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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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7日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缓解城市停车矛盾,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三年行动。

到2024年底,市城区新增停车泊位3万个,全面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逐步构建“有位、有序、有偿,共建、共享、共治”停车格局,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商圈等各类停车资源全面共享,完成停车资源智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

完善停车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区分临时停车场与永久停车场建设的设施标准、信息技术等要求,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制定出台《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咸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 年七月六日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增加管理、引导和组织本市归侨、侨眷召开侨代会,开展侨情调查和国内外联谊等活动的职责。

(三)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台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四)加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防恐有关工作中的涉外事宜的职责。

(五)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外事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涉外、涉侨、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协调、统筹本市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的职责。

(八)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直通车” 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本市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侨务、引智、港澳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等联动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是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本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联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和联动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日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咸宁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09]106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9 〕 87 号)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0 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2010 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襄政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2日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有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努力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

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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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39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不优等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发挥市场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事业创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绩效,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养人”变为“办事”,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
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把“进口”,严控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正确认识和把握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条件。

5、公开透明,完善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全面监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6、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15年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

市、县两级都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各级都要试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纳入目录的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
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及政府部门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辅助类、技术类和事务类事项。

2017年,全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和平台。

202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凡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和管理的事项均得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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