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专题四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第一节立法主体的概述

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立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才能实现,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离开立法主体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周旺生教授——“立法主体界说”。他认为立法主体是在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立法起实质作用的或者对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曾粤兴主编的教材——“功能说、法治说”,他们认为,立法主体是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在立法程序中享有完整的或者部分的立法权,进行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应当包括立法主体界说、功能说和法治说以及其他的学说。

二、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1、立法主体的范围

对于立法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模糊,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大体上一般分为:(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具有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5)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

2、立法主体的分类

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思考: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司法机关具有立法功能,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罗马法否认了法官具有立法功能,那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立法功能?如果没有,那么该如何确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

解答:

第二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其它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成为立法主体,国家可以授权某些社会组织进行立法活动

第三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享有者。对国家政权拥有最终权力的主权者的名义存在的立法主体,近代民主社会的作为整体的人民和公民。

第四,作为立法者个人的立法主体。个人以一定的身份或名义在立法中起作用。封建帝王、议员、总统、人大代表还有法学的专家。

三、立法主体与立法权

立法主体与立法权密切相联系,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从广义上讲,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权力。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所以,应当结合有关立法主体享有的相应立法权来对其进行研究。

1、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2、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3、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

第二节我国的立法主体

一、确立我国立法主体的依据

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大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

二、我国的立法主体

(一)立法议决主体

在我国,目前享有议决权的立法主体有以下几种:

1、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中央军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

3、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和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大作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

4、地方立法主体(设区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2015年3月

15日立法法修改后的新增加)

5、授权立法主体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于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思考:1、《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立法主体的规定与《宪法》第90条关于部门规章立法主体的规定不一致,怎样理解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不包括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以作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立法法》也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立法法》制订于宪法之后,是宪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此,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的部、委、局以及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怎样理解授权的立法主体?

《立法法》出台之后,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制,但是这种规范还是非常原则,只是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第8条规定的国家专有立法权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对授权决定、被授权主体作了初步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的转授权受到限制,不得再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规定了授权立法事项终止事由。即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

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虽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很

多法律也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等。但这些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

条件,因而被授权机关在进行授权立法时有很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本应尽快出

台的法律规范有的遥遥无期,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3、据数据统计,历届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的人数占绝大多数。此外,至今全国

人大常委会从未否决一项党中央授予的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未经党中央批

准而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中通过的,因此党中央能不能成为我国的立法主

体?

(二)立法参与主体

提案主体审查主体公布主体其他主体

宪法修正案提案权的主体宪法修正案、法律案审

议主体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以公告的形式

法律案提案主体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

主体

法律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

行政法规报请立项主体规章的审查、审议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

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主体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审议主

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

规章报请立项主体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

后,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案

主体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公布或者经批准由相关部门最高首长签署命令

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

第三节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

立法机关的产生有选举产生、任命产生、世袭产生、当然产生等方式。

1、选举产生如法国国民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而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

(1)任命产生如爱尔兰的参议院60名议员中有11名由总理任命

(2)主要党派指定如希腊一会的议员中有20名议员不经过选举由主要党派指定

(3)议会任命

(4)国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参议院的议员,由总督任命,终身任职

3、世袭产生如英国的贵族院

4、当然产生政府的某些重要官员是立法机关的当然成员(如科威特、肯尼亚、冈比亚)

三、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其主要特征:

1、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关,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这主要是有立法和立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行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四、立法机关的功能

1、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具有制定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三项功能(《立法伦》朱志宏主编台北三民书局1955版)

2、立法机关包括了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主要功能包括制定法律的功能、合法性功能、建立共识的功能;次要功能包括了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表达民意

的功能和提供选民服务的功能(Roger Davidson,congress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20 .pp.129_50)

五、立法机关的分类

1、按照立法机关的确定是否有宪法或者法律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

法定立法机关是宪法规定设立的立法机关。宪法规定方式(1)直接规定某机关为立法机关。较少见(2)通过规定某机关享有立法权而间接确定其为立法机关。主要包括立法议会、议会和人民代表机关,通常是常设的,拥有较为完整的立法权。

授权立法机关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设立的以解决特定问题、在特定时限内存在的立法机关,如临时设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一般场合法定立法机关的地位高于授权立法机关。

2、按照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否为唯一性标准分为专门立法机关与非专门立法机关

专门立法机关都是法定的、全权的或由较完整立法权的机关,可以立多种形式的法。以行使立法权为唯一的职能,颇为少见,只有以立法议会或立法院来行使立法权的国家如哥斯达尼加。

非专门立法机关是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其他职能的机关。

3、以立法机关是否经常存在和其任务为标准,分为普通立法机关与特别立法机关

普通立法机关是所有国家都有的、经常存在的、可以就普通法律立法的机关,如各种形式的议会。他是一国主要的立法机关,承担大量的立法任务。

特别立法机关通常是临时成立和存在的,用以制定和变动宪法或其他特别重要的法律,如孟加拉国为制定宪法而专门成立制宪会议。

4、以立法机关的级别为标准分为中央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

中央立法机关是一整个国家的名义进行立法的机关,包括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被授权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临时性立法机关。

地方立法机关是以地方的名义进行立法的机关。

总的来说,中央立法机关的地位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一般不能

与中央立法相抵触。

5、以立法机关的内部构成为标准分为一院制立法机关与两院制立法机关

目前采用一院制的居多。单一制国家的议会多采用一院制,如古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联邦制国家的议会多采用两院制。如英国的上议院好和下议院,美国和日本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的参议院和国民议会。

第四节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立法机关的表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这一制度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直接负责国事的议决和执行。

一、我国立法机关的组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立法机关主要由人民代表、专门委员会、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招开全体会议期间还设有主席团。

二、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1、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

(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

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

(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

(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作出授权立法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收法定原则)

(7)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立法权限

地方立法权限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

(1)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

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

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三、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享有除国防、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外的各个方面的立法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分别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本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其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本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

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1、《立法学》曾粤兴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06-01出版

2、《立法学》张永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02-01 出版

3、《授权立法研究》陈柏礼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4、《立法研究》周旺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5、《立法学教程》徐向华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视频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0919495869.html,/2015/02/28/VIDE1425122816469263.shtml

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专题四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第一节立法主体的概述 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立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才能实现,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离开立法主体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周旺生教授——“立法主体界说”。他认为立法主体是在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立法起实质作用的或者对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曾粤兴主编的教材——“功能说、法治说”,他们认为,立法主体是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在立法程序中享有完整的或者部分的立法权,进行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应当包括立法主体界说、功能说和法治说以及其他的学说。 二、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1、立法主体的范围 对于立法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模糊,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大体上一般分为:(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具有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5)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 2、立法主体的分类 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思考: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司法机关具有立法功能,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罗马法否认了法官具有立法功能,那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立法功能?如果没有,那么该如何确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 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一)概念 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全面了解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从主体上把握,就能将行政立法和其他机关的立法区别开来。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为。行政立法依然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要求行政立法也必须要遵照法定权限,遵从法定程序。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从行为的内容上把握,可以将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是将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二为一的产物,兼具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 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不成文立

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其三,关于立法权的制度。其四,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其五,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其六,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 在这种种立法制度中,立法体制,尤其是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更具大局性的制度。 二、全国人大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立法是中国的国家立法,是中国的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为其显著特征。 第一,全国人大立法具有最高性。其一,全国人大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西方不同,中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塔形体系。人大在这个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是这个体系的中心,政府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和

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立法主体与立法权 ?立法主体与立法权密切相联系,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从广义上讲,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权力。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所以,应当结合有关立法主体享有的相应立法权来对其进行研究。 ?1 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2 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3 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 三、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主体主要有:(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5)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全民公决权或立法复决权的公民个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体只包括前两类。 我国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一、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地位和权限 ?(一)全国人大的地位和权限

?全国人大的立法是中国的国家立法,在中国的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兴、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 ?立法权:立宪、立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和其他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专属立法权,是指一定范围内规范社会关系的事项,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力。对属于特定国家机关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他任何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进行立法;如果其他机关未经授权又认为必须立法,也只能向专属立法权机关提出立法的动议,而不得自行立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 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国会的立法范围和立法事项都不应受任何限制,法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议会的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但还是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制约。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中国“国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①。在我国,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出,都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制约。反过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它只对人民负责。 二、行政立法权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立法权”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关于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力”③。在这里, ①参见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894页。 ②在应松年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作出了这样界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根据如此逻辑推理,行政立法权便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参看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③周旺生教授在比较行政法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时说,“行政法规立法权同行政立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仅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针对行政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只是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法律知识—立法法

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最低层政府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职权与权限。这一权力说明了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等事务推行立法,从而保护和维护民众的利益。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设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法定权限、国家主权和国家实施。 第2章定权限 法定权限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每个国家给予地方立法机关的权限也不尽相同,其内容也各有差别。一般来说,印度是按照各项管辖范围来定义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如经济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旅游业、社会秩序、卫生保健等。 第3章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国家主权是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化了在地方立法法案中不得违宪、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原则,加强了立法机关的法制责任。同时,国家主权也限制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权限,避免了违反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行为。 第4章家实施 国家实施是指对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相关违规行为的实施和处理。如果地方立法机关超越其规定权限和范围,将构成违宪,国家

宪法法院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以罚款或吊销该地方立法机关的资格。国家实施不仅控制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违规行为,也保护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威性。 第5章论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最低层政府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职权与权限,它以法定权限、国家主权和国家实施为基础,强化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制责任,控制了其权限和范围的违规行为,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地方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对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认识和理解非常重要。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 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 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 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中央一级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 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 (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通过和发布决议,省、 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 条例。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治县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 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 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和行政法规。规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 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上述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规范性内容者,就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我国立法体制的特征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 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 基础上, 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 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 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 也有学者把我国现行立法体制表述为; 中央统一领导和 一定程度分权的、 多级并存、 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 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其中: (一)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一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二是指国家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二)多级(多层次)并存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自治州、 自 并报全国人民 省、 自治区、 直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 瓶颈。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 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 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 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

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 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 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 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 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 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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