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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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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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中涉及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刘某诉龙某离婚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无效婚姻纠纷3、当事人原告:刘某。

被告:龙某。

基本案情2010年6月10日,温某(本案案外人)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伍家岗区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因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发回伍家岗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龙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期间,刘某知道龙某与温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同年11月12日,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11月12日,温秀风对本院就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案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诉。

市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1)宜中民申字21-1号书面“函”,要求本院依职权对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龙某与温某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1989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龙贇,1991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龙海,以后双方一直未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

在双方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予盾。

2004年,原告刘某与龙某相识,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刘妍珠。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 464748495051525354【当事人-公司】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杰【代理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被告】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本院观点】目前我国未颁布实施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应首先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黄某梅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重婚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年××月××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黄某控告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诉人一直对其进行威逼,自诉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虽然认罪,但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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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范⽂ 民事判决是指⼈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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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事判决⼀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篇⼀ ××省××县⼈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于19××年×⽉×⽇,×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作者。

被告:李××,⼥,⽣于19××年×⽉×⽇。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母⽣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其正堂屋左半间,左⽿间房⼀通,⼤转⾓房后半间(三⼩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横堂屋⼀通,⼤转⾓房前半间(三⼩间)归原告伍××居住使⽤。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立龙【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112号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个人】邹某廖某2廖某1【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蓓蓓【代理律所】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一审中,当事人提交了邹某与龚贤玉、龚翠平的户籍信息、松滋市档案馆调取的人口普查表、以及松滋市八宝镇同太湖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龚贤玉系邹某之母、龚翠平系李丹丹之母。

另外,一审已经核实龚贤玉、龚翠平系同胞姐妹。

本案诉讼中,邹某陈述的家庭人口信息与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也认可一直称呼龚翠平为姨妈。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因此,邹某与李丹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邹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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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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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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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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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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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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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
导读: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无效婚姻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份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

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维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维明。

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新安镇枫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合肥学院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合肥市中山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

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维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维明。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某
来源:
/info/hy/wuxiaohunyin/hunyinwuxiaojiufen/111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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