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1 —
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 —
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
—4 —
—5 —
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6 —
—7 —
—8 —
—9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0 —
—11 —
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印发〈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2010〕11号),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创建宜居城乡各项工作,结合《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规划纲要〉评估考核指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建设美好家园为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建设,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分阶段实施,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主要通过规划引导、住有所居、人居环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5方面开展宜居城乡建设,到2020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

(二)分期目标2010年目标:市、区要成立两级创建宜居城乡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相关的专项实施方案。

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加以推进创建工作,努力完成本年度的宜居城乡考核任务。

2012年目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左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左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8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原则(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

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落实《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加快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步伐,现就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前段有效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主动深入示范村居,宣传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引导村居组织和村居民积极响应,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去,使其成为村居民的自觉行动。

二、协助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村居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指引下,主动帮助各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开好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村居民必须无条件执行。

同时要帮助做好极少数群众的说服、调处、安抚工作,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大局利益。

三、督促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办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持续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严格按照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办事,凡是涉及如旧村居改造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办法、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房屋分配方案等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实施。

四、督促各村居委会认真实行村居务公开,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形式,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所有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财务收入支出等事项,认真实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落实每个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加快旧村居改造 为推进南海农村城市化创造条件

加快旧村居改造 为推进南海农村城市化创造条件

三 、 旧村 居 改 造 与 探 索 集 体 经 济 有 效
实现 形 式 相 结 合
份 合 作 制 的试 验 实践 已 1 5年 了 ,要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继 续 完善 和提 升 :其 一 ,在 完善 章 程 的 同
时 全 面 实 施 固化 股 权 ,要 真 搞 不 要 假 搞 。 其
旧厂 房 旧村居 改造 的 决定》 的 实施 ,为 南海 区推 量 ” ,如果 不 更新 意识 形 态这种 软 力量 ,我们在
进新 村镇 和城 市化 建设 ,提 供 了强 大的动 力和保 执 政或 管理 中会 带 来成 本 高、效 率低 ;再 次 ,要 证 。 “ 旧改造 ”是 一 项复 杂的 系统 工程 ,特别 三 是 旧村 居 改造 ,我们 不 能理 解为拆 旧居 建新 居 那
党 的 十 七 大报 告 在 统 筹 城 乡发 展 ,推 进 社 二 , 固化股 权 后 ,符 合 进 入 股 份 组 织 的新 成 员
会 主 义新 农 村 建 设 的一 段 中提 出 了探 索 集 体 经 要 实施 出资 购股 ( 可优 惠购股 ,本 着 约 1 可 0年
济有 效 实现 形式 。这 给 南 海农 村 , 实施 动 态 管理 , 实行 合
党的十 七 大报 告 提 出:统筹城 乡发 展 ,推进
要 求是 生产 发展 、生活 宽裕 、 乡风 文 明 、村 容整
结合
党的 十七 大提 出:建设社 会 主 义核 心价 值体 社会 主 义新 农村 建设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总的 系,增 强社 会 主 义意识 形 态的吸 引 力和凝 聚 力。
再次要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大张旗鼓地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南海区的发展面是旧村居改造我们不能理解为拆旧居建新居那貌的改观人民生活的提高等的成绩承认人民么简单它是涉及到意识形态规划土地资群众作出的贡献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以金发展利益等一系列的问题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10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6【实施日期】2016.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具体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项目负总责。

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好本区环保民生实事的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拓宽环保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市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跟进落实,积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对本系统负责的环保民生实事进行统筹部署、系统推进、指导服务、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本系统内市、区负责的项目。

三、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各单位负责的项目进展组织不定期督查并发布督查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督办,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予以挂牌督办,督办及挂牌督办情况均将纳入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

四、各区、各单位要做好资料报送工作,于2016年4月、7月、10月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环保民生实事季度总结,并于2017年1月上旬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重点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在本区内实施的项目资料[含各区参与项目及镇(街道)负责项目]。

附件: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6日附件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6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07]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

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若村集体引入外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

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

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可采取房屋交换方式办证,即村民以原来的旧房产与村居集体新分配的公寓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2、属于村居集体统一在宅基地上建设并有偿分配给村居民的房屋,若该房屋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手续是以村居民名义办理,可为其村居民按自建房屋性质办理房产证。

3、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二)对过去建成的房屋要加快为村居民办理房产证。

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范围的村居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示范村居房屋的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现需要拆迁的住宅,经村居集体同意,其房屋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房屋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在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时,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由村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复核,区建设部门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平面图测绘,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以后补偿安置面积,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房屋拆迁问题(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公寓而需拆迁房屋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居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水平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