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行行政诉讼的障碍和排除的论文
浅议行政诉讼之桎梏

浅议行政诉讼之桎梏行政诉讼是一种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桎梏,其运转效率不高,诉讼程序复杂等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桎梏进行浅议。
一、行政诉讼涉及领域狭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并不能直接受理。
这导致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例如,在征收拆迁、环保治理等领域,由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难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行政诉讼程序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言,比较复杂。
特别是在立案、受理和审理等方面,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例如,在行政诉讼的立案方面,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提交包括诉状、证据材料等在内的一系列申请材料,而这些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审理方面,如果行政机关在答辩中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发出传票,对有关证人进行传唤,调查、鉴定等,这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三、法律保护不到位在行政诉讼中,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方面,行政机关常常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难以遭到法律追究。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并不能有效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等行为时,也存在部分问题。
例如,在一些地方,一些行政机关往往滥用职权,于是,一些公正的行政处理被视为"地方百姓没有办法"。
这种情况也存在着行政诉讼不能很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官执行力度不足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强。
在执行判决或裁定时,法院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以至于一些行政机关故意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例如,在某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使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仍然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行政诉讼的缺陷及其补救方式

行政诉讼的缺陷及其补救方式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不仅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几个主要缺陷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补救措施。
缺陷一:程序复杂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提交大量文件材料,且各个阶段的规定不同,办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当事人理解和把握相关程序要求的难度。
补救方式:简化程序针对程序复杂的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规程的改革研究,尽可能简化程序要求,降低办理门槛,增强办理效率。
可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诉讼网上处理,尽可能实现诉讼胜诉公告、送达文书等电子化,简化行政诉讼程序,方便诉讼当事人。
缺陷二:信息不对称行政诉讼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对称性不足。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诉讼经验、信息获取渠道等原因,使得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较弱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补救方式:推行诉讼辅助制度为了改善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可以采取一些行政诉讼的辅助机制,如引入信访工作人员、律师、公民观察员等人员参与补助较弱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获取、掌握信息。
缺陷三:执行难度大在行政诉讼的执行环节中,常常会出现执行难度大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执行方式和强制执行手段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
补救方式:加强行政诉讼机制的配套为了改善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在行政诉讼机制的执行环节中下功夫。
应当完善行政诉讼裁判的力度和制度,及时对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干涉和制止,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健全强制执行制度,赋予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更多的手段和权限,及时补偿犯罪受害人因行政诉讼没有及时执行而遭受的损失。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么没有 起诉 呢 ?我 想这跟 政府 机关 历来 的飞横 跋扈 , 无忌惮 , 肆
不无关 系 。
后来 演变 了c央 集权专 政制政 权 。 政权 ( 行政 权) 导一 切 , 宰 主 主 这 个社会 。长 期 以来 , 形成 了“ 官贵 民贱” 畏 官” 不能 犯上 ”官 “ “ “
本 位” 思想 。人们 在儒 家文化 思想 的影 响下 , 等 人们 的 “ 厌讼 ” 心 和法 官法 的规 定, 各地 法院 的院长 由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 选举
种 司法制度 , 实施 以 来行政 诉讼 的发展 与其他 诉讼 相 比, 从 仍显得 步履 维艰 。本 文 简要 阐述 下造 成其 困境的 原 因及 其缓 解
的看 法。
关键 词
行 政诉讼
司法 审查权
行 政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1-5.2 10—5 2 1)2l20 2 只不过 是 自己的一个 办事 机构 而 已。因 为我 国司 法体制 下法 院
抗 衡。 由于 中国历 史一直 以农 业为 主 ,造 成人 性格 的 内 向和封 联 邦党人 说 :就 人类天性 之一 般状况而 言 , 某人 的生活有控 制 “ 对 闭。 最开 始 , 个人 的权 利利益 是靠 家长 来维护 , 形成 了父 权控 制 ,
权, 等于 对其 意志 有控制 权” 。 法 院在 人事方 面 ,我们 法 院的 没置 是按地 方 行政 区域 没置 的。 实行 的是块 块领 导 , 官 的选任 也是地 方化 。 法 依据 现 行宪法
理 非常强 烈 , 对法 律产 生严 重的不 信任 。 中国人 自古 以来追 求的
和罢 免, 其他 法官 要 由本 院 院长提请 本级 权 力机关 任免 。 官在 法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农民进城进镇的顾虑和障碍以及解决方法(2010.4.13)[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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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进镇的顾虑和障碍以及解决方法(2010.4.13)[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农民进城进镇的顾虑和障碍以及解决方法(2010.4.13) 农民进城进镇的顾虑和障碍以及解决办法农民进城进镇变成城市和集镇居民,是目前的一个大趋势,是减少农民的主要途径,是推进土地流转,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有效形式。
加快农民进城进镇的步伐,不仅有利于县城的扩展,也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一、我县农民进城进镇的顾虑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集镇的房价过高,农民负担不了。
目前日益上涨的房价,使大部分农民无法承受,虽然常年在外打工,却买不起房,只好租房居住,人在城市,心却在农村。
2、安于现状。
有的农民群众对自己“前有晒场,后有菜地”的住房很满意,并且主要以种田维持生计,如果一旦离开农村,生活将得不到保障,所以不愿意进城进镇居住。
3、就业无保障,缺乏自信。
部分农民对未来的就业预期心怀担忧,不知道今年做了明年还有没有事情做。
做生意的也是如此,担心生意做不好怎么办。
因此,他们都不愿意丢掉老家的那几亩地,以备日后有个退路。
4、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
有的农民认为,农村的计生工作管得松,可以想办法生二胎,而城市的计生工作管的很紧,不敢生。
所以,有具备进城定居的农民为了生二胎,也不愿进城。
5、心理因素。
一部分有条件进城定居的农民,有一个心理因素:害怕进城后被城市人瞧不起、受歧视。
6、受老人和孩子的束缚。
农村家庭的老人主要肩负三大任务:看家、种地、带孩子,儿女们外出打工赚钱。
7、户口问题。
目前进城农民享受不了城市居民的低保,如果找不到工作,就无法生存,子女入学,表面上规定不多收费,有的中学还在以搞捐资助学等名义乱收费。
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实际上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
二、对策建议:1、加强城乡统筹规划管理。
坚持以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用“一规带五规”,即用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和带动镇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摘要】行政诉讼执行难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但行政机关无法或不愿意履行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造成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司法部门责任不到位、行政机关不配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缺乏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要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司法部门主动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加强法治意识和制度建设,是根本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应对行政诉讼执行难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推动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难、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公众监督、舆论引导、解决措施、根本解决之道、法治建设、法治意识、制度建设。
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诉讼执行难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尽管司法机关做出了终审判决或裁定,但行政机关却未能或不愿履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判决或裁定,导致司法效果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推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财产难以执行等等。
行政诉讼执行难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是完善法治体系、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加强行政机关的配合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共同努力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影响行政诉讼执行难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行政诉讼执行难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滥用职权,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导致法治建设的难度增加。
行政诉讼在解决村民自治纠纷中的利弊及出路
行政诉讼在解决村民自治纠纷中的利弊及出路村民自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某些自治权利和村民自治组织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但对争议解决途径未作规定,村民自治中的争议面临很多尴尬。
有些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注:有些争议纯粹属于村民个人与政府或者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一般行政、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并无不妥,本文所分析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案件,属于村民自治权利的纠纷,不能作为一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短期看有其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看,其负面作用应当引起重视,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一、目前解决村民自治纠纷的主要行政诉讼情形目前,在村民自治中,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争议诉讼。
案例1:《法制日报》讯(记者王晓飞,通讯员左莉):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石林被镇政府随意免除,蒋将荫田镇政府告上法庭并讨回公道。
蒋石林系荫田镇爷塘村农民,1999年3月依法被选举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在20XX年1月召开的全镇党员冬训会上,荫田镇镇政府突然宣布免除蒋的村委主任职务,并于同年2月指定村上另一农民蒋玉红主持爷塘村村委会工作。
蒋石林对此不服并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一直未得到答复。
20XX年8月,蒋向常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其提出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将其申请驳回。
蒋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为由,于9月7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荫田镇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判令撤销其所作的免除蒋石林村委主任职务的决定。
(注:《职务无故遭免除“村官”依法讨公道》,Http:s:///bbs《行政法论坛》,20XX年11月19日。
)类似的案件还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王庄村村委会主任王士丰、(注:《江苏一乡镇政府免去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违法》,中国新闻社,中新江苏20XX年2月22日。
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9-10-12我国⾏政诉讼法⾃1990年10⽉1⽇实施以来,应该说⾏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确实取得了⼀定的成就。
但从⽬前我国的⾏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担忧的问题。
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政诉讼存在的⼀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我国⾏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们共同探讨。
⽬前我国⾏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法院不依法⽴案、裁判和对被告执⾏问题。
⾏政诉讼⽴案难,连⾏政管理相对⼈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栗有的法院甚⾄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政⾏为的⾏政机关⼀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政机关有履⾏能⼒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等等。
⼆、⾏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政纠纷诉诸法院后,⾏政机关滥⽤职权,藐视⾏政审判权时有发⽣,表现在:有的⾏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是拉关系、找熟⼈,甚⾄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对法院施加压⼒,⼲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法院⽣效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爷”⾃居,指⼿画脚,蛮横⽆理;有的甚⾄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三、地⽅党委⾮法⼲预的问题。
有些地⽅党委领导对⾏政机关的“说法”偏听偏信,致事实和法律于不顾,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以党代法、以⾔代法、以权压法。
他们通常以地⽅党委、党组织名义对法院施加压⼒,⾮法⼲预法院的⾏政审判。
现阶段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对策-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现阶段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对策-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执法论文精选范文10篇之第四篇:现阶段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对策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农村依法行政对促进法治建设,维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探究了现阶段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农村依法行政的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依法行政;法治建设;1 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1.1 权责定位不明我国现阶段政府存在权利冗余的现象,很多机构职责都被分摊至乡镇基层。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授予乡镇农村的职能所担负的相关责任都没有减少。
责任重大而权力薄弱,导致依法行政的过程难以顺利。
在违法违纪面前,没有相应的权力做基础,必然造成依法行政四处受阻。
正如基层社会的传言所述: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天大的责.1.2 执法人员身兼数职农村执法工作者的身份较为模糊,界定不够清晰,甚至某些人不得不兼任多种职位。
一方面缺乏切实的执法权力,另一方面还要分管涉及消防、交通、调节等方面的工作,某些经济和公益领域的事务也需要承担,很多工作都要求党政负责人亲自领导,事务庞杂,不仅给其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而且极易导致违法现象的发生[1].基层乡镇公务人员在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出现较大的随意性,他们对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没有深刻的领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1.3 违法行政时有发生就依法行政而言,通常有两方面的认识较为欠缺:过分强调经济利益,无视法律规范。
基层政府在进行决策的时候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牺牲法律对有关权责和程序的严格规定。
譬如乡镇政府在一些农村的旅游景区的管理方面,放任商户的各种不法或不文明行为,导致游客口碑较低,引发景区管理混乱,只重视商户的经济利益,忽视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2].再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急于求成,无视相关法律程序的要求,盲目操作。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作者:林小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
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
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
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
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
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
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
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
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
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
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
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
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
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
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相反我们的政府在实践中,违法违规执法的情况特别多,个别机关随意挥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所欲为,任意践踏人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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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行行政诉讼的障碍和排除的论文[摘要]在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及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今天,农民权利能否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有效地保障,具有特殊意义。
然而,农民进行行政诉讼却面临着体制、意识、程序等诸多障碍。
为此,改革体制、更新观念、完善程序以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乃迫切需要和理性选择。
[关键词]农民;行政诉讼;障碍;排除行政诉讼作为解决公民私权力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时救济问题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宪法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及政府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今天,具有特殊的价值。
然而,在目前,当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农民进行行政诉讼可谓举步维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乃不争事实。
其诉权的实现无论从法律规范层面还是从现实运作来看,都存在着诸多困境和障碍。
一、农民进行行政诉讼的障碍及原因分析农民在行政诉讼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制障碍首先,司法难以独立。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
加之有些法官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品格,对其宪法地位也缺乏信心,同样影响到农民对法律的信心,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
其次,因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法院对于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又存在着规范上的障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发布的侵害农民权利的违宪的规范性文件,找不到法律解决的途径。
最后,农民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安全保障。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方面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农民的诉讼权利难以全面行使;另一方面事前事中进行威胁、事后进行报复,也使得受害农民为避免权利落空或事后报复,不得不畏惧退缩或委曲求全。
在行政诉讼中,近年撤诉率居高不下,大部分正是由于受到威胁所致。
(二)意识障碍基于经验认知,“民不可与官斗”的意识在农民中颇有市场,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主体地位,习惯于对权力的顺从;而行政机关也难以摆脱“官本位”意识。
(三)成本障碍诉讼费用过高,也是农民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国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照搬民事诉讼。
有学者在考察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时曾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
如果当事人试图穷尽起诉、诉前保全、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救济手段,必须准备一笔价值不菲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越大,争取全额赔偿的愿望越强烈,他为胜诉要预先支付的费用就越高。
”[1]行政诉讼收费与民事诉讼收费一样将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与财产案件。
前者按件征收;后者以其所涉金额与价款按比例征收。
这往往使农民承受相对他们而言高额的案件受理费,还有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再加上诸多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及司法腐败所额外增加的成本,农民的诉讼成本极高!权衡利弊,农民往往选择忍让、退缩或者寻求诉讼外的救济途径,如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生命不息、申诉不止”现象,“上访专业户”不断增多乃不争事实。
(四)程序障碍 1 立案上的障碍。
目前,该方面的最大障碍是,有些法院对于农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甚至既不立案也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使农民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
2 受案范围的限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该条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所谓抽象行政行为侵权提起的诉讼。
而事实上,许多侵犯农民权利的行为恰恰是抽象行政行为。
这就使农民的有关权利受到地方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或所谓的“红头文件”侵犯时,无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
该条还对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作了限制,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然而,目前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也往往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故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往往认为它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人指出,村委会除了公共服务职能外,在实际工作中也具备一部分执行基层行政事务(如计划生育)的职能,而村委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往往使农民许多切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救济。
该法第11条采取列举的方法,进一步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不作为等,涉及政治、教育等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而,使农民的自治权、受教育权等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3 行政领导出庭难。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出庭,被告拒不出示证据或威胁利诱原告撤诉等都成为农民行政诉讼道路上的“荆棘”。
目前,在全国已审理的行政诉讼中,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出庭应诉的还不足1‰;有的省份全年几千件“民告官”案件中,行政长官竟无一人出庭;有的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甚至连委托代理人都不屑,干脆让法庭缺席审判![2]4 执行难。
事实证明,即使农民胜诉,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往往不执行司法判决。
因此,胜诉对于农民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民进行行政诉讼障碍的排除在目前,要想真正扫清上述障碍,我们认为,主要应沿着以下路径:(一)改革体制1 必须贯彻司法独立,以确保司法公正。
只有改革现行体制,减少地方党政部门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干扰,才能真正做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3]也只有这样,农民才有望彻底跳出“民畏告官”的窠臼。
2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违宪审查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否则将视之为无效。
据此,对于政府制定颁布的涉及农民权利的法规、规章,应允许农民控告,并由违宪审查机关依法对其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降低成本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无论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还是从其所依据的实体法及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本质来看,诉讼成本都理应由国家财政支付,若由包括农民在内的当事人承担,则不尽合理。
因此,尽快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4]未尝不是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的理性选择。
在现有受案范围内,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彻底清除各种限制受案范围的“土政策”,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以减少农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社会保障、发放抚恤金等农民确有困难的案件,或者要求减负以及占地或拆迁补偿等农民一时难以承受较高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以保障立案,使农民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不敢或不愿进行行政诉讼。
(三)完善程序 1 完善立案程序。
起诉权是实体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前提,而行政诉讼中,农民往往是弱者。
有诉不理,农民再有冤屈,也只能徘徊在法院大门之外。
故此类案件中贯彻“司法为民”,首要的就是要加强诉权保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使权利受到侵犯的农民“告状有门”。
2 应扩大受案范围。
为弥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明显不足,扩大其范围的原则应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全部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中包括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
[5]当下全面扩展尚有难度的情况下,起码应率先解决以下案件的可诉问题:(1)村民自治权受侵害案件。
对此,我们建议修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弥补前者缺乏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之缺憾。
即应明确规定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行政干预、行政不作为等纠纷或者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确立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2)农民负担案件。
此类案件多因乡镇政府“农负”文件加重农民负担而引起的,法院大多将其看作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
故此类案件的诉讼对象,目前仅限于针对具体人发出的农负通知,致使乡镇基于农负文件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司法监督,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3)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应作具体分析:若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凡不涉及所有承包人利益的个别合同纠纷,就按民事合同纠纷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若是乡镇政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文件形式强迫农民接受不合理土地承包条件的,应以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同时,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违反国家有关占地、拆迁补偿规定以及宅基地发放规定而下发的各种决定、命令、办法等,都应允许农民以行政诉讼方式起诉。
值得强调的是,应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中规定了类似于美国式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即具有共同或相同法律利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不便或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法虽未作此类规定,但上述三种案件多属群体性行政纠纷,若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并考虑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对解决上述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第114条中也强调: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这无疑为解决农民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3 完善审判和执行程序。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为减少农民的“讼累”,应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不仅要尽快立案,还应尽快开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审结,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同时,应加强山林土地、农民负担等关涉安居乐业、生老病死等案件的审理,切实解决他们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法院加强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实属必要。
因为目前所规定的“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的方式有些乏力。
对此,法院应多做说服教育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行使制裁权。
对于被告敢于抗拒法院裁判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机关首长的责任,从而使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应力争做到: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从而为农民提供一个权利维护的平台,确保国家公权力不会轻易侵犯农民权利,并且一旦侵犯将受到有效地追究。
(四)加强司法援助尽管目前我国设有中央、省、市、县四级司法援助体系,但因未建立专门的保护农民权利司法援助组织,不利于接近农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为此,必须建立乡一级司法援助基金,同时鼓励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