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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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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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搜狗百科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

嫡即正妻、元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

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

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

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

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

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当时多妻(妾)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

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

周制: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财产和地位,世世相传,实行世袭制。

在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这种继承制度与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兄弟之间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祸乱,从而维护了王权的威严和社会的稳定。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

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

“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

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嫔)的儿子为太子。

汉代的父子关系考述

汉代的父子关系考述
奋学习的。刘邦 写道 : 吾遭乱世 , “ 当秦禁学 , 自喜 , 谓读书无 益。泊践祚 以来 , 时方 省书 , 乃使人 知作者 之意 。追思 昔所 行, 多不是 。 “ ” 吾生不学书 , 但读书问字而遂知耳 。以此故不 大工。然亦 足 自辞解 。今视汝书犹不如吾 , 汝可勤学 习。每
代家长对子 女的教育 是多方 面的 。有立 志教育 。典 型的例 子如《 史记 ・ 太史公 自序》 载 : 记 司马谈临死 之前 留下遗 嘱 , 遗嘱的核心是讲述了撰写史书的重要性 , 望司马迁继承他 希 的遗志 , 完成他的未竞 之业 。司 马迁 没有 辜负父 亲的期 望 , 用尽毕生精力完成 了《 史记》 的著述 。司马迁的成就 与他父 亲的教育是分不 开 的。品德 教育 。汉代 特别重 视在家庭 中 对子女进 行孝 伦理 教育 。《 经》 《 孝 和 论语 》 儿童 的必 读 是 书。如范升九岁通《 论语 》 《 经》 马续 七岁通 《 、孝 , 论语 》 苟 , 爽 十二岁通《 论语》 四民月令 》 。《 记载 : 十一月 , 研水冻 , “ 命 幼童读《 孝经》 《 、 论语》 篇章 。 武 氏祠 画像石 中刻 有历代 的 ” 孝子 , 曾子 、 有 闵子骞 、 老莱 子、 丁兰 、 魏汤 、 邢渠 、 董永 、 谷 原
守时 , 其亲朋好 友和 同 乡长者 都劝 杨震 为儿 孙们 置 办些产 业, 杨震始终不 肯。他说 :使后世称为清 白吏子孙 。以此遗 “
权 与送惩权 。在 当时人们 的观念中 , 正如《 汉书 ・ 刑法 志》 所 言 :鞭扑不可绝于家 , 罚不可 废于 国。《 “ 刑 ” 说文》 释“ ” 解 父
主 要 应 从 父 的权 力 与子 的义 务 方 面 入 手 。
之, 不亦厚 乎? 还有 教子 勤俭 的。《 书 ・ ” 汉 疏广 传》 记载 了 这样一个故事 : 西汉 时期 曾任太子少 傅 、 太子太傅 的疏广辞 官 回乡时 , 汉宣帝赐 给他黄 金二十斤 , 皇太子也赠 黄金五 十 斤 。疏广就用这些钱 每天宴请族人 朋友。疏 广认为 , 为子孙 置过多的产业 , 只会促使 他们好逸 恶劳 。子孙 如果是 贤者 , 财多会损其志气 , 子孙 如果是 愚者 , 财多 只会增加 他们 的过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作者:姜淼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摘要: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重点研究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一、引言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就形成了“家天下”的政治格局,即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而中国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二、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夏禹改变部落联盟的禅让习惯,将帝位传给其子启,开始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从而能形成“家天下”的政治格局,这种格局居于保护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

商朝是继承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商朝早期的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而后“父子相继”逐渐成为王位继承制度的主流,到商晚期则完全确立“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

西周在身份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是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其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

春秋战国时期,继承制度比较混乱,但从总的形势看,“兄终弟及”制度的地位每况愈下,进入战国之后,“父死子继”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度,宗法的“父死子继”、“嫡庶有别”原则得以确立。

秦朝的身份继承沿用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形成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即长门长孙制,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指定继承制度。

汉代是中國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成型的重要阶段,汉代继承法律制度所规范的主要就是身份继承关系,其中又包括爵位的继承和户主地位的继承。

到了魏晋南北朝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

唐代开始,身份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宗祧权就是主持祭祀的权利,是对祖先的尊敬,是家族地位和权力的象征,家族中最尊最长的男子才有资格胜任,宗祧制度的原则就是“有子立长,无子立嗣”。

官爵继承始于西周,在唐朝按照唐律的规定仍为嫡长子继承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继承。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篇一: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

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

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

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

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

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

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

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

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

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

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

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

户 。民欲 别 为 户 者 , 以 八 月 户 时 , 户 时 勿 皆 非 许 。 l… …所分 田宅 , 为户 , ” ‘ ‘ 不 得有 之 , 至八 月书 户 ……”2 以八 月 为 检查 、 [并 案验 户 籍 的时 间 , 如
的真实 面貌 。

有不 按法 律程序 办理 户籍者 , 会受 到一 定 的惩 罚 。
位 继 承 , 张 家 山汉 简 反 映 出来 的西 汉 继 承 制 度 与现 实 情 况 结 合起 来 考 察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把 关 t 词 :张 家 山汉 简 ;立 户 ;继 承 制 度 ;爵 位继 承 中 圈分 类号 :K2 4 1 3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4 3 ( 0 0 0 — 0 7 —0 0 3 7021)5 00 6
若 主所 言 吏 者 。 上 述 律 令 表 明 如 果 户 主 死 了 后, 没有 其 他 的继 承 人 , 以免奴 婢 为 庶人 , 至 可 甚 允许 他们 成为户 主 。《 张家 山汉简 》 对户籍 制度 作 了详 细的 规定 :
白五 大 夫 以 下 , 地 为 伍 , 辨 口 为 信 , 处 相 比 以 居
立 户 为前 提 , 立 户 又 是 获 得 土 地 的 基 础 , 是 分 而 也
割财产 的重要依 汉 初政 府 为 了保 障 财政 收 入 , 尽可 能 采 取

岁 以上 , 是 政 策 对 寡 妇 的 优 待 。根 据 《 延 汉 这 居 简 》 七岁 以下称 “ , 未使 男” “ 、 未使女 ” “ 男” “ 、小 、小 女” 七到 十 四岁 称“ 男” “ , 使 、 使女 ” 十 五到五 十二 , 岁称 “ 大使 男” “ 使 女 ” 、大 。高敏 先 生 据 汉 筒 推 断 汉初 傅籍 的年龄 也 当在 十 五周岁 L , 正好 与《 3这 ] 二 年律 令 ・户律 》 规定 的立 户时 间的 下限相 吻合 。 所 “ 夫、 寡 寡妇 毋 子及 同居 , 有 子 , 若 子年 未盈 十 四, 及寡 子年 未盈 十八 , 夫妻 皆癃病 , 年老七 十 以 及 及 上 , 异其 子 ; 毋它 子 , 令归户 入养 , 之 。L 毋 今 欲 许 ”2 ]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摘要:文章试还原汉代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在当时社会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对这一制度与现代民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加以比较,从而对当时遗嘱继承的性质提出见解,旨在探讨古代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如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更为充分地利用。

标签:汉代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本文对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与现代民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加以比较,从而对当时遗嘱继承的性质提出见解,力求使古代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得到更为充分地利用。

一、汉代法定财产继承概述(一)法定财产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在继承顺序中,汉代法律优先考虑有同居关系的亲属作为继承人。

《二年律令·置后律》记载: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

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按律文,财产继承的法定顺序依次是: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外孙(耳孙)-祖父母-同产子(侄)。

可见,汉代继承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尽量做到财不出户。

所以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很大,往往包括同一家庭的大部分成员,但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来确定。

同时,与身份继承不同的是,寡妇与女儿被确定为合法的财产继承人,由此反映出女性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在一定条件下是享有财产继承权的。

(二)法定财产继承的执行原则1、诸子均分。

财产继承涉及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避免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生纷争,平均分配就是分家析产时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

这是基于所有儿子无论嫡庶长幼,都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相同而形成的原则。

如律文规定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财产田地仍是诸子“中分”,即平均分配。

2、嫡长子的优先选择权。

汉代的继承在诸子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嫡长子拥有优先选择权。

如律文规定死者的诸子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程序上嫡传继承人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行使对财产的选择权。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到田地的分割,嫡长子拥有优先选择权就可以预先选择好的份额。

高中历史:汉朝政治的特点

高中历史:汉朝政治的特点

高中历史:汉朝政治的特点
(1)“汉承秦制”:汉朝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是继承并维护了秦始皇开创的中央集权制度,略有损益。

主要表现为承袭了秦朝君主专制制度、郡县制、监察制度、官吏选任制度、法律制度、赋税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维护了秦汉“大一统”局面。

(2)布衣将相:西汉开国诸臣授官将相的,绝大多数“起自布衣”,这些人大都没有贵族头衔,称之为“布衣将相”。

这既是对秦末农民起义结果的承认,也是削弱贵族势力的必然产物。

(3)重视母族亲属关系:汉代皇室的母族势力受到了充分的重视,西汉出现了吕后暴政和窦太后的专权,东汉出现了外戚干政的局面,这些都是母族势力强大的表现。

(4)儒士受到重用:汉初,重视黄老之学,但是,并不排挤儒学。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士受到了重用,几乎垄断了汉代官僚体系。

(5)地方势力强大:汉初,王国是中央集权的主要威胁。

王国问题解决后,豪强地主逐渐成为威胁中央集权的主要力量,最终导致了东汉的灭亡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分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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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之全貌。因此本人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以新材料结合传世文献,运用历 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对汉代的继承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和总结。
(三)文章的难点及创新点
1难点 首先,关于汉代继承的史料比较分散。
其次,国内外的很多知名学者都对汉代家庭继承这一问题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
series of
bamboo
merged in
our
ancient inheritance
on
law system,but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dentity.Because it focuses of essay is as follows: Part one:Outline in Han of
继承问题》、徐歆毅的《汉代家产继承析论》和《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的社会史考察》、刘
厚琴的《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和《宗法伦理与汉代家系继承制度》等。硕士博士论 文方面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徐歆毅的《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王兴华的《论 汉代的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制度》、台湾大学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 初的继承制度》等。
and
other factors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Our opinion,the Hart Dynasty
inherited the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is genetically related to increasing the relevant factors, the heir to the identity of the strict distinction between unrelated facts to exclude blood relatives
要有父母生前的继承和父母死后的继承。在遗嘱继承问题上,尽管研究者对仪征胥浦汉
墓所出的先令券书有不同的解说,但都肯定了汉代遗嘱继承的存在并对遗嘱继承制度进
行了研究。而魏道明则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制度的产
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 些条件。对此,曹旅宁在他的新著中也认为汉代未见到遗嘱继承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以往的研究成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 研究,他们有的未展开论述,点到为上卜,有的侧重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不能展现汉代
inherit,which
ranked

respectable
and humble.
IV
key words:inheritance of Han dynasty property
inheritance
identity
inheritance
of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每个时代都有特定的问题,都有特定制度的约束,但不同的时代有着相通的文理。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汉代家庭继承制度是夏商周以来继承法律制度的总结。先秦时期, 家庭继承隶属于“礼”的范畴,及至秦汉,随着封建制度的完善,家庭继承逐渐脱离“礼” 的层面,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并且日趋完善。 汉代,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我国以“和”为中心的传统文化。 家庭继承关乎婚姻、家庭、亲属以及社会的人文性和伦理性,这都是社会立法者为追求 社会稳定所付诸的实践,从而使我们的传统带着血缘伦理成为法律关系调整的准则。 汉代继承制度的研究,历经数十年研究,已取得相当丰硕的结果。以此为契机,我
们对汉代继承制度要有新的考量。已有的研究很好地指明了汉代继承制度是什么,但是 制度不应仅止于此,我们不仅要知其为何,还要知其何以为何。这些制度是如何发展,
统治者如何实施,人们如何接受遵从。继承制度与秦汉时期社会的发展又是怎样的一个 关系?站在时代的角度上,我们又如何去审视当时社会的发展。
(二)学术史回顾
inheritance
of identity.The structure
inheritance
I‘S
law system
of
Han Dynasty.Basic
on
situation of
inhly described through exploration
on
关汉代继承问题的研究开始复苏,不仅重新印制了本世纪初的相关著作,还陆续翻译了 西方学者关于这一课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有梅茵的《古代法》、马克-赫特尔的《变 动中的家庭一跨文化的透视》、安德烈・比尔基埃主编的《家庭史》等等。国内则有栗 劲的《秦律通论》、孔庆明的《秦汉法制史》、马新的《两汉乡村社会史》、岳庆平的《汉 代家庭与家族》、张仁玺的《秦汉家庭研究》、于振波的《秦汉法律与社会》、邢铁的《家 产继承史论》、曹旅宁的《秦律新探》等名作,这些前辈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给我们展
20世纪前期,中国的社会史专家翻译了大量外国著作,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路威的《初民社论》、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等。一些学者还通过资料 的发掘和整理,致力于婚姻家庭通史和断代史的研究,其中重要的著作有瞿同祖的《中 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杨树达的《汉代婚丧礼俗考》、费孝通
示了一个广阔的汉代家庭继承的社会画卷。专门介绍这一课题的论文主要有:李均明的
《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徐世虹的《张家山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的继承 法》、尹在硕的《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臧知非 的《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杨剑红的《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
in from disorderly to orderly development process,through which
core
inherited
the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Italy in the elimination of the
chaotic order
的《生育制度》。这些著作对中国古代的家庭继承制度虽有探究,但未深入。除此之外, 法学家也对家庭继承进行探讨。代表作有潘维和的《中国固有之家庭制度》、赵凤喈的
《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这些相关的研究构成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侧面。 20世纪中期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多无建树。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有
即争讼与让财。最后论述没:存继承人——“户绝”的由来和特殊处理。
三、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历史意义。汉代继承制度,处于从无序发展到有序的发展 过程当中,贯穿在其中的是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意在消除 混乱秩序等因素。如今我们看来,汉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以血亲为基础,不断增加相关 因素,使继承人身份严格加.以区别,排除与血亲继承不相关的事实,从而排列出的是尊
inheritance
Dynasty.The inheritance of identity
inheritance
of title.The
includes of
inheritance
of family line,ildaeritance of title and
inhertance
property mainly talks about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of equally distribute
卑贵贱。
关键词:汉代继承身份继承财产继承
Abstract
The essay shows inheritance law system of Han Dynasty to the readers in detail with
inheritance
law system of Haa dynasty as research
are
two
particular phenomena
inheritance,litigation
and abalienation.Finally,it will talks about
how to deal with
inheritance
without offspring.Last discourse is not the origin and the special
the spirit of ancient from beginning of
occurs.
inheritance,further
research
the sequence,scope of
inheritance
inheritance law system of Han Dynasty and the solution when special Part two:Content of inheritance law of Han
汉代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时期,其家庭继承制度既是对先秦家庭继承制度 的总结、继承和发展,也是以后历代家庭继承制度学习的楷模。 对于汉代继承制度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有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以湖北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为分界点,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前学者们对汉代继承问题都是泛泛而论, 主要集中在社会史,法制史当中。
treatment ofthe heirs…一the hujHe”.
Part three: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inheritance
system in Han
families.Inheritance
system of the Han
is the eldest
son
Dynasty
河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研究 姓名:刘东山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中国古代史 指导教师:王文涛 20120525
内容摘要
全文是以汉代的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传世古籍和简牍为依托,从历史和法 律等角度,将汉代的家庭继承制度详细的表现出来。虽然汉代继承制度,在传世古籍中 比较少见,但随着《张家山汉简》等简牍的出土,使得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的框架清晰可 见。在我国古代的法律继承制度当中,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是融为一体的,而人们更看 重的是身份继承,因为它侧重于社会地位的传承。本文的论述问题如下: 一、汉代家庭继承制度概述。从我国古代法律继承精神的探究开始,探究汉代继承 权的本源,汉代继承人的继承权,汉代特殊继承主体继承权的处理等,将汉代继承的基 本情况表现出来。 二、汉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内容,这是全文的重点。汉代家庭继承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户主继承。财产继承主 要描述如何对财产进行继承:.主要特点为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继 承人在世的分家析产;二是:陂继承人身后的分家析产。在财产继承中有两种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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