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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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

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

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2005年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

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并从人力、物力、组织上保障直接征收的顺利实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契税征收办法;要做好契税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不管是直接征收还是采用过渡办法征收,各征收机关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

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此次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正值农业税收征收旺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的契税政策以及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法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

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

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

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

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昆明交房产契税流程

昆明交房产契税流程

昆明交房产契税流程
1. 契税补贴政策:昆明市曾推出契税补贴政策,针对2023年7月18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不含企业、单位),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

对于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昆明市),补贴总额分别为80%、100%,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申请通道:昆明市已有部分区县如安宁、嵩明、东川等开通了契税补贴的申请通道。

申请者可以通过“云闪付”App搜索“昆明住房补贴”进入申请页面,并根据条件选择相应的补贴比例通道进行在线填报。

3. 申请时间:尽管契税补贴的购房时间已经截止,但申请时间并未截止。

例如,安宁区的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1日至9月30日;嵩明区为2024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东川区为202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4. 主城五区情况:昆明主城五区尚未开通申请通道,但有关契税补贴的相关细则正在拟定和完善中,购房者可以关注官方渠道以获取最新信息。

5. 契税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6. 契税退税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并且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时,可以申请退税。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颁布时间:1998-5-18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依照《条例》、《细则》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征。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计征。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全省契税征收工作。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设施,免征契税:(一)传达室、材料档案库(室)、车库、食堂、学生宿舍、试验室(楼)、图书馆(室)、礼堂、操场、住院部、化验室、药房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设施;(二)军用公路、铁路、通信设施、输油输水管道等军事设施;(三)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第七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手续。

契税减征、免征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同一土地、房屋中,既有免征或者减征部分,又有应纳税部分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其所占用土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减征、免征税额和计征税额。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2004年12月13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具体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前后规定不一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税前扣除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

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目前一些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机制,对企业营销人员推销产品,采取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给营销人员(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用以开拓市场,对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费用,可由各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前提下,具体确定销售费用包干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扣除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5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5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

2020年云南省契税优惠政策一、新政实施前购买的房子还未缴纳税费,是否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如果你买的房子还没有到产权过户、交税费的一步,就照样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优惠。

具体要求可参照下表:二、包括契税、营业税在内,房产交易中要交哪些费用?我们分新房和二手房来说。

新房1、契税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含)以上普通住宅1.5%,超过144平米(含)调整为1.5%,非居住用房仍为3%。

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

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0.05%,从2009年开始国家暂免征收住宅印花税3、维修基金约为购房款的2%-3%4、权属登记费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为80元/套5、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6、物业管理费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手房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2年以上房屋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目前,国家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标准是销售额的5%,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销售额的5.6%。

3、个人所得税一般卖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具体要求如下:4、土地增值税5、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0.5%,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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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142号
【发文日期】1998-04-20
【实施时间】1998-04-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下发以后,因有关政策未得到及时明确,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为尽快贯彻契税有关法规、规章 ,防止税源流失,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务必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在《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前,先按3%的最低税率开展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因税率未确定而暂停契税征收工作的地区,必须立即恢复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未执行新条 例的地区,应立即执行,并将以前月份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按原政策征收契税。

三、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城市中的契税征管力量,要结合当地征管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稽查分局必须加强契税的稽查力度,要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在充分掌握契税税源基础上,开展契税的清理与检查工作,并及时追缴应税末税款项。

五、在新的契税税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下发前,原有的契税票证可继续使用。

六、对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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