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的名称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秉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类型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校的办学层次为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校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本校设校董会、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校董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校本章程、审议校务重大事项、选聘校长等。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发展本校。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督校务管理、制定教职工权益保障政策等。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后勤部门等,具体职责由校董会、校长负责分工确定。
第十五条本校设立教师岗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等,根据需要招聘合格人员。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本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育。
第十八条本校注重课程建设,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提供多样化的学科和兴趣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学习需求。
第十九条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应注重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定期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第四章学校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本校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本校的财务收支应按照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营教育事业。
1.3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教职员工代表会议:学校设立教职员工代表会议,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
三、学校教育目标3.1 教育理念: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美育等多方面的发展。
3.2 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学校课程设置4.1 课程体系: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4.2 课程内容:学校的课程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涵盖文化课程和特色课程。
4.3 课程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考试评价、综合评价、实践评价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五、学校招生与录取5.1 招生范围:学校的招生范围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学龄儿童和少年。
5.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5.3 录取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面试成绩等因素进行录取。
六、学校教育质量保障6.1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6.2 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并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
6.3 教育设施: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七、学校家校合作7.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州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广大居民的多样化需求,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是指在广州市依法设立,为广州市居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教育机构的宗旨是为了提供合格的教育培训服务,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学员权益,提高教育水平,维护社会公益。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是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
第六条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代表人,负责与政府、社会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并对教育机构的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教育机构遵循透明、公正、互利的原则,与学员、家长、员工和社会其他成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教育机构设有以下机构和部门:管理委员会、行政机构、教务部门、教师团队和后勤保障机构。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是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教育机构的发起人和代表学员、家长、教师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
管理委员会每年选举一届,以多数票通过决策。
第十条行政机构负责教育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招生等事项。
第十一条教务部门负责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学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团队是教育机构的核心资源,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教师组成,负责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机构负责教育机构的设施管理、设备购置、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学员招生、培养与管理第十四条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学员的培训内容、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学员档案。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并通过定期考试对学员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学校章程遵循“依法办学、独立办学、合理经营、公开办学”的原则,保障学校的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章程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章程。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经营所得必须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建设。
第六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师生意见,促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课程方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校财务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财务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透明。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纳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的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对各位文档创作者有所帮助。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泛博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实用的人材。
1.3 性质: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1.4 地址:学校的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教育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2.3 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由校长负责管理和组织。
三、招生与管理3.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学生招生,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和社会地位,接受适龄学生报名。
3.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择优录取学生。
3.3 学费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定期发布,学费使用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4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教育教学4.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需要,合理设置各学段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4.2 教学方法:学校倡导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启示式教学、实践教学和合作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4.3 师资力量: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礼聘高水平的教师,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4.4 教育质量评估: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校园文化与活动5.1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民办学校的名称为____________(简称“学校”)。
1.2 性质:该学校是一所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依法在____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1.3 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该学校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积极向上、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才。
二、学校的组织结构2.1 学校校董会2.1.1 职责:学校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
2.1.2 成员构成:校董会的成员由法人代表、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其中法人代表为校董会主席。
2.1.3 任期:校董会成员的任期为____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2 学校管理团队2.2.1 职责:学校管理团队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师资培养等。
2.2.2 成员构成:学校管理团队的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2.3 任期:校长和副校长的任期为____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划3.1 教育目标:该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学为栋梁之才。
3.2 课程设置:该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设置符合学生年龄、认知水平和兴趣特长的各类基础课程和兴趣课程。
3.3 师资队伍:该学校通过招聘和培训,建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包括具有教育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四、学校的招生与管理4.1 招生范围:该学校的招生范围为____,招生对象为年龄在____岁至____岁的学生。
4.2 招生方式:该学校采取____招生方式,包括面试、考试等。
4.3 学籍管理:该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五、学校的财务管理5.1 财务管理:该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与属性本学校名称为X民办学校(简称本校),是一所民办教育机构,师资力量优秀,致力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
1.2 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优质高效,严谨务实,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出品质高、知识丰富、具备良好人文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1.3 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登记注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
1.4 办学地质本校位于X地,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二、教育目标2.1 总目标本校的总体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优良的品质和独立自主、批判思考的能力,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和创新实践能力,发展均衡、全面发展各个方面的能力。
2.2 重点培养方向本校重点培养学生的方面能力:•高尚的品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文理知识广度和深度;•艺术欣赏与创造能力;•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社交交往和团队合作能力。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计划为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全面发展,本校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包括各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以及评估方式等,确保教育目标的完成。
3.2 师资队伍本校非常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坚持选聘教师要有优秀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鉴定,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3 学生管理本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每位学生进行个性化辅导,关注学生的学业、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4 家校合作本校与学生家庭保持紧密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家校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携手共同培养学生。
四、质量保障4.1 教育质量评估机制本校将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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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校训:∆校风:∆教风:∆学校的办学目标:∆学校的育人目标:∆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