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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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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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抵质押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抵质押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质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规范抵质押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质押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抵质押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质押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抵质押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抵质押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村镇银行抵押品管理制度模版

村镇银行抵押品管理制度模版

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押品权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抵、质押物品管理以“抵、质押物保管入库、专人保管、分列台帐,逐笔登记、定期核对”为指导原则。

第二章抵、质押物品的保管第四条抵、质押品权证应存集中存放于总行营业部营业厅。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人员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填列,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章确认后各执一份,监交人应由计财运营部指派,称交清册作永久档案保管。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应设置专用的抵、质押品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抵、质押品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切实防止污损、散失、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的产生,保证其完整无缺。

同时应及时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押品管理现代化。

第六条营业部应建立专门的“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凡入库保管的抵、质押物品应严格执行归档、保管、查阅、移交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条营业部会计主管应定期(按月)对押品的结存数量、余额进行拍打核对,并在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核对结果,视同查库。

第三章抵、质押物品的移交第八条抵、质押物品的入库1、抵、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陪同客户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办抵、质押贷款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登记抵、质押物的有关事项。

2、登记、收取客户抵质押物品等各项手续均需实行双线管理原则;抵、质押物入库保管时应和信贷业务部门建立交接登记簿,双向签收,柜员根据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账实同步处理)。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1)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1)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XX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动产抵(质)押监控能力,现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管业务,是指客户提供我行认可的动产作为抵(质)押担保向我行提出授信申请,并委托第三方在发生授信业务期间内对动产抵(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督,以保证抵(质)押物安全、足值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动产抵(质)押监管资格或能力的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其它我行认可的监管公司及我行派驻监管动产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业务实行自愿合作、合规管理的原则。

即各支行结合动产抵(质)押物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与第三方开展对动产的监督管理合作(总行要求第三方必须介入监管的情况除外),如果开展合作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合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含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第三方准入条件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的,具备依法从事仓储管理、物流监管等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情况正常;(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具备一定的动产监管技术、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及动产监管方案;(五)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中未产生监管不力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六)有明确的且符合市场条件的收费标准;(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管模式(一)总行推荐模式总行选择有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向支行进行公布,支行需要监管动产时,与总行公布的第三方直接合作即可;(二)支行推荐、总行备案模式支行选择有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将合作情况报总行同意后签订协议实施;(三)总行派驻监管人员模式支行根据抵(质)押物实际情况,向总行申请派驻监管人员进场进行动产监管,具体派驻人员的管理及监管措施总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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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
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我行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章评估方法及部门
第九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可根据抵(质)押物(权)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

如以上三种方法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的评估方法。

第十条我行开展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业务的组织机构是各营销部门,负责抵(质)押物(权)价值的评估。

第三章申报审批流程
第一节评估调查
第十一条押品评估实行双人调查、签字制度,评估调查人必须对客户提供押品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

第十二条评估调查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对实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评估资料收集与价值初评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
(一)押品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审核意见及客户经理签字),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进口生产线和重大设备的报关单和商检报告、重大资产项目有关的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专利证书,机器设备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等(如购置设备发票、合同复印件获得有困难,应采用替代程序:核对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账与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是否相符,机器设备明细账是否与总分类账相符;追查未获得原始发票、合同的设备是否记录在机器的明细账中,金额是否相符)。

(二)押品地理位置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
(三)押品照片。

主要包括四至及周围环境、景观图片;估价对象的内部状况图片;押品外观图片(如建筑物的外观图片远、
近景)等,照片必须为彩色照片(或电子版,原则要求现场调查人员在一张押品照片中入景)。

(四)外部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调查人根据收集的资料及现场勘察结果,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抵(质)押物(权)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三)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初步测算;
(四)按照总行要求的格式撰写内部评估报告。

第三节评估结果审查和审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风险授信部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抵(质)押物(权)照片、内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系我行内部重要资料,各行应严格保密,并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归档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权属证书、外部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部评估报告。

第五章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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