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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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双方意识到继续争议可能带来长时间的纷争、高昂的费用以及不确定的结果时,和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一、和解步骤1. 提出和解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主动提出和解请求,以表明自己的诚意。

和解请求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寻求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和解,可以寻求调解机构或者专业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 协商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找可以被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和权益进行深入的交流,并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一致。

4. 确定和解协议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将和解内容明确地写入和解协议中。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争议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的期限、和解金额等具体事项。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提交法院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需将协议提交相关法院进行确认。

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二、注意事项1. 法律咨询与知情在参与和解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和解可能带来的后果。

建议在和解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决策和选择是明智的。

2.自愿与平等原则和解过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

任何一方不应当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协商,并共同决定是否接受和解。

3. 尊重协商机密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秘密,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和解协议的内容。

4. 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中的和解与调解的优势

民事纠纷中的和解与调解的优势

民事纠纷中的和解与调解的优势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和解与调解是常见的解决方式,它们在促进当事人和谐、减少争议、提高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本文将探讨和解与调解在民事纠纷中的优势,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和解的优势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互相让步、共同解决争议的方式终止纠纷。

和解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持双方关系:和解能够在纠纷解决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和解可以减少矛盾激化,避免关系进一步恶化。

2. 满足个性化需求:和解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灵活地解决争议。

相比于诉讼程序中的标准化处理,和解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3. 提高效率:和解通常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和解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同时,和解还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降低社会成本。

4. 保护隐私权:和解过程更加私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特别是在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时,和解可以避免信息的公开披露,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的优势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协调的作用下,帮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方式。

调解的优势主要包括:1. 中立公正: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中立人,不与任何一方利益相关,可以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

相对于法院的判决,调解结果更加公正合理,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2. 维护关系和谐: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有效地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情绪,促进双方合作解决纠纷。

调解能够帮助当事人增进相互理解和沟通,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

3. 灵活性和自主性:调解强调当事人的自主决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相比于司法审判程序中的法官判决,调解更加灵活,并且能够满足双方的具体需求。

4. 降低成本:调解相对于诉讼而言,不仅时间短暂,而且费用较低。

调解可以避免长期缠诉和律师费用的增加,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和解与调解的应用和解和调解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和解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和解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通过和解,当事人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和解。

第一,了解和解的定义和特点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诉讼,和解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和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被强制执行的结果。

2. 归还争议:和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让双方达到双赢的结果。

3. 公正与合法: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

第二,和解的具体步骤与实施方法1. 协商与沟通:双方当事人应积极进行协商和沟通,了解各自的需求和利益,寻求解决纠纷的共同点。

2. 制定和解协议书: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逐步达成一致,并制定详细的和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和解的条件和期限等内容。

3. 审查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书制定完成后,双方应仔细审查其中的内容,确认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4. 签署和解协议:当双方对和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签署,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5. 履行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签署,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及时执行。

第三,推动和解的途径和方法1. 法院引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开庭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第三方中介: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调解员或律师等第三方中介,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促进和解的达成。

3. 双方让步:当事人应在和解过程中,适当采取让步的态度,灵活调整自己的主张,增加和解的可能性。

4. 寻求共同利益:当事人可以探讨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5. 引入权威专家:对于繁复的纠纷,当事人还可以引入具有权威和专业知识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为和解提供支持。

第四,和解的优势和意义1. 时间和成本的节省:和解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它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诉讼过程常常漫长繁琐,双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完全满意判决结果。

因此,为了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成本,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和解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放弃或调整自己的诉求,以达到双方共同满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

2. 特点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愿性:和解参与人的自愿性是和解的基本条件,没有当事人自愿参与,就无法达成和解。

(2)灵活性:和解机制适应各种不同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解决方案。

(3)迅速性:相比于诉讼程序,和解过程更为迅速,可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

(4)保密性:和解的内容通常只有当事人知晓,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和解的种类根据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单纯和解单纯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放弃诉讼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程序。

2. 赔偿和解赔偿和解是指被告方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基础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并签署赔偿协议。

3. 承认和解承认和解是指被告方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一般适用于双方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情形。

4. 调停和解调停和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专业调解员的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止诉讼。

调停和解可以有效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增加双方试图解决纠纷的意愿。

三、和解的程序与形式1. 程序(1)协商阶段: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协商,或者通过律师代理进行协商。

(2)和解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书面签署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

(3)法院审查: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法律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和解。

2. 形式(1)书面和解:和解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和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利弊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利弊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利弊民事诉讼是指在法院进行的由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争议,法院通常会采取调解或和解的方式。

调解和和解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各自存在不同的利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和解的利弊,以供参考。

一、调解的利弊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促使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利弊。

1. 利:快速解决纠纷。

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更为迅速高效。

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调解人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理顺矛盾,找到互利解决方案,从而加快纠纷解决进程。

2. 利: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诉讼程序公开性较高,而调解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的讨论通常在私下进行,不会将争议公之于众,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和尊严。

3. 弊:可能有利寻租行为的发生。

由于调解过程相对不透明,一些不法之徒可能利用调解的机会寻求个人私利。

因此,在调解中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损。

4. 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则。

调解过程是在非正式的场合进行,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受到影响,失去独立和公正的判断能力。

为此,需要确保调解的程序公正,并且法官在判决时能够全面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

二、和解的利弊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同意和解,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和解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不同的利弊。

1. 利:节约时间和成本。

诉讼过程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和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和解可以大大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周期,减少各方的经济负担。

2. 利:保留商业关系。

和解能够在维护纠纷双方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保持合作关系,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对双方业务和信誉的损害。

3. 弊: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在和解过程中,较强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较弱的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条件。

为避免此类情况,需要法院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和解的结果公平合理。

4. 弊:可能导致长期影响。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和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包括诉讼前、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前。

和解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和互利共赢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和解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让步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点:
1.高效快捷:和解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快速解决争议。

2.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各自利益自愿达成的,可以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和谐:和解可以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法院负担:和解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强势与弱势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等。

因此,在推行和解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和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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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商事诉讼争议解决与和解

民事与商事诉讼争议解决与和解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法律纠纷是难以避免的。

当法律纠纷产生时,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诉讼争议解决和和解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和商事诉讼争议解决与和解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争议解决民事诉讼争议解决是指通过法院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当一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以及详细的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立案之后,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事实依据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有可能满足原告的请求,也有可能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诉讼程序繁琐,费用高昂,且时间周期长,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

二、商事诉讼争议解决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院来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商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似,但具有一些特殊性,包括商事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公司股权争议等。

商事诉讼的程序和民事诉讼类似,也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供法院审理。

商事诉讼的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商业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和规则进行判断和裁决。

商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商业实质。

商事诉讼争议解决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耗时长、成本高和关系破裂等。

因此,当商业纠纷发生时,除了采取诉讼的方式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和解。

三、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

和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进行,既可以在案件立案前,也可以在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进行。

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划分、经济赔偿等。

和解的优点在于可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这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和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调解、指导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进行诚意协商,妥善解决争议。

如果和解成功,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裁定,司法程序就此结束。

如果和解失败,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和解制度的优点包括: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持关系和谐等。

然而,和解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大、相对弱势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等。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但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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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

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民事诉讼是指私人之间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调解与和解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程序,以及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效率的积极影响。

一、调解程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独立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调解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调解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法院将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 调解准备: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观点,准备调解材料。

3. 调解会议: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的会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会议一般不公开,保密程序。

4. 调解书的签署: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会起草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署并达成协议。

二、和解程序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程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和解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法院将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

2.和解准备:双方当事人会根据法院的指导,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进行和解。

3.和解谈判:双方当事人将由自己指定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需充分交换意见,并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的签署: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将其写成书面文书并签署。

协议一旦生效,法院将终结对该案件的审理。

三、调解与和解的比较调解和和解都是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两者在程序和方式上略有不同。

1.参与程度: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员主持的程序,更加公正客观;而和解则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更加自主。

2.程序时间:调解一般相对较快,因为调解员可以迅速熟悉案情并寻求解决方案;和解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需要进行谈判与磋商。

3.协议效力:调解成功后产生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规定一些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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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缺陷
现阶段对于诉讼中和解 , 我国 民诉法仅 在第 51 条规定 : !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如此粗 陋的规定导 致我国的 状 况是 , 当事人达成和 解的 比率相 当低 , 而 经法 官调解 达成 协 议的比率较 高。审 判实 践中 , 由于 一些 法 院片 面追 求 调 解 率 , 出现了法官以判压调、 无原则调解甚 至久调不决 等现象 , 因此对调解制度不 足的探 讨十 分热烈。 但我 们在坚 持具 有 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之外 , 还应当完善和解制 度作为补充。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 务中 , 当 事人达 成和 解协 议后 , 程 序 上一般是当事人 申请撤 诉 , 终结诉 讼程 序。在实 体上 , 和 解 协议则重新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 义务关系 , 并要 求 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 , 但一 方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 协 议的 , 另一方当事人 只能 重新起 诉 , 而不 能申 请人民 法院 强 制执行。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减 少当事人 诉 累 , 也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 肃性。这些都 使和解的 规 定流于形式 ,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除法律条文简陋之外 , 我国的民 事诉讼价值 观对于上 述 问题的产生也有重 要的影 响。我国 传统 民诉 法采用 强烈 的 国家职权主义干预原 则 , 因此 , 漠视 当事 人在 实体和 诉讼 权 利上的自治是其 必然结 果。虽然 民诉 法第 13 条 规定 , 当 事 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 处分自 己的 民事 权利和 诉讼 权 利 , 但给当事人的处 分行为 设定 ! 法律范 围∀ , 正是代 表国 家 的法院进行干预的基础。处分权是当事人 所专有的 权能 , 既 只有当事人才能以请求一定内容的判决 , 变更主 张或取消 请 求等形式行使这项权能。法院不能依职 权自己去寻 找纠纷、 主动开始诉讼程序 , 此既为! 不告不理原 则∀ 。不 仅诉讼程 序 的开始和审理对象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来 决定 , 而且当事 人 也有变更诉讼标的和 终止 诉讼的 决定 权 , 如撤回 诉讼、 承认 或放弃请求、 诉讼中进行和解等。当 事人能够通 过这些对 自 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来决定程序的进行 , 法院原则 上必须受 这 些行为的拘束。但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 义诉讼模 式下 , 更 为强调法院的诉讼指挥 权和 依职权 处理 当事 人诉讼 事务 的 主动性 , 当事人的处分权未能得到充分、 有效的发挥。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刘香玲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摘 要
湖北
武汉
430060)
诉讼中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 本文 简单阐 述了我 国历史 上民事诉 讼中的 ! 和为贵∀ 思 想 , 结
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 诉讼和解 制度规 定的不 足及实 践中存 在的问 题 , 探 讨我国 法律对 此 制度的现实选择 。 关键词 和解制度 社会功能 调解 文章编号 : 1672- 8149( 2005) 15- 108- 02 据地 , 还是解放区 , 都一贯倡导用和解的 办法解决争 执 , 并 预 防争执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更在 全国范围内 加 以提倡。和解一直是民 事诉 讼制 度构建 中不 可或缺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 , 纷繁复杂的民事 纠纷要求 司法机关更 注 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 审判制度的 多元化无 疑可缓解或 消 除这种矛盾。随着传统 审判 制度 在日常 的社 会生活 中日 益 为人们所熟悉 , 其功能上的局限 性也渐趋明 显。面对审判 花 钱费时和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方式未必能 真正、 完全的解决 纠 纷的缺陷 , 人们期望诉讼中和解作为 弥补这两 个功能局限 的 有效手段之一 , 充分发挥其简易迅速 和根据纠 纷的实际情 况 零花多样的加以解决的作用。 诉讼中和解的作用是由合意这一本 质要素所决 定的 , 与 第三者做出有拘束力的 判决 无论 当事人 意愿 如何都 必须 加 以贯彻的审判不同。诉 讼中 和解 由于给 予当 事人自 主决 定 的权利 , 因此可以不必在通过证据的 审查逐一 认定事实和 法 律规范的辩论解释上花费时间 , 当事 人能够立 即进入诉争 问 题的核心 , 谋求 纠纷的 圆满 解决。此 外 , 与审判 必须 严格 依 照法律规范的普遍标 准不 同 , 在诉讼 中进 行和解 时 , 当事 人 合意的形成基本上以其关于是否有利、 是否有 理的评价标 准 为基础 , 达到的解决方案能够更贴切 的反映当 事人所处的 实 际情况。如果诉讼中和 解在 纠纷 的解决 成本 和解决 内容 两 个方面 , 都能 充分 发 挥其 通过 合 意来 解决 纠 纷这 一固 有 功 能 , 则可能期望带来判决所无法达到的 良好社会效果。 我国地广人 密 , 民事 纠 纷的 繁多 是 一个 无 法 回避 的 难 题 , 有限的审判机关 和四 级两 审的审 级制 度 , 以及单 一的 审 判制度已不堪受案 激增和 存案 积压 的重负。 司法制 度的 改 革日益呼唤审判模 式的变 革和 纠纷 解决制 度的 多元化。 传 统的审判制度花钱费时的弊端已是有目 共睹 : 调解制度虽 然 在一定程度上 加快 了 纠纷 解决 的 进度 , 且 渗 入了 当事 人 自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团结互让的优 良秉性 , 人民群 众 的团结历来都被广泛重视。无论在苏区革 命根据地、 抗日 根 1 08 愿、 平等的因素 , 但该项制度极易被滥用 的特点也 不忽视 , 尤其在当前各级法院大力提倡加快办案 进度、 压缩存案的 情 2005 15 中图分类号 : D925 文献标识码 : A
中国是世 界四 大 文明 古国 之 一 , 很早 就 产生 了古 代 文 明。从文献 记载 , 出土铭文中都可以 发现无论民 事诉讼还 是 刑事诉讼都有其自 身显著 的特 点。表现 在民 事诉讼 中尤 为 突出的是! 和为贵∀ 的诉讼指导原则。
一、 历史溯源
以和为贵与古代中国的儒家! 德 治∀ 思想是密不 可分的。 我们的祖先齐家治国平天下讲究的是处理好 ! 家∀ 中 父子、 夫 妻、 兄弟间的伦理关 系 , ! 国∀ 中君臣、 君 民、 臣臣、 民民之间 的 政治关系。! 和∀ 作为一 种理 论境界 无疑 暗合 了统治 者的 需 求 , 因此被广泛运用于指导诉讼活 动。在民事诉 讼中小事 不 让则大事坏 , 万万 不能 因 为小 事 一桩 就破 坏 了君 主需 要 的 ! 和睦∀ 。因此 , 古代参加诉讼者无不以! 和∀ 作为 一把万能 钥 匙 , 通过! 调停∀ , ! 德化息讼∀ 解开了人们是 是非非的 纠纷 , 营 造了和睦平安的情境。在此举二例以说明之。 例一 : 唐代贵乡县有 一母子相讼 案 , 县 令受理 后, 首先 以 ! 亲亲∀! 尊尊∀ 之原则 教导之 , 且送#孝 经∃ 于 双方 , 以感召 之。 母子受孝经后顿 时! 感 悟∀ , 并! 请自 新∀ 。这起案 件在依法 判 决之前就被司 法官 德教化 人的 艺术 冰释矛 盾 , 化 解了 纠 纷。 例二 : ! 讼师∀! 呈子∀ 息讼。清代李绿 园在# 歧路灯∃ 中第七 十 二回记述了一宗兄弟相讼案 : 弟告兄私当田亩 , 哥无奈 之际只 好请当地有名讼师冯健求写! 呈子∀ , 帮助! 批个 准销案∀ , 达到 兄弟间息 讼的 目的。冯健 也素 以帮助 诉讼 当事人 ! 和 好∀ 为 荣, 因此立拟一份二百余字的简短但确为见效的! 呈子∀ 。 正如县令案批所 云 : ! 本 县莅祥 已久 , 每 遇兄 弟构 讼 , 虽 庭断剖决 , 而自 揣俗吏 德薄 , 毫无化 导 , 以至人 伦风澌 , 殊 深 退食之惭。兹据该生 所陈 , 情 词恺恻 , 尚 不失 故家 风规。 可 矜亦可嘉也。姑免伏阶 , 以杜睨 墙。准销案。 ∀ 从 上述两案 可 知 , 进入诉讼的各种 角色无 不都 在! 德∀ 的 指导下 , 经 过调 处 以达和谐 , 这正好反映了民事诉讼以 和为理论基 础的诉讼 意 蕴。
[ 1] 柴发邦 . 民事诉讼法学新编 . 法律出版社 . 1992. [ 2] 覃兆平 . 诉讼和解 - 法院调解制度完善之对策 . [ 3] 陈刚 . 德国审前证据调查程序 % % % 兼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制 度 改革的启示 . [ 4] 汤维建 . 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 换 % % % 兼 与 我国作简单比较 . [ 5] 王亚新 . 民事司法! 调审分离∀ 制度化的一例 % % % 日本的民 事 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 . [ 6] 杨建华 . 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 .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1984.
当代经理人 CONTEMPORARY MANAGER
况下更是如 此。因 此 , 重整 我 国民 诉法 中 的诉 讼中 和 解 制 度 , 并使之与其他审 判制 度相辅 佐 , 充分 发挥 其解决 纠纷 的 固有功能与作用 , 从而调整并强化我 国的民事纠 纷解决制 度 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 , 理应提上司 法制度和诉 讼制度的 改 革日程。
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 : ( 1) 适用 特别 程序 审理的 案件 ; ( 2) 适 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 的案件 ; ( 3) 严重 违反 法律 , 侵害 国家、 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2. 设立证据调查和交换程序 证据调查和交换程序或称为庭前会 议 , 是 国外法院比 较 通行的做法 , 就是在庭审前由法院召 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代 理 人开会 , 对于双方即将在开庭时出 示的证据 预先展示、 交换 , 以便对对方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有基本了 解 , 同 时寻求以非 诉 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 , 法官可 以进行调解 , 或者 引导、 促 成双方当事人达成 和解协 议。证 据调查 和交 换程序 被视 为 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一个有理有 据的谈判过 程 , 为 当 事人提供了和平解决争端的良好氛围。 当然 , 为了避免审 判 权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干涉和施压 , 主持庭前 会议的法官 不 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 即所谓准备法官 与庭审法官的分离。 3. 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应当确认和解具有终止诉讼的 效力及强 制执行力 , 可以作为向法院申 请执行 的依 据。具体 做法 可以是 将双 方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写入准许撤 诉的裁定书 , 并叙 明 ! 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 , 予以认可 , 并具有法 律效力。 ∀ 在一 方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 , 另 一方当事 人可以据此 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规范达成和解的方式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达成和解应采用的 方式。实践中常见的有和解笔录和和解协议书两种形式。一 般而言 , 婚姻 家庭类和能够即时履 行的小额债务案件 可以制 作和解笔录 , 除此以外, 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和 解协议 书, 提交法院审查确 认。和 解协议书必 须是双方 当事人 或特 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方为有效。这样有助于法 院确认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并为将来申请执行提供确凿依据。 5. 建立对和解协议的监督机制 如果法律确认和解是终结诉讼的一 种方式 , 且和解协 议 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 , 那么就 有必要建 立对和解协 议 的监督机制 , 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和 解规避法律 , 损害 国家、 集 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做法是 : 和 解协议必 须经过法院 审 查确认方能生效 ; 即 使是 当事 人达成 和解 协议 , 法院 准许 撤 诉后 , 检察机关、 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 也 可以通过抗诉或申诉 , 请 求法 院确认 和解 协议无 效 , 法院 也 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 , 依职 权确认 和解 协议无 效 , 对案 件 重新进行审理。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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