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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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卷总目次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卷总目次
第 2卷
西 南 石油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西 南 石 油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XI N S Y A E X B NA HI OU D XU UE AO( HE S HUIK XU AN) E EB
20 09年
第 2卷
总 目 次

石 油 与 天 然气 软 科 学 ・
后石 油时代 我 国可 再生 能源发展 对策
生态 文明视域 中的石油循 环经济初 探
朱 世 宏 , 馨 , 文君 ( 温 杨 1—01 )
孥哮椿 , 刁沙沙 ( — 6 1 0)
陈军华 , 陈光 玖 , 陈利 琼 ( —1 ) 1 1
张 湘 宁 ( —1 ) 1 5 陈 刚 . 淑 英 ( 张 1—2 ) 1
基于模 糊评价 法 的石油企 业人才 竞争力 评价 美 国能源新政 对我们 的启 示
提 升石 西沙漠 油 田企 业文 化 的对策
论 石油 工业 可持 续发 展 的法律机 制
石油企 业工资 制度 的效益 工资 问题 四川省天 然 气消费量 变权 重组合预 测 油藏经 营效益评 价 与预测
刘 险峰 , 彦 元 , 志 钢 ( 文 郭 4—2 ) 3
周 超 , 秀芝 ( 王 4—2 ) 7 侯 忠 建 , 游 ( 3 ) 周 4— 0 任 皓 , 晓芳 ( 穆 5—0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肖 敏 , 萍 , 自强 ( 0 ) 孙 陈 5— 6
董 云龙 ( 5—1 ) 0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涉外法律 问题分析
论 天然 气输配领 域 的 自然 垄断 与监 管
佟 贺 丰 ( 0 ) 3— 1

论我国职务犯罪量刑的缺陷及其重构

论我国职务犯罪量刑的缺陷及其重构

( 内江 师 范学 院 政 法 与 历 史 学 院 , 四川 内江 6 11 ) 4 1 2
摘 要: 随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深 人 , 国职 务 犯 罪有 上升 的趋 势 , 罪 的 人 数 越 来 越 多 , 别 越 来 越 高 , 别 是 贪 污 受 贿 犯 罪 我 犯 级 特
刑而卫懋勤则被判处 有期 徒刑 1 2年 , 俨 然 没 有 做 到 罪 行 这
原 南 京 市 教 学 研究 室 主任 、 南京 市 教 育 局 副局 长 卫 懋 勤 因受 贿 4 9 4 0 2 5元 人 民 币 , 法 院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被 2年 , 没 收 财 产 1 万 元 人 民币 , 罪 所 得 4 9 4 5 犯 0 2 5元 人 民 币 予 以 追
库。
相 适 应 的原 则 要 求 , 损 法 律 的 威 信 与 稳 定 。 产 生 法 律 不 有 将 公之后果 成 廉 政 的 不
社会氛 围。 ( ) 审理 职 务 犯 罪 特 别 是 贪 污 、 贿 犯 罪案 件 中主 刑 二 在 受
产 。 [
二 、 以上 案 例 看 我 国 职 务 犯罪 量 刑 体 制 的缺 陷 由 ( ) 民 法 院在 量 刑 的 时 候 没 有 遵 循 罪 刑 相 适 应 的 原 一 人

第 一 , 行 相 适 应 的基 本 含 义 是 : 罚 轻 重 应 当 与 犯 罪 罪 刑 的 轻重 相 适 应 。我 国 刑 法 第 五 条 明 文 规 定 : 刑 罚 轻 重 应 当 “
犯罪案件中主刑适用不当。
权 利 终 身 ,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原海 通 证 券 公 司南 京 常 府 街 没 营 业 部业 务经 理 叶 闽宁 因犯 受 贿 罪 判 处 无 期徒 刑 , 夺 政 治 剥 权 利 终 身 ,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挪 用 资 金 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没 犯 判 7年 ; 犯 公 司人 员 受 贿 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5年 6个 月 并 罚 , 与 判 决定 执行 无 期 徒 刑 ,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剥 没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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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翟翟置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轧红芸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开始屡遭质疑.本文经过论述证明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需要.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7.02一、职务犯罪侦查的概述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证实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强行纠正或者防范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追究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忠实的执行法律,最终有效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行使。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一侦查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防止和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体现了权力对于权力的制约,通过审视我国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独占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权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摘要]优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是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路径之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必须受司法规律的制约,针对目前办案机制缺乏机动性、侦查手段和情报信息工作落后、立法方面滞后等缺陷,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着重从司法效率、正当程序、权力制约等要素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最优路径选择。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规律;优化配置一、司法规律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侦查权的下位概念,又是检察权的派生概念。

它的运行既具有侦查权的一般特点,又表现出自己的独特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就在于其权力指向的对象。

而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少学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相契合,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表现出明显的上级领导下级、行政命令制、侦查步骤审批制等行政性特点,应属于行政公权力的一种。

这种观点一直是要求剥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理论依据。

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不同的法律定位又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背景、诉讼价值、司法理论与实践息息相关。

从司法规律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其实侦查权在属性上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既可以为行政权服务,可以为审判权服务,也可以为立法权服务,更可以为军事权服务,当然还可以为监督权服务。

侦查自身并不是目的,它所查明的事实,都是为一定的目的权力服务的。

由于侦查权(调查权)的工具性,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并无不妥。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缺少监督制约、权力过大,相反地,在于受制于地方、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

要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的国家,不是想方设法去将检察机关的手脚捆上,或是标新立异脱离我国国情地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而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更强有力的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一体化

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一体化

L e∞l Syst em A nd sc 咖f叁箜I』圭塾金三!!!堡!三望型i:i鋈●■圆函囫—●i仑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一I本化杜锡铭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分别设立,构成了侦查职能与预防职能的分化;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的职能分化,则表现为自侦案件侦查权的分割。

这两种分化虽然促进了检察工作向专业化纵深发展,也使得侦查和预防力量过于分散,不利于有限司法资源的整合。

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的模式,成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是构建查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反贪防腐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侦案件侦查模式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1022010年8月,一些省区市检察机关通报了上半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l至6月份,山西查办职务犯罪案490件,3名厅级干部落马:新疆查办47干部,其中厅干3人;河北前7个月查办813件贪污贿赂犯罪案,涉厅级干部5人;广东上半年76名县处级落马,3名厅级干部被查。

以上是部分省市2010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情况。

在这些数据背后,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在高调反贪之下,贪污贿赂案件仍然持续发生。

我们目前侦查和预防贪腐的体制机制能否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腐败分子的不断出现除了有其个人因素的影响外,我们不能不正视目前的反贪防腐体制机制的建设。

在这些职务犯罪的查处过程中,除了部分厅级以上高官涉贪案件外,省级检察院立案并侦查终结的极少,绝大部分案件由市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办理。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层层分化设置,对于反贪力量的整合已经产生了一定的阻力,具体表现为侦查压力主要集中于市级院的侦查机构,而反贪人员则分散在各级检察机关。

此外,还存在大反贪小反渎的问题。

与此同时,伴随着各地职务犯罪预防厅、处、科、局的先后设立,出现了侦查与预防“两张皮”的现象,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整合,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分化(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分化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职能,通常由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处、科或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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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一)关键词:职务犯罪;普通侦查权;特殊侦查权内容提要:面对权力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仅应当享有普通侦查权,而且应当享有更有权威、更有约束力的特殊侦查权。

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权缺失,普通侦查权面临内部机构、外部纪检部门的双重分割,造成侦查权的双重缺失,这是反腐败不力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内部应当整合侦查机构,集中行使侦查权;在外部合理划分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侦查权的权威性,是控制职务犯罪的现实选择。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不仅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还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关系密切,甚至受到国内职务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

因而,机构权力配置在不同国家具有多样化的表现,这为学者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

社会对职务犯罪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学者们对侦查权配置的无限遐想。

在众说纷纭的学说之中,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考察制度实践中的运作,发现其中真正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侦查权的配置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各国除了赋予侦查机关普通侦查权{1}以外,还要赋予侦查机关的特殊权力,以实现侦查的较好效果。

由于一般侦查权的普遍性,以及职务犯罪对侦查权的特殊要求,特殊侦查权在反腐败案件中更具有研究的价值。

因此,在此笔者主要讨论侦查机关的特殊侦查权。

(一)更为便捷、更有约束力的特别调查权为了强化职务犯罪的程序控制,各国一般都赋予了追诉机构较大的权力,使其在行使权力时,更加便捷、更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香港廉政公署集司法与行政职能于一身,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罚。

廉政公署官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2}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廉政公署有权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嫌犯,必要时可使用武力;廉署在采用公开手段侦查的同时非常注重秘密侦查。

它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各种侦查手段,以推动案件侦破。

廉政公署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

这支队伍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

廉政公署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同时向立法机关汇报工作。

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还使它与香港的公务员系统相分离,可以独立自主地运作,拥有调查的特别权力和执行其工作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这些都决定了它在高效打击腐败犯罪方面能充分发挥作用。

新加坡法律赋予反贪机构广泛的权力。

根据《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主要有以下特殊职权,无证逮捕权等特别调查权,{3}并且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地方法官或局长根据资料或经过必要的调查确信某个地方藏有罪证,地方法官或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督察的警官在必要时进入该地,并进行搜查、查封、扣押上述有关的文件、物品或财产。

同时将阻碍上述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高效、强权的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政府有力遏制官员腐败,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

{5}根据美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规定,联邦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和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腐败案件,还可以起诉应由地方起诉的腐败案件;联邦执法机关可以使用窃听和其他电子监控手段等,{6}在其侦查及起诉过程中,联邦检察及联邦警察经常运用诸如“陷阱搜查”和“刑事免责”等一些“特殊”的方法。

这也是美国对公务员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的最重要方法之一。

{7}如果总统及其他高级行政官员或联邦议会议员涉嫌的案件,通常根据需要任命“特别检察官”或“独立检察官”,{8}具体负责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

一旦就某案件任命了“独立检察官”,司法部及联邦检察院未经该“独立检察官”同意不得介入该案件,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完全由“独立检察官”进行。

“独立检察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拥有与司法长官、司法部、司法部官员所拥有的侦查权、起诉权同样的、充分的权力和独立的权限。

包括对在侦查和起诉司法长官所申请的事项中发生的伪证罪、妨碍司法罪、隐灭破坏证据罪、威胁证人罪等的侦查权和起诉权,也包括对被分类为B级和C级轻罪以外的联邦刑事犯罪的侦查权和起诉权。

只有司法长官基于法定理由才可以解除“独立检察官”的职务。

{9}独立检察官不对总统、国会或选民负责,其工作不受最后期限的限制,也不受预算紧缩的影响,只受任命他们的司法小组的监督。

{10}独立检察官还享有人事、调查、传讯等权力,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对政府高官实施强有力的制约。

(二)与职务犯罪相关犯罪的机动侦查权两种类型:第一,与职务犯罪案件相互交织的案件{12}的侦查权。

在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相互交织的案件中,因为腐败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更难,如果单纯从其腐败犯罪入手,或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入手,往往收效甚微。

如果从相关联的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入手,综合考虑腐败犯罪嫌疑人在互涉案件留下的犯罪“痕迹”和反侦查举动,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制定和调整侦查方案和确定侦查方向。

统筹考虑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侦查谋略上采取以案破案,或者利用其中一案的证据作为侦破另一案件的手段,可以保证证据收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上下游案件{13}的侦查权。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上下游犯罪。

{14}上游犯罪可能影响本罪的认定,下游犯罪会促成本罪的完成。

如果职务犯罪与相关犯罪由同一机关管辖,则可以减少对犯罪的查办的难度,因为两类案件具有直接内在联系,同一机关负责可以统一侦查步骤,协调侦查行为,避免相互扯皮和推诿;许多证据具有“互证性”,特别是人证,同一机关负责,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机关负责侦查,增大了职务犯罪的知情范围,易造成案情泄密。

因此,许多国家赋予了侦查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将妨害司法罪、窝赃罪、洗钱罪纳入腐败犯罪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15}二、特殊侦查权的缺失特殊侦查权是相对于普通侦查权而言,在此是指比一般侦查权更有权威、更有约束力的机动侦查权与特别调查权。

(一)机动侦查权的受限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明确规定。

{16}由于该法条规定宽泛,机动侦查权曾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对于腐败犯罪的追诉,强化腐败犯罪的控制,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然而,机动侦查权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上的控制,显得随意性太大,致使该权力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当使用,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

{17}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侦查的案件范围为“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在程序上,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否则,机动侦查权不能启动。

{18}可见,机动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又变得较苛刻,有矫枉过正之嫌。

这使得机动侦查权丧失了机动灵活的特点,特别是基层机关的机动侦查权被实质性地削弱,使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上大打折扣。

笔者在此论及的机动侦查权{1},是指检察机关拥有的与职务犯罪相关犯罪的侦查权,主要包括(二)特别调查权的缺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权限与办理普通犯罪的权限基本相同。

{19}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任何特殊的权力。

相反,由于自身力量的局限,在强制措施适用上,还必须依赖于公安机关。

{20}最为典型的是技术侦查的适用,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技术侦查的使用,要遵守“一般不得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的原则。

{21}从答复上可以看出执法部门对于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态度是“基本不赞同使用”。

但是,这又解决不了腐败犯罪侦查司法现实对技术侦查的需要,于是答复又作了例外的规定。

四年以后,技术侦查地位首先在《国家安全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22}两年以后,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得到了《人民警察法》明确授权。

{23}顺理成章,1996年《刑事诉讼法》应当对技术侦查予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有关技术侦查的任何内容。

检察机关期望得到授权,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侦查腐败犯罪的期待也随之落空。

(三)问题的解决司法活动只能服从于法律,才能保持刑法权威性和威慑力,“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促进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

{24}由此可见,特殊权力独立性与强制力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

在那些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中,法律无不赋予侦查机构较大的权力,侦查机构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地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反腐败工作。

因此,我们应当赋予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特殊的调查权,更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

在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相互交织的案件中,对互涉案件的侦查管辖,应遵循侦查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侦查管辖权,即无论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普通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之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与之关联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享有侦查权,公安机关则协助侦查。

对职务犯罪的上下游犯罪,检察机关享有机动侦查权,在侦查阶段可以统筹兼顾,统一指挥,随机决断,快速反应,并高度保密。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息、线索、技术共享和证据互证共享优势,达到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检察机关从两类案件内在联系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确保案件取得新的突破。

当然,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特殊侦查权,无疑增大了检察机关的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5}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权,同样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首先,行使特殊侦查权必须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需要为前提,对于因利益驱动或其它动机而行使的特殊侦查权应当禁止。

其次,特别调查权的行使,在内部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在外部要赋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权,以加强特别侦查权的程序制约。

三、普通侦查权的双重分割检察机关是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

{26}在外观上,符合法理和我国司法传统,但是侦查权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分割,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一)侦查权的内部分割从立法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腐败犯罪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指定部门。

因此,任何检察部门行使侦查权均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便产生了多机构共享侦查权的局面。

1.四机关分享侦查权。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了调整。

{27}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内部分配于四个部门。

一是反贪污贿赂部门。

它承担贪污贿赂等12种案件的侦查。

二是监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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