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有关问题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6211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0.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为“五统一”,即在省辖市范围内,对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4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0fe7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43.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就《条例》实施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市)按以下办法办理:(一)缴费起始时间1993年3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从1993年3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3年1--2月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单独填列同时报送。
1993年3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的规定,职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应按职工各年度工资总额分别确定,且职工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符合我市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即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期间分别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从1998年7月起为各缴费年度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三)缴费比例1、单位缴费比例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核定的月应支付基本养老金与月缴费工资总额的比例(P)分档确定,并以此统一作为1999年度及以前各年度补缴比例。
按此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当P=O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0%;(2)当O(3)当10%≤P〈20%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4%;(4)当20%≤P〈27%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6%;(5)当27%≤P〈35%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8%;(6)当P≥35%时,单位缴费比例为28%;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按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执行,以后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停止结算其医疗费用 , 并按定点服务协议处理。 真整改 , 经验收合格 的, 继续承担 医疗保险服务 ; 整
( ) 一 将不属于 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药品 、 滋补 改 不合格 的 ,市 医疗保 险经 办机 构 与其 解除 定点 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 品、 保健品或其它物品以及诊疗项 目、 医疗服务设施 务协议 , 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申报工作 , 现提出以下意 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点服务协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 定的统一登记机构应报 市 确
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 。
( ) 按规 定 应 由医疗 保 险统 筹基 金支 付 的参 七 将
二 、两定机构不按医疗保险规定开展医疗保险 保人 员住院等医疗费用 , 自费费用结算 。 按
险缴 费基数 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缴费 申报程序 的通 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 费申报 ,
知》 (渝 府 发 [05 11号 , 20 ]1 以下 简 称 《 知 》 , 好 的事宜 。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 )做
我市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
根据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 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 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 现对两定机构违反医疗 构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 细则的通 知》 渝劳发 [99 保 险规 定行 为限 期 整改 有关 问题 通 知如 下 : ( 19 ] 17 )《 6 号 、重庆 市劳动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7大渡 口区新 山村街 道 社会保 障服务 所 . 8沙坪 坝 区新桥 街道 社 会保 障服 务 所 . 9九龙 坡 区谢 家湾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所 . 1. 0南岸 区龙 门浩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 所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咸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等“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机制健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移交前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村组、学校(园、所)协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医保征收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梧政办发…2010‟283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本级及苍梧、岑溪、藤县、蒙山三县一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征缴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
关于贯彻《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精)

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市人社发〔2010〕285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其原参保登记所在的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二)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在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手续:1、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⑴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⑵省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⑶中央、省、市属、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⑷外商投资企业;⑸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2、城六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3、驻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四县”)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沣渭新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六区两基地”)的所有用人单位在驻地区县(开发区、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录入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信息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以下简称“医保本”)继续使用,全市不再统一换发新的医保本;职工个人将医保本遗失或使用完毕需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换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葫政发[2009]29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200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时间市级统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范围包括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和南票区,属省直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不列入统筹范围。
二、基本原则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市县两级政府的主体地位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与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上级补助资金与当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标准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收支的预决算;统一执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市对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四、职责划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承担完善养老保险体制、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确保辖区内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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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各项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
1、因目前养老保险系统正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后的一些权限划分,按照2009年提出的旗县区权限归属,有部分权限划归市本级,给旗县区的业务带来诸多不便,比如社会保险费结算通知单的打印。
2、业务数据处理报告单回复时间太长。
市级统筹数据整合过程中,可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致使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处理不了的问题,需要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由于所提出的数据具有时效性,如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会影响下一步相关业务的有效处理。
3、目前平台数据库和大系统数据库对接的过程中,新生部分业务我们办理不了,如电力公司有三个职工需从市本级转移到我旗县区,无法转移。
二、医疗保险方面
我旗于2010年10月份实行市级统筹,现就有关实行市级统筹后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慢性病问题。
按照移交协议规定,旗县区过去鉴定的慢性病,属直接移交范围,不在重新鉴定,但我旗在移交过程中市医保以手续不全为借口不接收,要求重新鉴定。
2、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问题。
截至目前,我旗导入系统的1656名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卡仅划拔了一个月个人帐户,并且去年底扣除了40元大病保险费,今年元月份扣除了80元大病保险费。
我们建议不要因为实行市级统筹移交过程而影响退休职工待遇问题,先按正常退休人员划拔个人帐户,至于如何移交是属于市医保与旗县医保的问题。
近期这部分人员反响挺大,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此外,我旗现有三个企业当时一次性清算时收取了十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但是医保卡显示仍然在扣除大病医疗保险费,这一现象该如何处理?
3、大病计划问题,去年10月份导入数据时协商为:2010年10、11、12月市核定中心不再下大病保险计划,但是去年11月还是下达了大病计划,后经与市医保局联系后,各参保单位2010年11月不需要缴纳大病保险,但后来发现2010年11月大病计划并没有取消,导致目前各参保单位均产生了大病保险欠费,而且从所有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医保卡扣除掉40元大病保险费。
4、医保卡问题。
市医保局去年为我旗制作医保卡时不知道什么原因遗漏了200多张,后于去年年底前将遗漏的医保卡数据报到市医保局,但到目前仍然没有制作完,目前又累积下很多新参保人员需要制作医保卡,但进度太慢,导致参保职工不满。
5、医疗费核算问题。
由于我旗地处偏远,每月去市医保局结算医疗费非常不便,结算周期性长,导致医保患者有怨言。
我们建议是否能按照居民医保的结算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6、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冲突问题。
最近发现有很多企业办理投保时,有一部分人员无法参保,经查发现,这部分人员是由于在学校上学时参加过居民医保,从而导致目前无法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恳请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7、个人账户划拨问题。
我旗从2010年10月份全旗所有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均纳入市级统筹,同时缴费纳入市国库,但近期发现很多参保单位2010年底缴费没有做到账,但是缴费票据已经通过地税局邮寄到市医保基金科。
三、工伤保险问题
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我旗已经为符合老工伤条件的人员进行了登记,并交由市工伤科审核,下一步该怎么办?
二、各参保企业每月报送的核定表是否要上报市核定中心?
达茂旗社会保险中心
20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