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

为加强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公文管理1.明确公文的分类、编号、签发、送达、归档及销毁等流程,确保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建立公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公文档案保管,及时归档、销毁以及提供信息服务。

3.健全公文传输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提高公文传输效率,保证公文办理的快捷、便利、安全。

二、规范公文撰写1.明确公文格式要求及撰写规范,提高公文撰写质量,将公文的用语、格式、排版等准确明确化。

2.加强对公文的内部和外部审核,严格把控公文内容的真实行文、传达和阐述,保证内容正确、准确、完整。

三、加强公文应对工作1.建立公文应对制度,增强应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协调能力,推广公众在线应用平台等多方式公开履职情况。

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协作共同,拓展公共参与渠道,畅通公民表达权。

总之,我们将加强加强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探索实践和完善完善公文办理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的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营造便利、高效、权威的政务服务平台。

希望各部门、单位认真执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公文办理工作。

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沟通解决。

特此通知。

人民政府公文办公室20XX年X月XX日四、加强公文流转的监督和考核1.明确公文流转的责任人,加强对其管理监督,实行责任到人制度,规避延误和漏洞。

2.加强公文流转的考核,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对公文流转的速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考评。

五、强化公文信息化建设1.推广公文信息化处理,并建立统一的公文信息处理系统,实现公文办理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和智能化。

2.建立公文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公文信息公开化,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加强对公文办理工作的培训和学习1.加强对公文格式和撰写规范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文文书资格和效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晋市政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年度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立项。

未经申报、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涉及重大、突发问题急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条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程序起草完毕后,填写《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卡》,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20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四条起草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意见。

(四)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5•【字号】晋市政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直接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涉及有关接待事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和上级明传电报、密码电报等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涉及信息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涉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类公文和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

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

市直有关单位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必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的回复意见按5份上报,回复意见必须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晋市政办〔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4号),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市长工作例会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2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4号),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市政府直属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长确定。

第四条全体会议主要内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根据市“两会”时间安排或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审议;(三)研究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四)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五)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发文
1. 发文前,需仔细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其准确、符合规定格式,做到语言通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2. 发文时需要保证公文的机密性,对于涉密内容,需按照保密
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3. 发文前需要规范公文编号和签发人姓名,确保发文的准确性
和规范性。

二、公文收文
1. 收文时需认真核对公文的收文日期和文号,并对涉密内容进
行保密处理,保证公文的机密性。

2. 对于部门之间转发的公文,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发,确保历经各环节的公文及时转达到有关人员。

三、公文管理
1. 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加强
工作培训,提高公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所有公文应经过严格的分类归档,降低公文丢失的风险,方
便查阅使用。

以上事项请部门内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及
时向公文处理业务组进行询问。

谢谢大家的配合!
公文处理业务组
XXXX年XX月XX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晋市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晋城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为持续引深“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推进“事项通”“业务通”“系统通”“用户通”“证照通”“数据通”,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自建行政审批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平台整合对接。

1月底前,进驻市一体化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100%达到三级网办深度(需到现场核验一次)、80%达到四级网办深度(全程网上可办)。

其他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套餐式业务协同办理,实现“事项通”“业务通”。

1.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再次梳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

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类服务渠道数据同源、同步更新,为“一网通办”奠定基础。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号_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号_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了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市政府会议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公文处理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制度(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会期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批准并主持召开。

2、参加人员(1)出席人员: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

(2)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参加。

根据需要邀请市委、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会议内容及议题的确定(1)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2)会议主要是讨论全市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3)会议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拟制,或委托有关部门草拟,经秘书长审核后印制。

4、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与落实(1)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或市长签署后印发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纪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认真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2)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l、会期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96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5
【实施日期】2009.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
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直接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涉及有关接待事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和上级明传电报、密码电报等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涉及信息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涉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类公文和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

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

市直有关单位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必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的回复意见按5份上报,回复意见必须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模范遵守公文报送程序,带头纠正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程序的问题。

二、规范公文格式
(六)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

(七)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和联系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

(九)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电函,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代拟文稿,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并签署名字。

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

(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代拟文稿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

部门或单位办公室要认真把关,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

三、规范公文审签程序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不应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或代拟稿报送市人民政府。

对未经会签程序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公文进行初审把关后,附发文卡,由办文单位按程序逐项审签。

(十三)对需市直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的请示类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直接批转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答复呈报单位。

重要、紧急事项应注明批办情况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

四、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大力精简文件
(十四)控制文件规格。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文电函代拟稿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可发可不发的文电函一律不发;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电函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函电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印发,并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送签。

(十五)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

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各类领导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函的形式行文;领导组成立后对其成员或职能进行调整或开展常规性工作的,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领导组或其办公室自行行文。

(十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种会议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需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收听收看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

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业务会议的预备通知,由部门自行下发会议通知,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

(十七)减少重复行文。

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作出具体要求的,只将原文翻印下发;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转发省政府各委、厅和直属机构的公文,一般性的贯彻实施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行文。

凡能够通过电话、面商、会议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部署。

(十八)减少紧急公文的制发。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公文。

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一般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公文的相关资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确保文件质量和工作秩序。

(十九)严格控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

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今后,不得以出台文件的数量、规格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二十)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
文。

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正式行文的,要立即予以撤销。

(二十一)认真清理整顿各种简报。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

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1-2种简报。

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或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三)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由承办单位提供相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