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能复印的资料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资料如何处理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2010.07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举什么,举的就是病历。
什么是病历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
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如隐私等如隐私等))之外之外的病历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病历资料的法律属性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材料其内容不仅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而且能够直接证明该医疗行为的主要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病历资料的分类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记录患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病历复印患者及其家属所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面都有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
医疗纠纷中关于病历证据的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中关于病历证据的法律问题在医疗纠纷中,病历是作为证据使⽤的,病历的保护好坏是影响医疗纠纷诉讼胜败的关键之⼀。
那么,医疗纠纷中涉及病历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1、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2、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仍然有很⼤的证据价值。
⾸先,它仍然是患⽅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伪证罪的案例。
3、医学会能够对病历的真假作鉴定吗?⼀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
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
双⽅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4、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鉴定吗?医疗事故鉴定⼀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
司法鉴定根据需要,经常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
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扰。
5、到外地进⾏司法鉴定的途径有哪些?常⽤的途径有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和请律师委托两种。
律师可以通过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单⽅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不认可的怎么办?最⾼⼈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条:⼀⽅当事⼈⾃⾏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当事⼈有证据⾜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7、单⽅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价值和作⽤?对⽅认可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起诉之前作为当事⼈和律师决定诉讼的⽅向和计算数额的依据。
8、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程序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明确各科室、各级人员职责,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暂行办法),请有关科室执行。
1医疗投诉、事故报告程序1、各分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凡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争议、纠纷事件,发生科室的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积极、妥善地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和加重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如液体、输液器等)。
对凡可能涉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其它医疗事件在24小时之内汇报。
2、凡由于医疗、护理工作形成的纠纷,责任科室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科内进行处理协调。
由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出面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专题沟通、解释、并做好记录。
患方不接受科室协调结果的,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将科室相关人员与事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科室讨论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
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立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对此事件分析、讨论、拿出讨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决定是否上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
3、凡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由于医疗行为导致1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科室负责人在确认事件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汇报,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经分管院长同意后1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司卫生处汇报。
4、各分院所属的临床、医技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凡发生纠纷、医疗事件应及时向分院医务科、分院领导进行汇报,分院领导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或加重损害事件发生,并组织分院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患方进行沟通,同时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决定是否上报省医调委。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怎样处理病历

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怎样处理病历对于很多事故的索赔程序⽽⾔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式进⾏处理的。
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况的书⾯证据,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怎样处理病历?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怎样处理病历发⽣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蓝⿊墨⽔、碳素墨⽔,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蓝或⿊⾊油⽔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当使⽤中⽂和医学术语。
通⽤的外⽂缩写和⽆正式中⽂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外⽂。
病历书写应当⽂字⼯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刮、粘、涂等⽅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员签名。
患者⽆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或者关系⼈签署同意书。
医疗事故索赔程序:(⼀)双⽅协商:对于中⼩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对于⼤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
(⼆)⾏政处理:申请医疗⾏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政部门调解程序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当事⼈请求,可以进⾏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双⽅⾃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患双⽅合意共同书⾯委托医⽅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不能合意的,⼀⽅当事⼈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医院负责接待医疗纠纷的部门是医患关系协调部,医患关系协调部接到病人医疗投诉后,初步判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向病人耐心解释,必要时,请当事科室协助向病人或其家属解释;初步判断存在或可疑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将按以下原则和程序操作:1、医患关系协调部向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送发《医疗争议事件说明书》,当事人或科室应如实作出回复;回复材料中必须就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作出回答,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医务科。
2、经过调查,当事科室和院方均认为无医疗不当行为的,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负责向患方解释或书面答复。
3、如果当事科室认定无医疗过失,但与院方初步调查结论相左者,将提交院安全医疗委员会讨论。
4、如果当事科室和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均认定有医疗过失者,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共同与患方协商解决。
5、如果患方不满意院方的答复或者与院方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纠纷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
(1)院方判定不属医疗事故,或不存在医疗过失的;(2)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7、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参与鉴定会进行申辩和接受质询。
8、医疗事故争议进入司法解决程序的,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出庭;科主任原则上作为院长委托代理人出庭抗辩,医务科亦派员出庭抗辩。
9、当事科室有义务协同医患关系协调部共同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释和纠纷处理工作。
10、病历复印先经医患关系协调部审批,统一在医院病历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方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和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和封存病历在医务⼈员进⾏医疗活动下形成的⽂字、符号、图形等资料都可以称为病历,病员的病历是如何存放的?病历是否可以复制?下⾯店铺⼩编就医疗病历复制与存放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医疗事故案件如何复制和封存病历⼀、什么是病历病历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复制病历的⼏个问题:1、谁可以复制病历?患者本⼈或者其委托代理⼈,死亡患者法定继承⼈或者其代理⼈(以下称为申请⼈)可以申请复制病历,复制病历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为患者本⼈的,应当提供其有效⾝份证明;(⼆)申请⼈为患者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的有效⾝份证明,以及代理⼈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的有效⾝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及其代理⼈的有效⾝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与法定继承⼈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可以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院记录)、⼿术同意书、⿇醉同意书、⿇醉记录、⼿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是否能够以病历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复制病历?医疗机构不能以病历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复制病历。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复制,在医务⼈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复制。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2009-08-10 17:59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1)、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2)、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3)、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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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能复印或 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患者不能复印或复制 的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 事故争议时怎么处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时,这些病历资料应当 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 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 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那些
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 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 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 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 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2.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 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 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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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患者在医院 只能复印并领取客观病历。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要 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 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 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谢谢大家!
再见 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