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制度
办证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和档案,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经营环境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查应当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处理。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许可标准。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生产地址;(三)生产食品品种;(四)许可证编号;(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第三章食品安全生产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验收、仓储、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合法、可靠的供应商,对原料进行验收、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检验管理,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标签管理制度,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安全经营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记录,保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防止食品安全风险扩大。
许可证食品证规章制度

许可证食品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食品安全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将逐步推行食品安全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实行信息化监管。
第六条食品安全许可证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加强源头监管,强化风险评估,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生产范围、设备、工艺等重要环节。
第二章食品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及核发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许可证申请。
第十条申请食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二)场所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三)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核查合格的单位,依法应当核发食品安全许可证,并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生产,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应当提前向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已核发的食品安全许可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三章食品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食品安全许可证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负总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食品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情况;(六)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二)对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三)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加工步骤、工艺、设备、卫生要求等内容;(二)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加工过程中不添加违禁物质;(四)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模板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模板一、前言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申请人应当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员。
(3)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和卫生条件。
(4)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 发放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1.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许可事项。
3. 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4.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悬挂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查阅。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需要获得的许可证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下面是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一、食品供应商管理制度1.建立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能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资质进行审查。
2.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3.建立食品采购合同,明确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食品进货验收制度1.对每次进货的食品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对采样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达到相关标准。
3.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货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食品存储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储存区,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2.设立食品储存区域,对不同种类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防止交叉污染。
3.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并及时处理即将过期的食品。
4.定期对食品存储区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存储区的卫生安全。
四、食品加工制度1.建立食品加工记录,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和相关信息。
2.设立食品加工区域,确保加工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对加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操作技能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记录每次销售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的种类、数量、销售地点等。
2.设立销售区域,确保销售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食品追溯体系1.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对供应商、产品等进行标识,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查找源头。
2.实施原材料溯源,对原材料的监管和追溯。
3.实施全程追溯,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进行追踪和记录。
保证食品中安全规章制度
保证食品中安全规章制度一、食品生产规章制度1. 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食品。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准许证明,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生产环境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保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避免污染食品。
生产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3. 原料采购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和来源。
企业应选择正规可靠的供应商,对进货的原料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原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 生产工艺控制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生产。
在每个生产环节都需要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5. 产品抽检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
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保证合格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食品加工规章制度1. 加工工艺标准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确保加工过程中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加工流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避免食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2. 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卫生环境整洁。
加工人员应遵守卫生操作规范,避免因个人不良卫生习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3. 质量控制制度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控制。
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包装标识规范食品加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标识清晰准确,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
5. 产品留样制度食品加工企业需要留样加工的产品,以备不时之需。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7个必备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7个必备管理制度3)人员操作、卫生控制等人员行为控制。
3、职责3.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过程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生产过程控制。
3.2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3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操作,严格遵守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确保产品质量。
4、程序4.1原料控制4.1.1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货时应当进行检验或验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原辅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投入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4.2生产过程控制4.2.1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4.2.2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2.3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卫生,确保产品不受外界污染。
4.2.4生产过程中应当进行监测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4.3产品包装和贮存控制4.3.1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4.3.2产品贮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5、记录管理5.1生产过程控制计划应当制定并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5.2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和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保存相关记录。
5.3产品包装和贮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保存相关记录。
5.4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相关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计划、生产过程检验和监测记录、产品包装和贮存记录。
一、原料验收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制度旨在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本制度适用于原料验收、进货检验或验证。
质检部门负责进行原料验收和进货检验或验证;供应部门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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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
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重点检测。
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
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
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之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