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控制室应配 置消防设备,包 括火灾报警控制 器、消防联动控 制器等
消防控制室的电 源应采用专用消 防电源,确保设 备正常运行
消防控制室应有 专人值班,负责 消防设备的运行 和维护
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与信号反馈
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之间的相互配合,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应急响应。 信号反馈: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时反馈信息,确保消防安全。 重要性:提高火灾应对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设计要求:遵循规范,确保消防电气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消防电源的作用: 确保消防设备的 正常运行,提供 可靠的电力保障。
消防电源的种类: 主电源和备用电 源。主电源应满 足消防用电设备 最大运行负荷的 要求,备用电源 应能在主电源发 生故障时自动投 入。
配电方式:一级 负荷、二级负荷 和三级负荷。一 级负荷应由两个 电源供电,其中 一个应为专用应 急电源;二级负 荷应由两个回路 供电;三级负荷 对供电无特殊要 求。
三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除 吊顶和隔墙为难 燃烧性材料外, 其余均为不燃烧 性材料
四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均 为难燃烧性材料, 且屋顶为可燃性 材料
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量:根 据建筑规模和用 途确定
水源类型:自来 水、河流、湖泊、 地下水等
水源可靠性:确 保在火灾时能够 及时提供足够的 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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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分类与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与分隔 措施
消防设计规范概 述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与要求
安全疏散设计
规范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建筑防火性能 降低火灾风险 促进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民用建筑 适用对象:建筑设计师、消防工程师、建筑业主等相关人员 规范目的:确保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重要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1.0。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
0。
1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
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
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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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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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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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略)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
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