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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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易玉珏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实务中不易区分,从而导致两种行为会计处理容易出错。

本文试图找到简便的方法来对两种行为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会计处理加以辨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判断;会计处理《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都是指从税法的角度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一定都能产生增值额、现金流等,从会计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确认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况。

当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统称外购货物)时已经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改变了外购货物的一般经济用途时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进货物时即明确用途为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所购货物或所接受的应税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要对这两种业务做出准确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对增值税原理的把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生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由此可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确认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首先是货物是否有增值额,其次结合货物是否向企业外部流转这一特征。

货物若是流向企业外部,其实也是货物增值的一个环节,否则就应该判断为进项税额转出行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判断(一)从货物增值的角度考虑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都经过加工生产过程,都新增加了价值,根据计税原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其是否实现对外流转。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均实现了对外流转并且会有价格上的变动,也可以说是发生了增值,也应该确认为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总结

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总结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补充阅读货物的来源不同:需作进项税转出的货物或劳务均是外购的,而视同销售的货物可能是外购的,也可能是委托加工或者自制的。

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3)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5)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还有一条针对商业企业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乘以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

注:东北地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除外。

总结:一、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原则:未离开公司按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用于不动产时须确认销项税额)1、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公司的自产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不确认销售收入。

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800 0 0 0 800 0 0 0
二 、将 自产 、委托加 工 的货物 用 于非 增值 税 应
工 商户 ;⑦将 自产 、委 托加 工或 者购进 的货物 分配 给股东或 者投资 者 ;⑧ 将 自产 、委托加 工 或者 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 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 此外 ,按 照增值税 暂行条 例及实施 细则 的规定 , 下 列项 目的进项 税额不 得从 销项税 额 中抵扣 :① 用 于非增值税 应税 项 目、免 征增 值税 项 目、集体福 利 或者个人 消费 的购进货 物或者 应税 劳务 ;② 非正 常 损 失的购进货物 及相关 的应 税劳务 ;③ 非 正常 损失
中图分 类号 :F 3 20
按 照增值 税 暂行条 例及 实施细 则 的规定 ,企 业 的下列行 为视 同销售货 物 :①将 货物交 付 其他单 位
对外投资转 出计算 的销项税 额 =10×1% :1 0 7 7
( 元) 万
或者个人代 销 ;②销 售代 销货 物 ;③设 有 两个 以上
给 其 他 单 位
销售 自然要 交增值 税 ,企业 没有 将 自产 、委 托加 工 的货物 对外 直 接 销售 ,收 取销 售 额 ,而是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其他方 面 ,不 管是 用于 企业外 部 ,例如企业将 自产 、委 托加 工 的货物 作为 投资 提 供给其他单 位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 的货 物分 配给股 东或者投资 者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 的货 物无偿 赠送

例2 :某 企业 为增 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 ,本 期 生产 批产 品,该企业 将该批 产 品全部 用于 办公楼 工程
建设项 目。产 品成 本 为 8 元 ,售 价 为 10万元 。 0万 0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相似之处,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往往容易混淆,文章从二者在税务和会计的处理和本质区别进行剖析,以期对读者更好地运用有所裨益[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区别;税会处理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涵义和类型(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涵义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常常提到的一个术语,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类型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类:即一和二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三是移动货物问题,看移出地和移入地是否为同一税务机构监管,如果是同一个税务机构监管则移出时不作为视同销售,否则就作为视同销售;四至八是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改变原用途作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外购的货物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化就作视同销售行为,否则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内,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但是如果购入时就知道用于对内,将购入时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进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有关科目;如果购入以后又改变用途的直接将购入时已经抵扣了的“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

对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是什么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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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是什么
很多学友容易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混淆,什么时候是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你总是搞不清楚么?那么接着往下看吧,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都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

如何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何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何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对于某⼀经济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了,肯定不要“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了,肯定不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征税。

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
对于改变⽤途的⾃产或委托加⼯的货物,⽆论是⽤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于改变⽤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于外部的,即⽤于投资、分配或⽆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于内部的,即⽤于免税项⽬、⾮应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和集体福利,以及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不确认收⼊,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转出。

⾃制原材料⽤于不动产⼯程项⽬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于不动产⼯程项⽬,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摘要】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以及会计核算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法上的销售规定存在着差异,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增值税法设计原理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XX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其它应收款——XXX贷:生产成本—XX产品库存商品—XX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

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转出行为的区分

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转出行为的区分

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转出行为的区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转出行为的区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转出行为在涵义范围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所以在增值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上很容易被混淆。

如果不能明确区分两项行为,会降低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影响会计处理的真实性。

因此,本文就以上两个方面进行了区分和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区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中,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行为很容易混淆,特别是进行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

本文从涵义和会计处理两方面对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进行比较。

一、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行为涵义的区分首先,视同销售行为其实是税法上的概念,由于我国的税务会计属于财税混合模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部分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部分经济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并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需要核定业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销项税。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和真实的销售行为不同,真实的销售行为有真实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作为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而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需要核定。

税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二是为了避免增值税税款的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流转环节税负的不均衡。

其次,进项税转出行为是会计上的概念。

主要是针对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在账务上已经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之后,又发生了以下事项,需要将原来抵扣过的进项税再进行转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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