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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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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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摘要:《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体系化的规定,需要对此进行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涉及债务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时间、行为的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观要件主要涉及行为人恶意的问题。

关键词:撤销权;构成要件;行为;恶意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该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现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救济权,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撤销权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以防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

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外,应同时对该权利行使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即完善其构成要件,规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才能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自由,使债权人撤销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对涉及受益人再转让情形中转得人未作具体规定。

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剖析,明确其构成要件,使该权利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成要件概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种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对此予以维持,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

另一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抑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先要求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其次,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再次,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关于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先,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债务⼈的⾏为是合同⾏为还是单⽅法律⾏为,是有偿还是⽆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为与⽆效民事⾏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为⽆从撤销,⽆效民事⾏为⽆须撤销。

其他的⾏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财产的⾏为⼜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若债务⼈为其⾏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不能⼲涉债务⼈的⾏为。

债务⼈的⾏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考察。

⼀⽅⾯债务⼈因其⾏为⽽使其⽆资⼒清偿债权。

何为债务⼈⽆资⼒,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德国以⽀付不能为要件。

⼀般说来,于债务⼈为⾏为时,债务⼈的其他资产不⾜以满⾜⼀般债权⼈的要求,即为⽆资⼒。

债务⼈有⽆资⼒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付的事实为标准,⽽不能以债权⼈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另⼀⽅⾯,债权⼈的债权因债务⼈的⾏为不能受完全清偿。

但债权⼈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使撤销权。

若担保物的价值⾜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的⾏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不能⾏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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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列举为三项,即放弃到期债券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第3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都在可撤销之列。

此外,结合民法理论,本书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行为,债务人充当保证人的行为,债务人实施遗赠、债务免除以及诉讼上的和解、撤销等都应该在可以撤销之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也可以撤销。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所为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即使造成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也不在债权人可以撤销之列。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判断受益人恶意的时间为收益之时,在收益之后才具有恶意的,该行为不得撤销。

3、转得人的恶意
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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