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涉外结婚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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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律冲突原因一、涉外婚姻概念涉外婚姻,顾名思义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或主体为外国人,或婚姻缔结地在外国,具体体现为婚姻缔结主体有一方为外国人而在中国境内结婚、婚姻双方都为外国人在中国国内结婚、婚姻缔结主体有一方为中国人而在外国结婚、婚姻缔结主体都为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其效力需要中国国内承认的。
最后一种即是双方都为中国籍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
二、涉外婚姻法律冲突解决办法一冲突法解决和统一实体法解决。
冲突法解决是指各国自己制定法律来调整本国的法律冲突。
实体法是国家间通过制定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直接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这两种方法都是有效用来解决涉外婚姻法律冲突,前者不直接制定法律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为间接调整法,后者是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称为直接调整法。
二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较多适用本国法。
各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受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历史背景的影响,其渊源都是各异的,即使在现代社会全球一体化,各国的差异越来越小,但婚姻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我国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伊斯兰国家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又如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小于22周岁,女不小于20周岁,而离我们距离比较近的亚洲国家韩国规定韩国法定结婚年男18岁周岁、女16岁周岁以上。
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三、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解决途径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纵观各国的婚姻法规定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结婚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立法渊源首先是适用属人法即婚姻缔结当事人的国籍;其次是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即在哪里结婚适用其当地的法律;最后是将前面两者混用即属地法和属人法混合适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以属人法为主或采用混合模式单纯采用属地法的比较少。
其原因主要是采用属地法能更好的管理当地的婚姻法律秩序,也能较为便捷的使纠纷得以尽快的解决。
然而不仅仅要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如果仅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不符合当事人本国法,在当事人本国婚姻也是不能有效成立的。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婚姻法与涉外婚姻跨国婚姻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与涉外婚姻跨国婚姻的法律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婚姻和跨国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涉及到此类婚姻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在这种背景下,婚姻法作为涉及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范,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与涉外婚姻跨国婚姻的法律问题,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婚姻登记、财产分割、离婚和子女抚养。
一、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和跨国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国籍的法律。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居住在第三国,就需要根据国际公约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协定》进行确定。
而对于跨国婚姻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或国际公约进行选择。
二、婚姻登记涉外婚姻和跨国婚姻的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步骤。
在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一方国家或第三国进行婚姻登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婚姻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如证件材料、场所要求等。
因此,在涉外婚姻登记时,夫妻双方应事先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三、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婚姻解除时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在涉外婚姻和跨国婚姻中更加复杂。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商财产的分割,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判决。
对于涉及外国财产的情况,如果夫妻具有共同国籍,可以适用双方共同国籍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夫妻具有不同国籍,涉外财产的分割则需要根据国际财产法来确定,并可能涉及国际协助的程序。
四、离婚离婚是涉外婚姻和跨国婚姻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可以采用诉讼、协议和和解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跨国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方国家申请离婚,也可以选择在第三国进行离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在离婚程序和追认离婚的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离婚方式和程序时,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_1

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结婚,也就是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结婚,也就是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但是由于各国国家的相关规定差距很大,因此产生了结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
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
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除了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外,还必须有特定第三人的同意。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未满16岁的当事人经获得父母或人的同意,或者法庭认可,始得结婚。
英国、日本、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
此外,有的国家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主管机关官员面前为合意的意思表示。
(二)法定婚龄方面。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比如,阿根廷、西班牙、希腊等为男14岁,女12岁;澳大利亚为男14岁,女14岁;英国、瑞典、智利等男18岁,女18岁;韩国、日本、匈牙利是男18岁,女16岁;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的男女各为18岁。
我国婚龄规定较高,男22岁,女20岁。
(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
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
我国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罗马尼亚禁止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 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2 涉外诉讼离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 法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 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 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 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 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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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的方式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涉外离婚的条件;
二是涉外离婚的效力 1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 适用法院地法 3 有条件选择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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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涉外离婚区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 离婚,并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离婚领域。
2 我国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
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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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 律适用
1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1)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准据法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婚姻适用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男)与我国公民张某(女)于2010年在我国某城市相识,后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我国。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往甲国工作,张某则留在我国。
由于两人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恶化,张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涉外婚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具体分析如下:1.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之一的。
本案中,张某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我国法律。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中,张某为我国公民,李某为甲国公民,两人结婚时适用我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我国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涉外婚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适用我国法律具有以下合理性:1. 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适用我国法律,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2. 符合国际惯例。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许多国家都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惯例。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法律有利于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

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涉外婚姻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或跨地区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了解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人士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涉外婚姻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规定以及涉外婚姻的解决途径。
一、涉外婚姻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涉外婚姻法是指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解决涉外婚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涉外婚姻法适用于以下情形: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或婚姻成立地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或者当一方或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时,便属于涉外婚姻关系。
此时,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外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冲突与差异,需要涉外婚姻法来解决。
二、涉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涉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涉及婚姻的成立与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离婚及财产分配等方面。
首先,涉外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包括结婚登记、年龄、婚姻自由等。
其次,涉外婚姻法对财产分割和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涉外婚姻关系中,对财产的分割和分配需要根据涉及的国别法律来确定。
此外,涉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包括抚养费用、抚养权归属等。
最后,涉外婚姻法对离婚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定,确保离婚程序的公平和财产的合理分配。
三、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的途径在处理涉外婚姻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议。
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婚姻关系的解决方案。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
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合适的选择。
总之,涉外婚姻法是解决跨国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重要法律体系。
了解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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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结婚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第一节 婚姻与涉外婚姻一、婚姻的本质特征婚姻与人类有不解之缘,是人类繁衍的基础。
人出生于世,来到地球上,多要经历婚姻过程,从达官显贵、豪门旺族至草民一芥、贩夫走卒,多是如此。
婚姻是一个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在自身的发展中,已经经历了血缘群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进入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婚。
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财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物质的丰富,一夫一妻制婚姻最终将走进人类历史博物馆。
婚姻是最活跃的社会细胞,男欢女爱,苟合成婚,长相厮守,繁衍人口,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维系社会文明的发展,举足轻重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古往今来,道德和法律无不对婚姻注目和涉足,使婚姻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整。
从历史上看,人类对婚姻本质的探索一直在进行着。
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生活的历史环境、社会条件,对婚姻本质特征都作过理论阐述,这些观点对我们认识婚姻的本质不无裨益。
(一)中国思想家、学者关于婚姻本质特征的理论1畅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婚姻本质特征的理论婚姻的本质特征,中国古代思想家多有阐释。
枟诗・郑风丰笺枠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汉代郑玄把婚姻解释为婚姻是男女缔结婚姻的行为。
唐朝孔颖达赞同郑玄对婚姻的解释:“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其事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①枟礼记・经解注枠曰:“婿曰昏,妻曰姻”,郑玄把婚姻又解释为婚姻是夫妻关系。
孔颖达同样赞同郑玄对婚姻的这一解释……此据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故云婿曰昏,妻曰姻。
②枟尔雅・释亲枠曰:“婿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枟礼记・婚义注枠曰:“女氏称婚,婿氏称姻。
”枟郑风孔疏枠曰:“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郑玄对婚姻的第三种解释是婚姻是姻亲关系。
枟礼记・经解注枠曰:“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婚姻的创设本质上是为了避免人类杂交的现象。
枟易经枠曰:“天地纲组,万物化谆;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枟礼记・郊特性枠曰:“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
”婚姻的创立,除人伦以外,重要的是广继嗣,婚姻的本质在于子孙绵延,家族兴旺,民族昌盛。
枟周易・序卦传枠曰:“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枟礼记・昏礼枠曰:“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其本质是宗法制度的基础,婚姻服务于宗法社会制度。
2畅我国学者关于婚姻本质特征的理论我国学者对婚姻本质的普遍性认识是: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反映出人们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在封建社会,夫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罗马法中规定了妻子自建立婚姻关系时起自身人格削减,丈夫则取得了统治妻子的夫权。
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对夫妻关系以及由夫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统治与依附、支配与服从的诸多权利义务规定得尤为详尽系统,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在家庭关系中,夫处于核心地位。
近代各国亲属法中,追求夫妻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夫妻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平等,夫妻之间享有共同财产权利和支配财产的权利,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等;在夫妻对外关系上,夫妻互为处理日常事务的代理人,一方死亡,配偶是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枟礼记・昏义疏枠。
①②枟礼记・昏义疏枠。
的领取者。
此外,第三人不得与有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发生性关系,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第三人与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刑事犯罪,法律予以制裁。
在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夫妻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妻子有独立的人格权,婚后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对家庭财产支配的权利,有教育子女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上,有排斥第三人侵犯身份利益的权利。
世界各国的亲属法和婚姻法普遍注意了对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保护。
当然,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要受社会制度的制约,即使法律规定了相同的权利,但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会使法律规定产生的影响迥异。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学者接受了婚姻是契约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普遍承认的婚姻是契约的观点是可取的。
婚姻为男女当事人双方彼此同意,达成一个真诚的协议,似与民事契约中所要求的要约与承诺相吻合。
婚姻是民事契约的观点,排斥了传统的“神作之合”的宿命论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强迫婚姻,能够为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控诉权提供正当理由和依据。
婚姻是契约的观点在我国之所以被接受,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变化。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时期,我国经济不发达,社会产品总量低,社会提供的物质生活条件仅是维持人的生存;在财产分配方面,实行的公有制下的平均主义,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量几乎是均等的,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社会意识是追求低层次的精神平等,人们也能够接受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样一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改变,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多元化经济制度,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财富激增,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量增加;分配制度打破了“大锅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掌握了较多的社会财富,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婚姻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繁衍后代,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和继承人对财产的继承,采用契约方式是维系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的最好的手段。
我国目前正在兴起的财产婚前公证,婚姻期间财产实行分别制,采用遗嘱方式分配遗产,都是对婚姻关系是契约关系的最好诠释。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
学术民主,西方国家关于婚姻性质的理论、观念可以被介绍到中国来;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就婚姻性质的理论广开言路。
当西方国家婚姻性质的理论、观念与我国的实际情况3第一章 涉外结婚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吻合时,自然会为社会所认可,为人们所接受。
婚姻是契约的理论在我国被接受是西方思想冲击我国传统观念的结果。
再次,我国关于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关系的理论本身具有致命的弱点。
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说法不可否认,但社会关系包罗万象,婚姻关系究竟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关系的理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而婚姻是契约的理论弥补了这一理论缺陷,明确提出了婚姻是契约,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约定。
与此同时,婚姻是契约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尖锐批评。
契约模式的婚姻虽可以促使配偶双方各尽其应尽的家庭义务,但这种冷冰冰的契约关系所引起的冲突,可能远远超过契约本身的功用。
家庭义务问题很容易使人陷入到违约与守约争端中去。
更为重要的是,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应该是订约目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一点又是难以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采用强制手段实现的。
这就反映了契约说的致命缺陷,这说明了婚姻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契约关系的特殊性。
(二)西方国家对婚姻本质特征的认识中世纪的西方,婚姻与宗教结缘,认为婚姻的本质是“神授的圣事”,婚礼是一种“宣誓盛典”,臣民只有与宗教紧密合作,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才能设立有效的婚姻关系。
对婚姻的起源,婚姻的本质,习惯于古老的枟创世纪枠的神话,科学很难问津。
直到19世纪40年代,西方国家才结束了婚姻神授的历史。
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一些国家胜利后,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学者在婚姻问题上创设了不少学说,提出了多种见解,阐述了婚姻的本质。
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学者在揭示婚姻本质上提出了深入人心、广为接受的观点是:婚姻是契约。
1791年法国宪法首先接受婚姻是契约的观点,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各资本主义国家以法国法律为模式,在本国宪法、民法中大都规定了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婚姻是契约的观点,将结婚直接称作contractofmarriage。
恩格斯赞同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理论,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①①恩格斯: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枠,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页。
与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把婚姻认为是一种契约、债权的观点不同,康德认为婚姻是一种物权,将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和占有。
康德把婚姻关系分为对人类之物的支配面和对人格的支配面,夫妻相互以对方为物而加以占有,以对方人格而加以使用。
婚姻成立,夫妻相互拥有“对物的对人权”。
“对物权”是对抗天下万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是排他的、独占的配偶权。
所有权不可侵犯,第三者不得与已婚男女有性行为。
“对人权”是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的请求权。
①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在揭示婚姻的本质时还提出了以下一些观点:(1)婚姻是一种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可以与复杂的财产交换相当,它要求有大量的、持久的人力、物力的资源与情感投资。
(2)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国家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但国家保留了婚姻问题中的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性生活以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
以子女抚养权为例,如果子女的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他们就会失去其亲权。
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们会明确地意识到归根到底,他们仅是受托人。
法律上把婚姻当作一种信托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外是防止配偶滥用权力而损害社会利益。
(3)婚姻是“肉体的机能”,“是肉体生活与社会生活联系的桥梁”,婚姻是一个微型的“主权”等。
性解放的拥护者更断定婚姻为“爱情的坟墓”、“灵魂的枷锁”、“与个性发展相悖的责任的牢笼”,因而出现了相当一部分摒弃和竭力摆脱婚姻的独身者。
②这些理论、观点、学说在我国的传播媒介中有所介绍,但市场极其有限。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特征抛开婚姻的社会属性,就婚姻的自然属性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③许多中国人认为,婚姻既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那么涉外婚姻自然就是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两性结合,对涉外婚姻的这种理解和认识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样认识涉外婚姻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片面的,其片面性在于这种理解和认识仅限于涉外婚姻的主体,没有考虑婚姻的地域因素。
中国人和外国人缔结5第一章 涉外结婚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①②③这里讨论的婚姻指的是男女两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