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

合集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常政办发〔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有力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担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助力打造“畅通办”营商环境品牌。

二、工作目标2021年11月底前完成除110、119、120、122等紧急应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全市整合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统一对外服务标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常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及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铅、铬、汞、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今后增加上述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则增加的污染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常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常政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今年以来,受疫情防控及错综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在此背景下,政府机关要坚持厉行节约,做好加减法,持续调结构,节约资金用于开展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努力用政府的紧日子换老百姓的好日子。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部门进一步严控行政运行成本,严格预算管理提出十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压减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标准,2020年市级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在年初预算压缩10%的基础上,再统一压减5%。

二、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安排。

因疫情影响未支出的出国经费,各单位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支出,由财政统一收回,已经调剂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单位公用经费。

严格公务用车报废更新审批管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确保各部门“三公经费”执行数比2019年压减20%以上(其中:接待经费压减30%以上)。

三、严格津补贴发放。

严格履行津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标准和发放范围,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支出。

四、大力压降采购成本。

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搭建平台,加快推进食材、建筑“三材”、办公用纸张等大宗物品带量集中采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常政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7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金日渐紧张,先行交存维修资金存在困难,影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极少数开发企业甚至占用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引发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相关暂行规定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向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勘测报告(供房屋权属登记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核准书、项目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通知单(公建配套验收表)、房屋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照表、购房人清单等维修资金交存资料。

二、已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足额交存至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交。

购房人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交存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四、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备案销售率(按面积计算,含住宅和非住宅。

项目分期交付的,备案销售率分期计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常政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加快城乡一体发展步伐的要求,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体系,现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坚持“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标准,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造“精美常州”,让全市人民拥有美好生活家园。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由城区考核和城乡一体化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范围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部分区域,共421.33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考核面积346.71平方公里,城乡一体化考核面积74.62平方公里。

根据城市管理要求的不同,将各辖市(区)城区考核区域(网格)区分为一、二、三级,以30-50万平方米为单元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具体区分见附件1。

一级区域(网格):政府所在地(含镇、街道);商业集聚区;城市窗口地区(公园,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汽车站、火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医院、学校周边等地区。

二级区域(网格):人口集中居住区域。

三级区域(网格):除一、二级以外的区域。

(二)考核内容1. 城区考核内容日常保洁、道路容貌、住宅小区、菜市场、城市绿化、城中村、工地管理、生态绿道、城市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市区河道及综合类,共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项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常政办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62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任务的市各有关单位,均需按规定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月情况报表》。

二、报告方式通过“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报送数据。

三、相关要求1. 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数据,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并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填报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月情况报表》。

2.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对市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3. 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核实各单位主动公开信息数量及详细目录、网上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等数据,并梳理形成汇总表于每月10日前抄送市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保密局等单位。

4.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察,并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的汇总处理。

5. 市法制办根据汇总表,负责核实各单位月度规范性文件形成与公开情况,并签署书面意见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

6. 市档案局根据汇总表,负责核实各单位月度移交档案数(含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情况,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规划与统一管理,提高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政务系统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的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项目,包括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等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整合共享、注重绩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保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大数据管理局等。

第五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竣工验收;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0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
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环境建设,促进市级职能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经批准的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各类审批事项”)项目集中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将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尽快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鼓励、支持各类公用事业单位、与各类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服务机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点办理。

三、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能退出。

如遇有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