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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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一种法定的、依法设立、载明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它是作为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和发展有助于推动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

在票据的使用中,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清算,提高了经济效率,并且降低了风险。

票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

持票人持有票据,相当于持有票据上所载明的付款人对其承诺的债权。

持票人可以凭债权主张支付票据所规定的金额。

其次,票据是一种流通工具。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进行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权利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帮助商家更加方便地进行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三,票据具有有限性。

票据一般都规定了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票据的权利主张将丧失。

因此,票据的持有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否则将失去向付款人主张权益的机会。

第四,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

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持票人都可以凭票据向付款人主张权益,无需任何条件或限制。

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非常灵活和便捷的支付手段。

第五,票据具有独立性。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要求,不受前任持票人的瑕疵限制。

也就是说,当票据背书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时,转让人不承担票据瑕疵的责任。

这种独立性保护了持票人的权益,使其能够放心地接受和持有票据。

第六,票据具有可替代性。

票据的价值不取决于其载明的内容和债权人的身份,而是取决于票据市场的供需关系。

在票据市场上,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票据进行交易,以满足不同的经济活动需求。

第七,票据具有标准化和规范化。

票据的发行和使用都受到法律和市场规则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这使得票据具有统一的格式和流通规则,提高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债权凭证、流通工具、有限性、无条件支付承诺、独立性、可替代性、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票据成为商业交易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章节关系】: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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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的种类

票据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

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

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票据的文义性名词解释

票据的文义性名词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银行存款凭证、购物小票、发票等。

票据是一种用于证明权益和交易的文书,通常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票据的文义性,也就是票据中所体现的信息和意义。

一、票据的定义和基本特征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它通常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并用于证明权益和交易。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名称、金额、签名、日期和付款方式。

名称是票据中的文义性信息之一,它指的是票据的种类和性质,如支票、汇票、存折等。

金额是票据的另一个文义性信息,它表示票据上所涉及的数额,可以是货币、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签名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证明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日期是票据上的另一个文义性信息,它指明了票据的创建或发行日期,也可以是指票据的到期日期或有效期限。

付款方式是票据的最后一个文义性信息,它指明了票据的付款方式,如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

二、票据的文义性信息1. 名称的文义性票据的名称是票据中的一个重要文义性信息,它可以表示票据的种类和性质。

不同种类的票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例如,支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种类,它是银行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指示。

持有支票的人可以通过银行兑付支票获得相应的款项。

此外,还有汇票、本票、存单等不同种类的票据,它们在权益和义务上也有所不同。

因此,了解票据的名称和种类对于权益保障和交易安全非常重要。

2. 金额的文义性金额是票据上的另一个重要的文义性信息,它代表着票据所涉及的数额。

对于持票人来说,了解票据上的金额意味着了解他们所拥有的权益和收益。

金额信息可以是货币金额,也可以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例如,在购物小票上,金额信息表示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格。

在银行存款凭证上,金额信息代表的是存款的数额。

票据金额的准确性对于交易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任何虚报或篡改金额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3. 签名的文义性签名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票 据 概 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A
B
C
(三)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 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四)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国际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 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 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 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 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 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 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区别两种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1.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是独立于基础关系的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可追索性
(一)流通性(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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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性)
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是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但是,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其例外情况是“票据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性)
(1)票面记载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

(2)票据上的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是票据上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前提是必须首先做成“票据”(即合法出票)。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非常灵活,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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