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_一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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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及其治理:一个文献综述

不完全契约及其治理:一个文献综述
生产 成 本 c 这 些 效 用在 缔 约 时 是 不确 定 的 , 每 一 方早 期 的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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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风险投融资管理 、 知识产权与 国际技 术贸易理论研究 ; 刚( 9 7 ) 男, 谢 17 一 , 湖南涟源人 , 讲师 , 硕士研 究生 , 从事新制度经济学、
公 司金 融研 究 。
在不完全契约 中 , 专用 性投资激励 由双方的事后 谈判力 ( 外
部 选 择 权 ) 定 , 谈 判 力 又 取 决 于 对 物 质 资 产 的剩 余 控 制 决 而

要 : 完全契约理论强调 了现 实中契约 的不完全性 , 不 注重信息可观察但不可证实和行动事前不 可缔约的重要
性, 此基础上 , 出了各种挽救 不完全合 同效率的办法。 在 提 以交 易互利性为 出发点 , 从控制权配置、 步投资、 逐 声誉投 资
和连 续 时 间缔 约 四 个 方 面 回顾 了不 完全 契约 理 论 的发 展 , 讨 论 了不 完全 契 约理 论 未 来 的发 展 方 向 。 并 关 键 词 : 完全 契 约 ; 制 权 配 置 ; 步投 资 ; 不 控 逐 声誉 ; 续 时间 缔 约 连 中图 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2 1 2 1 )8 0 0 - 2 17 — 9X(0 0 1— 12 0

不完全契约理论_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_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杨瑞龙聂辉华内容提要: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0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发展了一个新兴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以一个基本模型为基点,围绕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全面地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敲竹杠产权履约一、导论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 ontract)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0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

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0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 ontingent claims),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

幸运的是,自1970年以来,以Alchian和De msetz(1972)、Jensen和Meckling(1976)、Ross(1973)、Mirrlees(1974)、Holmstrom(1979)和Grossman和Hart(1983)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0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

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

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和Holmstrom,1987)。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风险中性的,并且可以进入完美的资本市场,此时长期契约和契约理论价值何在呢?Cra wford(1988)证明了,除非引入/资产专用性0(asset specificity),否则难以解释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的替代。

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述评

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述评

框架 , 再加 上对 不完 全信 息 的一些 特 定 的描
述 , 提出了不 完全契 约的某些特征 和性 质。
但 都未 能就一 般性 的不 完全 契约 提 出一般 性
的 结 论。 本 节 我 们 将 介 绍 由 哈 特一摩 尔
( H a r t 一 M 。 〕er ,
19 9 9

)
西格 尔
( eS g la ,
一 48 一
种次 品 , 假设 其 开 发成 本 介于两 者 之 间 均 匀 分布 。 假设 在 事前 信 息 是完 全 对 称 的 , 即双 方 都知道 这 N 种可 能 的结 果 中 , 每一 种在 最 终 成为商品 和次品 的概 率是 相 同 的 , 双 方 在 事后 都 观 察 到 了新 产 品 的信息 和 成 本 分 布 ( 即 自然 状 态 口 ) , 但 自然 状 态 是 不 可 鉴 别 的 , 即状态信息是私人信息 。 外人 (包括法 庭 )无 法予 以 验证 。
前 )B 与 S 签约~ 第 1 期 (事 中) S 进行投资 ~ 第 2 期 ( 事 后 ) 契约 到期 B 与 S 交易 。 由 于存在着 不 确 定性 , 双 方 到 事后 才 能 知 道新 产 品 的性 能 和 质量 。 我们假 设卖 方研 制 的新
产 品共有 N 种不 同的结 果 , 但其 中只 有 一种
( o H a r t 一 M
re ,
1990 ) 所 提 出 的开 创 性 的理
论 以 后 , 至 今 已 经 有 了相 当完 善 的体 系。 但
对 于不 完全契 约理论却 没有一 个可 以 被广 泛 接 受 的理论 框架 。 有一 些文献 针对 某一类具 体的模 型 , 沿用 产 权 理论 或完 全 契约 的分 析

不完全契约与国际生产组织:一个文献综述

不完全契约与国际生产组织:一个文献综述
图分类号 】 26 F 7. 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26 (00 1-200 10—782 1)104 —3
互作用对 特定企业一体化或外包决策的影 响。 事实上在分析企 业的外包决策时 , 还需考 虑交易双方的搜寻 和匹配问题 O纵向 分工关系 中, 方企业 的相对 数 目即市场 厚度往往是影响交易 对 费用 的一个 重要因素。在较厚的市场 中, 易双方的搜寻成本 交 较低 , 容易匹配成功 , 减弱一体化相对于外包的优势。 因此 , 会 单个企业 的~ 体化和外包 决策会通 过市场结 构变动而影 响其
【 摘 要 】 从 不完全 契约视角研 究国际贸易与投资 中企业的组织形 式,是近十年 国际经济学研究的前 沿领域之
文章把相关最新文献分 为基 于经典 交易费用理论和 基于产权理论 的国际生产组织模型两类对其进行梳理 , 出了 突 契 约实 施 问题 对 于 跨 国公 司组 织 形 式 选 择 的 重 要性 。 【 键 词】 不完全契约 ; 关 国际生产组织; 交易费用; 产权
I i : 端j - ¨ _ 沭 动鸯i 迷 一 , 学 - I
不 完全 契 约 与 国 际生产 组 织 : 一个 文献综 述
刘 艳 1 , 2
(. 1暨南大学 产业 经济研究院 , 东 广州 50 3 ;. 东金融学院 , 广 1 62 2广 广东 广州 50 2 ) 150
近几十年来 ,跨 国公 司在全球 经济地位 重要 性与 日俱 增 , 企业 国际化过程中越 来越 复杂的一 体化战略选择 , 以及 中间投 人品贸易在全球 贸易中的份额不断上升 , 都使得研究 国际贸易 和国际投资 中企业 的组织形式 和生产方式选择 变得非 常重要 。 企业如何在不 同国家进行价值链分 配 , 是通过 F I D 在企业边界 内进 口中间投入 品 , 还是 以国际外包形式从独立供应商手 中购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然后详细阐述其核心观点和研究方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领域和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期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前景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又称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它挑战了传统契约理论中的完全契约假设。

该理论主张,由于现实世界中信息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即契约中总会存在未明确规定的条款和遗漏的情况。

有限理性:该理论认为,经济行为主体(如企业、个人等)在签订契约时,由于认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也无法在契约中详尽无遗地规定所有可能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

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如谈判成本、缔约成本、执行成本等),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契约时无法充分详细地规定所有条款。

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的不完全性成为必然。

机会主义行为:在不完全契约的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违约、再谈判等,以最大化自身利益。

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当事人需要在契约中明确或隐含地分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即当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发生时,谁有权决策以及谁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收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我们理解现实世界中复杂多样的契约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政策制定和企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

本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引用请注明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杨瑞龙 聂辉华内容摘要: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发展了一个新兴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以一个基本模型为基点,围绕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全面地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敲竹杠 产权 履约一、导论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ontract )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

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ontingent claims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

幸运的是,自1970年代以来,以Alchian & Demsetz (1972)、Jensen & Meckling (1976)、Ross (1973)、Mirrlees (1974)、Holmstrom (1979)和Grossman & Hart (1983)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

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

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 & Holmstrom ,1987)。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劳动关系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劳动关系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劳动关系研究引言:劳动关系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调整和运作涉及众多因素。

在劳动关系研究中,不完全契约理论成为一种有力的工具,通过分析雇佣双方之间的契约特征与规范,揭示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影响机制。

本文将探讨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劳动关系研究中的应用,并讨论其局限性与未来发展方向。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由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与萨缪尔·米尔斯顿(Samuelson Milgrom)提出的,其核心思想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

传统的契约理论假设契约能够明确规定完整的权益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因素,契约往往无法完全规定双方行为。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只能规定双方有限的责任和义务,而无法预测和约束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劳动关系研究中的应用1. 雇佣形态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剖析了不同雇佣形态背后的内在机制。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可以选择直接雇佣劳动力,也可以通过外包、派遣等方式聘用员工。

不完全契约理论提醒我们,选择不同的雇佣形态,实际上是为了应对不同的风险和机会成本。

例如,外包可以减少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但也会导致员工流动性增加,从而带来劳动力稳定性的问题。

2. 资产特定性与合同设计劳动关系中的资产特定性是指某个资产或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其价值在其他合作方面可能会降低。

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出,资产特定性将决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同设计。

例如,专业技能需要长期培养才能掌握,雇主可能会通过稳定的合同、福利薪酬等方式来留住这些员工。

而对于一些不具备资产特定性的岗位,雇主可能更倾向于采用灵活的合同方式。

3. 隐性契约与道德风险在劳动关系中,隐性契约是指双方在明确契约规定之外,通过默契或非正式方式达成的共识。

不完全契约理论揭示了隐性契约的存在及其影响。

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责任意识等往往无法被明确规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默契起着重要作用。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种分析方法的一个比较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种分析方法的一个比较

担 心对这 些 资产 的投资 带来 的剩余会被 对方
一 23 一
窃取 , 将 对这 些 资产 投 资不 足 。 这 也 就 是 著
名的 “ 敲 竹 杠 ” 问 题 ( ho ld uP pID b le m ) 。 由 此 带 来 了 对“ 产权 ” ( por ep yrt ir hg st ) 的 强 调 。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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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v e m acn e )等 领 域 的 基 础 工 具 , 掌 握 这 一 方
法 已 是相关 领域研 究者 的客 观需要 了。
鉴于 国内对 于完全 契约理 论 已 经有 比 较
表 明委托代 理模 型 是一个 比较 极端 从 而 比较 脆弱 的模 型假设 。
三 、 不完全契约理论
契约 是完 全 的 , 这显 然是 一个 很 强 的假
设 。 因为这 意味着影 响 契约关系所 有 的相机
情 况 ( c on it n g e n c ies ) 都 被 考 虑 在 契 约 中 。 而 在 现实中 , 就一个 契约 进 行谈判 显然 是 件很费 力气 的事情 。 因此 , 很 可 能 出现 把 一 些 相 机
讨 价还 价能 力 的一方提 出一个对 方要 么 接 受
要 么离 开的 契 约 , 而 对方 则没 有 提 出 另 一 契 约 的 自由。 这样 一来 , 从博 弈论 角度来 看 , 委
托 代理 模 型实 际上相 当于 一个斯 塔克 尔伯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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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杨瑞龙聂辉华内容提要: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0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发展了一个新兴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以一个基本模型为基点,围绕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全面地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敲竹杠产权履约一、导论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 ontract)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0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

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0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 ontingent claims),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

幸运的是,自1970年以来,以Alchian和De msetz(1972)、Jensen和Meckling(1976)、Ross(1973)、M irrlees(1974)、Holmstrom(1979)和Grossman和Hart(1983)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0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

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

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和Holmstrom,1987)。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风险中性的,并且可以进入完美的资本市场,此时长期契约和契约理论价值何在呢?Cra wf ord(1988)证明了,除非引入/资产专用性0(asset specificity),否则难以解释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的替代。

但问题依然存在:如果长期契约在鼓励专用性投资方面优于短期契约,为什么长期契约没有完全取代短期契约?换言之,不利于当事人缔结长期契约的成本有哪些?以Williamson和Hart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

具体地说,可以将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Tirole,1999):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

由于这种/可观察*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100872;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邮政编码:100872,电子信箱:niehuihua@。

本文第二作者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资助计划0的资助。

本文也是由杨瑞龙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企业的知识管理与治理结构安排0(批准号:70472067)的阶段性成果。

两位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有益评论。

当然,文责自负。

104但不可证实0的信息结构假设无须借助不成熟的有限理性模型,因此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基础。

基于对契约不完全性的认识,他们发展了一个新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0(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前面提到的委托-代理理论则可称为/完全契约理论0(c 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renegotiation)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

实际上,契约的不完全性很早就被学者们注意到。

Ronald C oase 在他那篇开创性的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0(Coase,1937,p391),这可能是经济学家第一次谈及契约的不完全性。

此后,Williamson(1979)、Klein(1980)、Shavell(1980)和D ye(1985)也都明确提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

通过建立数学模型,Grossman 和Hart(1986)、Hart 和M oore(1990)的两篇奠基性论文(以下简称G HM)开创了正式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在法学和法经济学领域,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受到关注,例如M acaulay(1963)以及更近的A yers 和Gertner(1989,1992)。

不过,经济学上的契约不完全性有时跟法律上的不完全性定义不同。

前者特指契约没有充分地状态依赖(insufficiently state contingent),而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界定为责任或功能上不完全(obligationally or functionally incomplete),Eggleston 、Posner 和Zeckhauser (2000)对两类不完全性做了对比。

此外,在政治哲学领域,Ra wls (1971)提出的/无知之幕0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模型和主要结论,继而通过不断放松假设来扩展基本模型,从而导出相关理论。

最后,我们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并做一个总结性评论。

作为一个综述,本文的特色在于,尽可能地通过统一的模型得出同类文献的主要命题,这有助于读者理解本文。

¹二、基本模型不完全契约会导致什么结果呢?Klein e t al (1978)、Grout(1984)、Williamson(1985)、Tirole(1986)等从不同方面指出了不完全契约会导致无效投资的观点,但G rossman 和Hart(1986)、Hart 和M oore (1988)分别从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角度首次给出了严格形式化的证明。

上述文献的基本逻辑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

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0(hold up)或攫取/可占用性准租金0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

预期到这种敲竹杠行为,投资者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

我们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个基本模型。

假设两个风险中性的买卖双方在日期0签订一个契约,规定上游的卖方S 在日期2向下游的买方B 提供一个特殊的小物品W 。

由于缔约环境X 非常复杂,事前难以描述W 的具体要求(如形状、规格或价格等),双方只能等自然状态在日期1实现之后再议。

在日期0、1之间,卖方需要做出关系型专用性投资R ,这投资给买方带来的成本为C (R ,X ),它是严格凸的(C c R <0,C d R >0)。

W 给买方带来的价值为V (X )。

R 、C (R ,X )和V (X )对双方来说是对称的信息,但是对第三方是不可证实的。

为方便,假设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outside option),没有谈判成本,没有贴现,并且根据纳什谈判解(Nash bargaining solution)以1B 1分享再谈判剩余。

时间线如图1。

105¹Hart 和Moore(1988)已经证明,存在专用性投资的不完全契约不可能实现最优风险分担,同时考虑到对不完全契约模型进行检验的实证研究太少,因此我们节略了这些内容。

图1作为一个标尺,社会最优(first-best)的投资决策是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的解,即SO =max RE X [V (X )-C (R ,X )-R ](1)其中,E X 表示以X 为条件的条件期望算子。

式(1)的一阶条件为-C c (R *)=1在纳什均衡下,卖者的最佳决策由他的期望收益函数决定,即U S =max RE X V (X )-C (R ,X )2-R (2)式(2)的一阶条件为-C c (R NE )=2根据成本函数的凸性,我们知道R NE <R *,即纳什均衡下的最佳投资量低于社会最优的投资量。

这证明,如果是卖方单方面投资,由于投资的收益没有完全内在化,因此会导致事前关系型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

¹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对称信息下会出现无效投资,这一命题是非常强的。

º自1980年以来,国际经济学界有上百篇论文分析了不完全契约是否一定导致投资无效率的问题,或者如果无效应该采取何种制度安排来最小化效率损失。

下面,我们将这些论文归纳为五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并且力图通过扩展基本模型将它们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

三、基本线索11法律干预的视角这里说的法律干预(legal intervention),是指国家或者法律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程序来弥补由于契约不完全所造成的无效率。

针对造成不完全契约的几类交易费用,法经济学界的干预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干预措施。

如果是高昂的缔约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0(default rule),按照某种规则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司法解释或者判例。

由于国家立法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因此当C Si <E ti =1b xi ,即国家创设默示规则的一次性成本小于私人解决问题的总成本之和时,国家提供默示规则就是值得的(Schwartz,1994)。

如果是证实成本导致了契约不完全,那么根据履约理论,法庭基于某些可证实的条款强制执行契约通常优于提供默示规则。

因为缔约各方不会把那些不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契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供默示规则就是无效的(Schwartz,1992,1994)。

如果是预见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否决(avoiding)还是认可(upholding)契约,可以迫使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揭示信息(A nderlini,Felli 和106¹º尽管完全契约理论也讨论过无效投资现象,但那只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才会出现的结果,在对称信息下不会出现无效投资。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醒我们说明这点。

如果我们假设在再谈判过程中把所有权力赋予卖方,并假定卖方的成本有高、低两种类型,可以证明此时会出现卖方投资过度的现象,类似的证明参见Tirole(1988,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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