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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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外 中 国企 业 的 神 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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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简介美国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设立的一项措施。

该措施旨在保护美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专利权等问题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和限制,以维护美国企业的权益。

本文将对美国337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可能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

337条款的研究1. 337条款的背景和历史美国337条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关税法》。

该法案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并可以禁止或限制其进口。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根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和案件数量逐渐增加,成为美国维护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

2. 337条款的调查程序和标准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时,将会依据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评估:•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调查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会组织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果和推荐。

最终的决定由美国总统进行批准。

3. 337条款的影响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和限制措施对被调查企业和进口商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直接影响:被调查企业可能面临进口限制、禁止销售等严重贸易壁垒,损害其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

•间接影响:由于337调查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进而造成市场供应不足、价格波动等问题,进口商和消费者也会受到影响。

应对策略针对美国337条款可能带来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国内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是降低337调查概率的重要方式。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进行的一种贸易救济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外国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该调查以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节为基础,是美国最主要和最具影响力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机密等。

一旦美国企业发现外国企业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并请求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定,337调查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产品是否进入了美国市场、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专利权或权益存在。

针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美国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并及时追踪和处理可能的侵权行为。

2.加强合作与沟通:美国企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建立联系,并就侵权行为进行沟通和合作。

政府部门可能会提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协会和商会可以提供帮助和资源。

3.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337调查时,企业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代表企业参与调查程序。

4.积极参与调查程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337调查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申请作证,并就案件核心问题进行辩护。

参与调查程序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并争取有利的调查结果。

5.寻求和解和谈判:如果实施337调查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威胁,企业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和解和谈判,达成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美国337调查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挑战。

面对337调查,美国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内容摘要:摘要:截至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以后。

我国已连续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由《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贸易法》、《贸易协定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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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

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

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
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

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

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

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
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
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337条款”所能够采取的最广泛和最严厉的救济
措施,也是“337条款”下最主要的救济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指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排除令中规定的产品,不区别其原产地和生产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这同时说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是针对产品而不是申诉人个人提出的。

与普遍排除令不同,有限排除令只针对在调查中被认定从事了违法行为的特定被告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实施。

在1994年以后,由于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有限排除令得到了更多的适用。

在申诉人胜诉后取得的救济措施中,通常都会包含有限排除令。

另外,无论是普遍排除令或是有限排除令的范围都并不限于被诉的产品本身,还可以包括被诉产品的下游产品。

由于“37调查”是“对物”的诉讼,有限排除令仅仅适用于被诉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下游产品;而普遍排除令则会将包含了被诉产品的下游产品一概排除出美国市场而不问其生产者和原产地。

除下游产品外,对侵权行为有促进或辅助作用的产品也可能成为禁令的对象。

(2)积极应诉。

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既不应慌张,也不应置之不理,而是要及时聘请律师应诉。

我国企业往往怕打官司,特别是怕与国际公司打官司,由于不了解外国法律而选择放弃。

这往往会给企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企业在收到“337条款”的诉状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通知时,应当尽快地根据20天答辩时间要求的规定,准备答辩。

答辩应该针对起诉状和调查通知中所主张的每项指控进行承认、否定或解释。

那些没有进行答辩的指控将被看作是承认。

答辩应当包括有关被诉商品的数量和价值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被告生产这些商品的能力和美国市场对被告贸易交易的重要性等相关方面的证据。

答辩中对肯定性的答辩要做特殊的说明。

(3)及时改变产品工艺或者制造方法。

企业在收到“337条款”诉状后,在调查期间,可以对被诉的商品或者方法进行改造,使
该商品或制造方法落在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覆盖范围之外。

这个工作必须在调查程序启动之后立即进行,否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不考虑新商品或制造方法。

国际贸易委员会只是能够发布预期救济措施(即不能针对任何过去的侵权裁定损害赔偿)。

即使他们原来的商品或者制造方法被裁定是侵权的,如果新的商品或制造方法确定没有侵权或者被告在调查结束的时候已经转变为非侵权的商品制造或者方法,企业仍可继续在美国的业务。

(4)拖延战术。

企业在“337调查”程序中也可以采用拖延战略,寻求推迟排除令的生效时间,以便延缓对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的执行。

根据“337条款”的相关规定,不允许被诉人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反诉原告,但是可以依据适当的法律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美国专利法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则,每一个合法公平的对抗都应该成为被告的战术选择。

例如,复杂案件中的临时救济庐动议,可以使涉及相同专利而同时进行的诉讼判决或行政裁决暂时中断。

因此,针对“337调查”,被申诉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法院诉讼,以延长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时间。

(5)以攻为守。

企业可以采用一系列的进攻策略来应对原告的起诉。

第一种方法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原告专利无效。

如果无效请求的最终结果是认定原告专利无效,“337调查”也就失去了
法律基础;第二种方法是根据需要在法院对同一争端提起诉讼;第三种方法是被告起诉原告滥用知识产权,试图形成垄断。

这种反垄断诉讼的要件比“337调查”要少,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的存在。

(6)寻求和解。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337调查”中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时机与对方进行和解,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并防止企业颁布普遍排除令这种最不利的结果。

和解多采取订立许可协议的方式。

根据许可协议,原告允许被告使用其知识产权,被告则同意向原告支付使用费。

同时,我国企业应当摒弃投机心理和做法,刻苦扎实地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才是市场竞争中最有效的竞争策略。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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