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汕府办函〔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的作用,细化工作任务,特制定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海关、市税务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汕府办函〔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2022年底,35个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基本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3年底,各领域信用监管政策制度体系较为完备,信用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支撑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智慧监管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效力。
二、建立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一)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汕府办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0日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为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龙头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尽快培育具有较强根植性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全市产业发展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大体量方向迈进。
现就提升重大项目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范围(一)交通类、市政类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类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及以上;(三)海上风电装备制造、生物科技和新材料类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四)电子信息类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五)石化类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及以上;(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上述标准上报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审查核实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具体措施(一)成立重大项目服务专班市级重大项目服务专班依托现有的“六大会战”指挥部行使服务职能,由市领导牵头,负责协调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争取上级的政策和指导支持。
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梳理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推进流程、关键节点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制定推进计划图和工作表,并组织统筹实施。
〔责任单位:项目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实施全过程专员代办服务由各地政府制定专项工作推进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汕府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府办〔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工作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有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汕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汕尾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
三、找准问题,分类处理(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且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规政策。
1988年建市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以“汕尾市市区建设总指挥部”名义作出的审批文件(包括批复、会议纪要、会签、领导批示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视为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汕府办函〔2024〕165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8日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
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明确开发重点(一)实施园区全覆盖。
积极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的总体部署,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
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不再一一列出)(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
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动《汕尾市公共机构屋顶资源对外出租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汕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和谐汕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和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必须建立健全领导重视、机制科学、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汕府办函〔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汕财评〔2019〕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管理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重大项目一般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费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安排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为保障资金使用有效、安全,其拨付将严格依据前期工作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为发挥前期工作经费激励作用,对于前期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在前期费的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支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7•【字号】汕府办函〔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7日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李希书记在汕尾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七届十三次、十四次全会、全市干部大会暨奋战“三大行动”推进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汕尾市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着力提升企业和群众跨城办事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汕尾市“跨城通办”工作从2020年11月启动,至2021年12月底基本完成,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全程网办”、“一体机事项互联互通”和“异地窗口代收代办”的方式,第一阶段探索开展无差别“市内通办”,第二阶段与广州、深圳、东莞、惠州市实现跨城通办,第三阶段与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中山、珠海、肇庆、江门、佛山市实现跨城通办,第四阶段与全省其他地市实现跨城通办。
(二)总体思路1.业务协同,监管同步。
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建立两地“跨城通办”异地受理、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汕府办函〔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签订与履行第五章备案与归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合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领域等采用国家、省、市示范文本的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三)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五)招商引资、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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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汕府办〔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122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批671个,减幅为49%。
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54项(其中行政许可454项,非行政许可100项)。
通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办事效率还不够高,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不平衡等。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27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
式创新,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