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在咸宁市范围内注册缴费并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是指在咸宁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机关进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围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的政策、管理和报销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第六条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职工门诊统筹和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的补助费、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等。
第八条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特殊药品的报销、门诊大型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包括缴费政策、报销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等。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具体缴费标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职工门诊统筹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报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具体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在咸宁市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包括参保管理、统筹管理、待遇管理等。
第十四条参保管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参保登记、核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保基金的筹集、统筹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待遇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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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人员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其他社会保险关系、户籍、年龄等限制。
二、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一)缴费比例。
按年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8%。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负担。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据实核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咸政规[2017]4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和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按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一般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10%,并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测算调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咸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按照本办法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咸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等“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机制健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移交前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村组、学校(园、所)协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医保征收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3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实行“六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6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口全覆盖”的目标,提升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有利于提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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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咸政办发【2010】172号
【摘要】
对象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及补助程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附则: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第四条从2010年起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基金收支统筹。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职责。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
第十条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县(市、区)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经办机构汇总《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各地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风险调剂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为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十四条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风险调剂金上解时,县(市、区)作基金支出,市级作收入;下拨时,市级作基金支出,县(市、区)作收入。
第十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风险调剂基金不予补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医疗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
(五)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不足及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第十八条风险调剂基金申报。
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风险调剂基金补助程序。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风险调剂金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情况,提出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基金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