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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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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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黑政办明传〔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地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负总责。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应急调度响应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要密切关注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时,即使未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也要及时测算困难群众生活增支情况并视情形发放一次性补助,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将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9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省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群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鸡政办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2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业经2022年8月2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第三章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条推进三重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保障功能更加规范全面。

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第三条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落实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51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51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5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下同),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金才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高启民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孔令宝、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邵玲、市编委办副主任陈君为成员。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编委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鸡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组长由市编委办副主任陈君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公开办主任贾鹏飞、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王金健、市发改委副主任XXX、市工商局副局长张耀辉、市编委办副调研员孙喜刚担任。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救助打捞【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15]12号【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3【实施日期】201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1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日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2.2运行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组2.4应急指挥机制2.5应急救助力量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分析3.2预警级别确定3.3预警信息发布3.4预警预防行动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4.险情分级及报送4.1险情分级4.2险情信息报送程序4.3险情信息记录和存档5.应急响应和处置5.1水上突发事件接警5.2遇险信息核实与分析5.3险情评估5.4先期处置5.5分级响应5.6应急指挥机构行动5.7现场指挥和搜救力量的任务5.8水上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5.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10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5.11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效果和经验评估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3宣传、培训与演习8.区域合作8.1建立机制8.2险情通报8.3援助方式8.4合作交流9.附则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9.2预案管理与更新9.3奖励与责任追究9.4监督检查9.5预案解释9.6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鸡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规〔2021〕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业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15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鸡西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黑民规〔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制。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临时救助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工作,并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申报流程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申报流程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申报流程
1.一般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7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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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11]71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7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从2011年1月起,各区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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