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合集下载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lcia 仲裁规则

lcia 仲裁规则

LCIA 仲裁规则概述LCIA(伦敦国际仲裁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是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LCIA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

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LCIA仲裁规则适用于由合同或其他法律协议约定的、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

它们可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投资、合资企业和合作协议等有关的各种纠纷。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商业界不断增长和多样化的需求。

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LCIA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和条件、协议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来解决纠纷。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对于启动仲裁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可以向LCIA提交申请仲裁的请求。

申请必须包括详细的纠纷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仲裁协议的存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和申请费用。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否则由LCIA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纠纷。

证据和听证会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证据的提交和交换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需要时,仲裁庭可以组织听证会,以进一步了解案件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最终裁决仲裁庭最终将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为当事人决定终局。

根据LCIA仲裁规则,裁决应在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下作出,并且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交给LCIA。

裁决应特别说明所采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可包括给付赔偿、追溯执照、确认合同终止等决定。

仲裁规则的优势快速高效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高效。

LCIA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保证了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跨国交易的增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仲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

这些机构致力于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公正、有效、高效的解决方案,为跨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信心和保障。

本文将向您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全球最具声誉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巴黎。

ICC提供的仲裁服务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机构汇集了来自全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经验。

通过ICC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并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商事仲裁机构。

LCIA的仲裁服务遵循《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该机构总部位于伦敦,拥有来自商界、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专家。

LCIA提供高效、灵活的仲裁程序,以及一流的仲裁员和秘书服务,受到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是瑞士当局创建的独立、非营利性机构,旨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SCAI的仲裁规则简洁明了,并符合国际标准。

该机构总部位于日内瓦,积极推动瑞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SCAI的仲裁员来自全球各地,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SIAC的仲裁规则兼顾灵活性和高效性,并采用最新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标准。

该中心总部位于新加坡,吸引了众多来自亚洲和其他地区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

SIAC致力于提供一流的中介服务,并推动亚洲地区成为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五、国际经济法庭(ICC)国际经济法庭(ICC)是一个专注于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机构总部位于巴黎,其仲裁庭由法律和商业专家组成。

ICC的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完善和专业的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跨国商事仲裁中。

ICC仲裁规则以公正、高效、透明为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双方协议。

ICC的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时可以考虑各种法律适用,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公共法。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是全球最古老且最有声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LCIA仲裁规则具有灵活性和中立性,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LCIA仲裁规则。

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速仲裁程序,如指定仲裁庭的成员、设定清单抽取和简化证据程序等。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新加坡。

SIAC作为亚洲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吸引了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的商事纠纷。

SIAC仲裁规则以透明、高效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双方协议,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

SIAC的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

CIETAC仲裁规则强调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合同条款或双方协议。

CIETAC还设有专门负责涉外商事仲裁的分支机构,以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为跨国商事纠纷提供了可靠的解决方式。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和答辩3.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程序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正文: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Institute)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9 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其仲裁规则被誉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黄金标准”。

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才能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仲裁申请和答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存在争议时,可以向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

仲裁院将根据仲裁协议和相关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条件。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负责审理争议的机构,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仲裁员。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书面审理和庭审。

在书面审理阶段,当事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陈述、证据和专家意见等。

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证。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监督和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对 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3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沟通,寻求共同接 受的解决方案。协商具有灵活性、保 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是成本较低 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员帮助双 方沟通、澄清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 案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02
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机构
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 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单,为当事人提供全 面的仲裁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议,在争议发生后临时组 建,仲裁程序结束后即解 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 议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国 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海事 仲裁委员会等。
裁决执行
根据ICSID公约等规定,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可得到全球多 数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三:国际体育仲裁案例
案件概述
涉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使用争 议,运动员因被指控使用兴奋剂而被 禁赛。
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作为仲裁机构,并适用其仲裁 规则。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 理、裁决作出等环节,程序强调公正 、透明和效率。
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要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和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身需 求的仲裁机构。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保密 性和成本效益等优点,有助于在维护商业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是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旨在为国际商业争议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采用的仲裁规则称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案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

仲裁员由当事人任命,也可以由仲裁院指定。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证据提交、庭审、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5.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为国际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纳入其商业合同中,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为全球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其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广泛认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中最重要的是仲裁的撤销,理由包括: A.法庭的组成不适当, B.法庭显然超越其权力; C.法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 D.有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E.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 拘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 义务,如同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据 此,每一缔约国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拒绝承 认与执行;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范围限于在其 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对裁决的 执行,受执行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 辖。

至于法人具有争议对方国国籍者,如该法 人为外国人所控制者,只要双方同意,从 《公约》的目的出发,仍可看作是另一缔 约国国民,其争议属中心管辖。这一规定 表明:对纯属当事国国内的争议,不在中 心管辖之内,如不同国家个人和法人间的 争议、国家间的争议、国家同本国国民或 非受外国控制的本国法人间的争议,均不 属中心管辖。

《公约》除序言外,共有10章75条, 分别对公约的宗旨、中心组织、中心 管辖、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缔约国 之间争议的解决以及对公约的修改等 问题作了规定。我国于1990年2月9日 加入该公约,于1992年7月1日获得批 准。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是根据《公约》建立 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 际性专门机构。 “中心”作为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国 际仲裁机构,于1984年制定了一套较为完 善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大致如下: 1.管辖范围。一般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纠纷必须是“商事争议”。这一概念应作 广义解释,不仅包括有关买卖合同的争议,而且 还包括国际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如发展中国家 的公共工程协议及投资契约等。 其二,具有国际性。这一条件并非强制性的,根 据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院也可以根据 《仲裁规则》受理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4.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院的行政管理费用取决于 案件所涉金额的大小。(仲裁院估算) 仲裁费用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向国际商会缴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仲裁院可以终 止仲裁程序。 仲裁院的费用将在案件终结时作出最终数额, 仲裁院根据仲裁员所花费的办案时间、仲裁期 间以及争执的复杂性来决定有关费用。


3.中心仲裁所选用的法律 (1)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对争议 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应选用争议一方 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性的规则)以及 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优点包括: 首先,明确采纳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 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混合,无论何种法律,仲裁 庭均应加以选用。



《公约》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中心管辖权 中心的管辖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缔约国国 家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他缔约国国民间因直 接投资而产生的并经双方同意将该项争议 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法律争议。


(1)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另一 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 所谓“其他缔约国国民”,指在双方同意 将争议交付仲裁之日或请求登记之日,具 有争议当事人一方国家以外的另一缔约国 国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该自然人 同时具有争议对方国国籍(即具有双重国 籍),则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尽管得到当 事人一方缔约国的承认,也不能改变;
修改,但能提示仲裁员应注意的某些实质性问题 的处理。

如果仲裁院认为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不清楚,它 可以将裁决书以及对其所提出的意见发回原仲裁 员,仲裁员应依仲裁院的要求变更裁决的形式或 重新考虑其有权自行决定的某些事项。


仲裁院有时也可依仲裁员所作的某些修改 来批准裁决书。仲裁院对仲裁程序的这种 管理机制,正是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 自动协助执行国际商会所作裁决的原因。 仲裁院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当事人 采用了这种仲裁程序,就被视为已放弃了 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就被视为接受立即 履行仲裁院所作的裁决。

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私人投资的发展 需要冲破传统国际法规范,建立起一套解 决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投资引起的争端的 体制。为了满足国际投资的需要,维持和 发展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1965年在世界 银行倡导下,通过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 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在当事人未进行法律 选择时仲裁庭应适用的法律,提高了适用 法律的明确性和易行性; 最后,这一规定提供了适用东道国法和适 用国际法的可能性,并坚持适用东道国法 为主,适用国际法为辅,体现了发展中国 家和发达国家不同主张和利益的调和。

(2)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 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根据这一规则, 仲裁庭在发现按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缺乏相 应的或存在含义不清的规范时,为了使作 出的裁决具有法律依据,可以从其他法律 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寻求适当 的共同法律原则和规则。

(4)费用的缴纳。在中心仲裁应预缴 仲裁费,如当事人在30 天内未交齐中 心所要求的仲裁预付金,秘书长就将 差额部分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给予任 何一方补齐仲裁费的机会,如在这之 后的15 天内仍未交齐仲裁费,则可暂 停仲裁程序,如暂停超过6个月,则仲 裁程序不再继续。


(5)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有关事项,适用行政 理事会通过的《仲裁程序规则》。但除了规则中 重申的《公约》中的强行规则外,当事人亦可约 定适用其他规则。 (6)仲裁地点。仲裁地点若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 定为华盛顿;若有约定,可以约定选择常设仲裁 院所在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其他已与中心 订有协议的公私机构所在地,如吉隆坡或开罗。 此外,仲裁地点也可以是由仲裁庭同秘书长磋商 后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地点。


(3)执行与主权豁免。 在公约范围内,缔约国同意接受中心管辖, 就意味着放弃了豁免,但是公约并不要求 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 如果某缔约国法律有对主权国家免于强制 执行的规定,则可免于该缔约国的强制执 行的义务。




(2)提起请求。仲裁程序开始于希望采取仲裁程 序的任何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向秘书处提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的要点、当事人身份以 及申请仲裁的意愿。 秘书长决定登记受理案件的决定对以后组成的仲 裁庭没有约束力,即如果后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会予以决定。


(3)前二条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在双方 同意时针对争议作出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 权力。这就是公约授权仲裁庭在当事人双 方同意下,可以不根据法律(包括国内法 和国际法),而根据“公平与善意”原则 进行裁决的广泛的权限。但运用时因具有 极大的主观性,应谨慎从事。

4.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1)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 只有的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 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 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公 约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对仲裁的解释 、修改和取消。


其二,排除其他补救办法。除非另有规定 ,双方同意根据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 意排除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即当事国一方 不能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相对抗,拒绝交 付国际仲裁; 其三,争议一经双方表示同意交付“中心 ”仲裁,对双方产生的拘束力,任何一方 均不得单方面地撤销其同意。
2.中心仲裁程序 (1)适用的程序法。任何仲裁程序, 均应依照公约规定,公约关于管辖的 规定构成一个“自立体制”,公约确 立了仲裁程序法,除了公约本身提到 的外,排除了任何国家的法院地法的 可适用性。

该院依据1975年6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 仲裁院调解与仲裁规则》又分别设立调解 委员会和仲裁院,各自掌握调解和仲裁事 务。该院于1989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 裁院,现行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 1998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共有35条。无 论是国际商会的会员国还是非会员国都可 以采用该规则进行仲裁。


(3)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接受中心管辖。 形式:心须用书面形式表示 时间限制:未限定。即事先的仲裁条款或 在争议后的双方协商提交仲裁,表明交付 中心解决均可。 此外,在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立法中规定将 投资争议交付中心解决,投资者用书面表 示接受这一规定也可以。


注意:“同意”是指将具体争议提交中心 解决的意思表示,非概括的同意,因此, 缔约国对《公约》本身的批准、接受或认 可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具体案件的同意。 “同意”的效力: 其一,“同意”排除外交保护权。缔约国 对其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 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不得给予 外交保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仲裁地点。 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的仲裁地点,仲裁院很 少加以干预。 若仲裁地点是由仲裁院决定时,仲裁院则主要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独任或首席仲裁 员的所在国选择仲裁地点;



(2)依照有关承认商事仲裁及其裁决效力的双边 条约、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来确定仲裁地点以及 最终裁决的效力; (3)仲裁地点的所在国法院对国际商会仲裁院所 作裁决的态度; (4)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服务及设置。 庭审一般在仲裁地点进行,但仲裁员也可视情况 在其他地方进行。


5.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行对程序规则达成协议,但 也应遵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以及仲裁 所在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 在程序规则方面未达成协议,仲裁员应对 此作出决定。 当事人应按时完成仲裁员指定的事项,未 经仲裁员同意,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耽 误仲裁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