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突出。
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乙(男,30岁)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如发生重大失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9月,乙在车间管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批产品损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且系初犯,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至2010年10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2个月,因此乙不属于试用期内。
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案例劳动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发现员工乙在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方面表现不佳。
因此,甲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决定不与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甲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甲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发现一名员工多次迟到,且工作态度消极,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先以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了纠正,但员工仍没有改正。
在多次警告后,公司决定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根据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直接解除合同。
该案例中,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虽然存在迟到和工作态度上的问题,但公司需要依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案例二:劳动报酬支付争议
公司A与个体劳动者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B每日工作8小时,月薪为5000元。
然而实际工作情况是B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且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拖欠数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也有权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和质量获取劳动报酬。
根据该案例,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超时工作也未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B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在解决劳动报酬支付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和劳动报酬支付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要点。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小李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李每月工资为 8000 元。
2021 年 2 月 28 日,小李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自小李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 88000 元(8000 元/月×11 个月)。
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否则,不仅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稳定性。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王是某公司的资深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五年。
2021 年 5 月,公司以小王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调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王工作业绩不佳,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小王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小王工作了五年,赔偿金应为 10 个月的工资。
假设小王月工资为 10000 元,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100000 元。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案例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案例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科技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员工A于2021年加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规定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条款。
二、纠纷发生2023年,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
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A的劳动合同,并提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A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补偿金额低于其应得的数额。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1. 通知期限:公司是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A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 经济补偿: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即员工A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乘以其月工资的数额。
3. 解除理由: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A,也未支付代通知金。
- 支付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需补足代通知金,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六、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通知期限和经济补偿标准。
2. 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七、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地方性劳动法规及实施细则请注意,本案例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实际案件应以具体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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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企业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
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
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
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
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
”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
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
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对用人单位经济支付的规范【案例】小王10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工资签的1700元,但公司以发年终奖金为由,一个月少发500元,承诺年终统一发放,合同还规定违约金是2万,没有发生任何培训费用和签订任何保密协议。
我想咨询的是:公司每月扣500元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还有就是今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2008年1月1日后会受到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如果我2008年后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解析】答:如果你是2008年1月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可以看出你对新劳动合同法已经了解了,对公司每月扣500元一定存在的疑问,如果不正常的扣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社保等相关的费用,企业不可以随便扣除的。
对这个情况建议你2008年以后到劳监投诉企业一定稳赢。
养老保险等社保及经济补偿【案例】李林说:我在一家行政单位做临时工近五年,但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我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保,到2008年元旦新劳动法实施,单位为避免给我们缴纳社保及连续工作十年便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想辞退我们,请问我有什么充足的理由可以继续留在这工作吗?如果他们非得辞退的话,我可以让他们补交我的养老保险等社保及经济补偿吗?【解析】可以,因你同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单位同你解除劳动关系,需按你的工龄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保部份可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补缴,但注意保留你同该单位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毕业生张进在某公司应聘获得录用,还在试用期内的时候,他觉得该工作非常不适合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解析】在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
4.劳动合同法案例5.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读2: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80%《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劳动合同案例:45岁的龚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
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
今年年初,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他续约。
情急之下,龚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聘用他或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1:工作满10年如何签合同劳动者说了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 5年者,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2:裁员半年内招工有限制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再招工,确需招工,应优先考虑原单位人员。
用人单位只能在下述4种情况下才能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是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对持有残疾证、工伤等级证,双证齐全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工伤救治期、孕产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3:用人单位可不与四类人签合同已经退休的单位返聘人员;外单位退休、下岗人员;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在校实习生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报酬案例:南昌人陈锋向本报投诉,他在快餐店里找了份兼职,要求月底发放当月工资,快餐店不同意。
解读:工资结算周期不能超15天陈锋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单位可不与非全日制用工签劳动合同,但工资要含社保、医保、失业保险。
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程伟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
当初双方约定每个月10日发工资,可是,公司没有一次是按时发放工资的,有的时候甚至拖欠了几个月才发。
解读: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还存在,程先生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段明其介绍,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是目前劳动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