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实务探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4(3):62-67.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实务探讨宫 宁,李晓媛,吕保良(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00)摘 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从而使该制度有了正式的法律渊源。
三年多来,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引起了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积极的一面是显而易见的;但结合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也发现了一些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如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红利而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有法官对检察机关能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表示怀疑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不得不抗诉。
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抗诉情形,有针对性地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调整,增加检察机关主动式量刑建议调整方式,细化量刑指导意见,建设一体化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提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能力,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旨在更充分地发挥该制度优势,构建更完善的、科学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抗诉;上诉权;量刑建议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22.03.011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22)03-0062-06 一、认罪认罚的实质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现有法治状况的变化发展这一社会实际而进行的一项重大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的体现。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学专业论文题目备选一览表1
法学专业论文题目备选一览表一、民商法1、论民法动产善意取得制度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3、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4、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5、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6、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7、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8、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9、浅论物权法定原则1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1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1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1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1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1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1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18、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19、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20、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1、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22、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3、谈谈格式条款24、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25、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26、试论合同的效力27、试论缔约过失责任28、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29、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30、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31、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32、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33、论物权法定原则34、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35、论法人的所有权36、论法人的能力37、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38、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39、谈我国的民事主体40、论赠与合同的撤销41、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42、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43、优先购买权探析44、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45、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46、权利质权探析47、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48、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49、简论合同的解除50、债务抵销浅议5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5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53、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54、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55、试论人身损害赔偿56、论名人的隐私权57、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58、试析“人肉搜索”59、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60、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61、论物权公示原则62、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63、论诚实信用原则64、论表见代理制度65、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66、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67、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68、论无效婚姻制度69、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70、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71、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72、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73、再婚家庭探析7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二、民事诉讼法75、民事诉讼担保制度评析76、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77、谈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78、公司法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79、论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完善80、论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81、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82、论网络侵权的证据8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125、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126、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127、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28、论犯罪故意129、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130、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13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32、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33、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34、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35、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136、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37、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138、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139、论伪造,变造的犯罪140、我国刑法中的亲属相犯问题研究141、中国特色社区服务刑制度研究142、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143、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4、论我国刑罚中的情节犯145、论共同过失犯罪146、论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147、论前科消灭制度148、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149、论前科消灭制度150、安乐死问题研究151、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152、论合同诈骗罪153、信用证诈骗罪研究15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155、论滥用职权罪156、论玩忽职守罪157、内幕交易罪研究158、信用卡犯罪研究159、侵占罪研究160、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161、网络犯罪研究162、计算机犯罪研究16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164、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165、职务犯罪研究16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四、刑事诉讼法167、论羁押制度之改革168、谈谈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高度重视的几个问题169、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170、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比较分析171、浅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以落实联合国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为视角172、政治哲学观的转变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73、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174、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之探析175、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宪法思考176、论证人制度之完善177、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178、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179、论证据的法律性180、论简易程序18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182、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183、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18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185、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186、论刑事诉讼职能187、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188、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189、论法官的社会角色190、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1、论无罪推定原则19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94、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95、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96、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97、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98、论"自由心证"原则19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00、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试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202、构建政府调解平台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203、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20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205、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探讨206、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角207、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208、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209、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210、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21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212、试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213、试论行政诉讼期限的举证分配原则214、论预防性行政诉讼215、析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216、论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217、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218、浅析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219、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220、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221、论私人无处罚权222、论一事不再罚原则223、试论行政处罚权运行的程序制约224、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225、浅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226、论查封的法律效力227、论行政处罚听证的原则228、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229、论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230、试析“交通违章扣分”的法律依据231、浅析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232、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233、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234、行政许可对现代海关管理的挑战及对策235、论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界限236、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237、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研究238、论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239、《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240、试论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上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在我国,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的背景、意义、程序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的背景1.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的需要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三、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2. 维护司法公正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当事人经济困难而使案件审理出现不公现象。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民事上诉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申请程序(1)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指派律师程序(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为当事人指派合适的律师。
(2)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3. 诉讼程序(1)律师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构造论
刑事诉讼构造论一、引言刑事诉讼构造论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作用和影响,以及各程序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的程序和环节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适用和判决必须公正、平等、公平、公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性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公正性和程序的完整性、连贯性、科学性必须得到保障。
程序性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环节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体系。
1.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初步审查。
立案的目的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侦查环节的重要性在于为案件的审查起诉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3.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一审一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判决的过程。
一审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二审二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裁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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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诉不加刑原则[摘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在我国确立并实行以来,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原则;作用;问题;对策一、上诉不加刑的概述(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由来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促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
这一原则同封建时期不许上诉或因上诉而招致更重的刑罚等专制的制度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
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在立法上确立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资产阶级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收这一原则,制定了《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1891年日本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搬用了这一原则,并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
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效仿制定了这一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57条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
”该项规定,充分的表明了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而上诉权又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
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都从对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
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己的不利的判决。
如果上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罚,自然会使被告人产生上诉还不如不上诉好的想法。
甚至确有冤屈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
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以为被告人解除因上诉而被加刑之忧,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这对于真正实现诉讼民主,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保障被告行使上诉权都是有利的。
(二)有利于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一审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
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案件除少数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外,绝大多数是由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引起的,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与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定罪量刑极为重要,而被告一方的上诉权的顺利地行使也决定着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重新判决也许不仅没有减轻或免除刑罚,反而加重了被告人刑罚,这就会增加被告方上诉时的思想顾虑,在一审后不敢提起上诉,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使得一审的错误因为没有上诉而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最终导致上诉制度会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三)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公诉和抗诉水平有些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是法院的问题,也与侦查、公诉有关。
由于只有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现原判量刑过轻,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原判量刑过轻,因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不能改判,这就无法保证判决的正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检察机关没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有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日后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更加认真的行使其法律监督权,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从而提高公诉和抗诉水平。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确立并实行三十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致被告人上诉权的滥用在实践中,由于上诉不加刑的保护,被告人没有加刑的顾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用交纳诉讼费用等。
即没有诉讼风险,又没有诉讼成本,而且还有被裁减刑法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上诉,没有条件要求,无须任何理由。
因此,不要求一审判决一定存在违法和错误,只要被告人想上诉就可以提起上诉,这就极有可能出现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现象,由此导致大量不必要的二审案件的产生。
(二)影响二审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刑事被告人上诉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上诉风险,不管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均可毫无顾虑提起上诉。
或者因可能获得较轻处罚的侥幸心理,或者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使余刑不超过一年能够留在看守所服刑,或者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和死刑判决生效、执行的日期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二审程序,上诉案件数量大增。
这一结果无疑会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物力,也必然影响办案效率。
2、由于刑事二审法官人员不足和审理期限的制约,为提高办案效率,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甚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省略“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等某些必要程序而进行书面审理。
法律规定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对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经过“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查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进行书面审理。
如果法定程序被省去,实体判决的合法、公正也就难以保证。
3、实践中,由于上诉案件太多、审期有限、法官不足等原因,二审法院不得不经常采用这一违法审理方式,其结果不仅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真正的维护,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根本目的,也使办案质量难以保障,很有可能造成错案。
实行两审制的目的和意义是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确保办案质量。
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经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有利于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严重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上诉不加刑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互相矛盾的地方1、上诉不加刑原则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其他诉讼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上诉不加刑原则却要求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虽有过轻的情况也不得改判,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量刑适当,罪当其罪。
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二审法院无法对一审判决太轻的判决予以直接纠正,也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必然导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的后果。
这样既不利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与改造。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完善(一)立法原则上注重罪刑相适应与上诉不加刑相结合改变仅以二审启动方式为依据确定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标准和依据,是以引起二审程序的根据是否存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为准。
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没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即使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也不能对上诉人加重判决判决;只要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都可以判决加重处罚。
这种以二审程序启动方式为依据决定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机械规定,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应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方式,在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更为灵活的规定,即注意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能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在诉讼中,公正要优先于效率,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
并且,我们还要说的是上诉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保持公正的程序,那么基于人都是自由的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也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而第1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只有申请抗诉权,不像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权力(利)均衡的要求。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提起抗诉的前提是否符合三者的共同要求,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
但是,当检察机关因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不很严重或其它原因不抗诉而怠于行使抗诉权时,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是片面强调了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不可避免地引发的一些出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