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交叉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定义、适合范围、关系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当一方在行为上有过错或者疏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违约等情况。
1. 适合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民事法律领域,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等方面的伤害赔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那末违规方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应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失、医疗费用、精神伤害赔偿等。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责任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或者疏忽,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这种原则主要适合于某些特殊行业或者活动,如严格责任原则适合于危(wei)险品运输、核能发电等领域。
1. 适合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某些特定的行业或者活动,其中存在潜在风险或者高度危(wei)险。
例如,在核能发电厂发生事故时,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疏忽,发电厂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2. 赔偿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应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失、医疗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责任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 相互补充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大部份民事案件,要求责任方在行为上有过错或者疏忽。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某些特定行业或者活动,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两个原则共同确保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行为或者不作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在合法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时,无需证明其过错,仅需证明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和要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不作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素包括:过失行为、伤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主体。
2. 适合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伤害后果来确定赔偿责任。
3. 举例说明例如,A驾驶汽车时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与B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和车辆损坏。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伤害的发生。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和要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在合法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时,无需证明其过错,仅需证明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承担法律责任。
要素包括:合法行为、伤害后果、因果关系和无过错主体。
2. 适合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某些特定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职业责任等。
在这些情况下,被害人无需证明创造商或者从业人员存在过错,只需证明其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赔偿。
3. 举例说明例如,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批有缺陷的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后发生意外事故并受伤。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无需证明公司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产品缺陷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两者关系1. 相互补充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相互补充。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首先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即判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伤害后果来确定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它们在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赔偿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相互关系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过错,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保险等。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只需证明损害结果与对方的行为有关即可。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1. 相互补充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相互补充。
在大部分民事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严格责任的适用,无需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只需证明与对方行为有关即可。
2. 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保险等。
3. 赔偿标准不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的金额可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固定标准来确定的,如无过错责任保险中的赔偿限额。
五、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由于驾驶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无过错责任保险的适用,无需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只需证明与对方行为有关即可获得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责任原则之一。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确定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过错行为:指行为人在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如过失、故意等。
2. 直接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指受害方因过错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一旦上述要素得到满足,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法定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即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例如,在某些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商存在过错。
2. 特殊关系责任:在某些特殊关系中,一方需要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行为。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使雇主本身没有过错。
3. 公共利益责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个人或企业造成损失,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政府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和适用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对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那么,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1、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过错原则在适⽤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以保护受害⽅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利益的情况下产⽣的,都是为了更⽅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1、适⽤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就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这⼀原则时,对⽅就⾃⼰⽆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就可免责。
⽽适⽤⽆过错,不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为⼈承担责任,⾏为⼈不得以⾃⼰⽆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违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偿的民事⾏为中,⼀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然不存在责任的⼤⼩及轻重。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
⽽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或者缺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各自的适合范围和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或者疏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确定责任时,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或者疏忽,并证明该过错或者疏忽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适合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多数情况,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例如,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便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2. 特点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负有责任。
其特点包括:(1)主观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过错或者疏忽是主观存在的,需要证明其故意或者过失。
(2)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过错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伤害方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或者疏忽,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他人的过错或者疏忽,只需证明伤害结果与某种特定的行为或者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便可追究责任。
1. 适合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合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例如,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商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伤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包括:(1)客观性:无过错责任原则无需证明他人的过错,只需证明特定行为或者状态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举证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伤害方需要举证证明特定行为或者状态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标题: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进行详细探讨。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当主体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主体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公共服务等领域。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因其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能够激励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安全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主体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对主体过错的要求不同。
3.2 两者的衔接在实际应用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割裂的,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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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交叉适用本文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运用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结合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代表性观点,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新思路。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因权益受侵害而生的损害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点,各国法律多采相同原则,即被害人须自己承担所生的损害,仅于有特殊理由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特殊理由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此乃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问题同样是归责原则。
目前,存在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等不同观点。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并未明确归责原则。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及争议第一个阶段是从1987年1月《民法通则》生效到1992年1月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
基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形成通说:汽车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汽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几乎没有争议。
第二阶段从1992年1月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生效到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
《民法通则》和《办法》同时并存。
《办法》第2条和第19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这与《民法通则》123条确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无过错原则相矛盾。
但是《办法》第44条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无过错原则,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责任适用的。
它仍然是以《民法通则》123条为基础。
因此,这一阶段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存。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到2008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不同交通事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点:第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第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第三,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该法第76条确定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第76条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
第四个阶段从2008年5月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至今。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争议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
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一)非单纯的过错、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都不尽正确,现分述于下:过错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坚持过错原则。
除非存在特别的事由,可以改变双方采同样归责原则的规则。
只有事故的确是由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够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额度的责任。
在事故的发生取决于双方行为的场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平等和公平的体现。
笔者赞同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机动车一方不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考虑机动车的强势地位和世界各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和价值取向,把交通事故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等同起来,所以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尽管该观点也提出,在事故的确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时,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但实际上,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纯粹由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即使交通事故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和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共同造成的,划分当事人的过错和机动车本身的高度危险也没有现实可能性。
可见,最起码对机动车一方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余地。
过错推定原则。
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从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来看,并不符合过错推定原则本意。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而在上述条文中,只字未提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恰恰相反,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第3句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可见,对机动车一方并非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
有学者认为,在这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里面适用的还是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一方只有极个别的情况除外,否则机动车一方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这并不是因为责任的比例之大小而改变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还是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但是他都要承担责任,这与他的过错有无没有关系。
这也就是说,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按照现在条文的规定,机动车一方也是要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责任的,这个责任来自于什么地方,来自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笔者赞同对于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从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3句话来看,前两句只字不提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其潜在含义是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包括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3句更加明确,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是绝对的,与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无关,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原则进行归责的内涵昭然若揭。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前两句非常明确地提到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和责任,故不能认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即对机动车适用无过错原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适用过错原则,笔者称之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
在同一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并没有法律的禁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之前,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的的规定,该解释的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现将这一特有的归责原则的形态分述于下:第一,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概念的界定。
所谓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对受害人一方适用过错原则,同时对加害人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以此减轻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的性质。
这种归责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独创的一种新型归责原则,而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同时交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是适用归责原则的一种新形态。
第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过失相抵不同。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学界称之为过失相抵。
有的学者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有过讨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
另一部分人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因此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
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
因为《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潜在涵义是侵害人有过错,所以,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侵害人和受害人构成混合过错。
而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前提是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在侵害人无过错时,就存在无过错可抵的问题,所以,无过错原则前提下,无适用过失相抵的余地。
第四,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除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外,还可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交叉适用的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视角的基本方法就是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项合理的法律规范,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必须是守法收益大于守法成本、守法收益大于违法收益。
其实,2007年12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主要就是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这一条的背景是,修改前的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第一句没有涉及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错,直接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句要求同时具备非机动车违法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两个条件方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现实中机动车一方几乎没有减轻责任情况的发生,老百姓的偏见再加上媒体的炒作,该条款的含义就变成为“机动车负全责”,这种观念对司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这不仅使机动车一方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付出了过大的守法成本,也使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降低了守法成本,其结果使机动车一方承担了过度的注意义务,畏首畏尾,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尽可能降低车速,同时纵容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降低注意义务,甚至从事具有明显过错的交通行为。
导致的结果是该条款的守法收益小于守法成本、守法收益小于违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