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和33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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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337条款ITC诉讼

337条款ITC诉讼


“集裝箱生產線中使用的某緩衝系統及其組件”案(2007 年),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TA – 609——代表KHS 美國公司及KHS 公司應對了涉及一項專利(關於用做裝瓶廠輸送系統的積聚或緩衝器表格的一個組 件的專利)的侵權指控。根據KHS 公司簽署的一份結算和許可協議的約定, 終止了相關調查。
行業亮點

榮登《2010 年亞洲律師名人錄》——國際貿易:國際企業 榮登《2010 年全球律師名人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337 條款”(美國) 榮登《2009年和2010年美國律師名人錄:美國知名商務律師》—— 國際貿易:知識產權;“337 條款”(全國)

《律師名人錄》將世強事務所的337 案件律師希爾和基佩 爾列為國際貿易方面的知名律師

“某數字圖像存儲和檢索裝置”案(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27——代表原告安佩克斯公司獲得了4000 萬美元的初步許可費, 以及與索尼公司簽訂的繼續授權支付協議,解決了針對數字照相機圖像相關專利的 ITC 裁決和聯邦法院訴訟。在就同樣的專利針對三洋公司的控告中,三洋公司 在調查機構之前取得了許可證,從而妥善解決了控告。

“某種汽車測量設備及包含此類設備的產品以及這些設備的斜墊面”案(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494——代表被告 美國產品公司、 伊庫斯產品公司、GR 賽車公司及艾泰工業公司應對了汽車儀 錶產品公司(Auto Meter Products, Inc.)提出的關於註冊商標侵權、普通法 商標侵權以及商品外 觀侵權的索賠。在達成的解決協議的基礎上,成功地終止了 針對被告公司的調查。對其餘被告公司則簽發了限制排除令以及結束和停止令。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简介美国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设立的一项措施。

该措施旨在保护美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专利权等问题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和限制,以维护美国企业的权益。

本文将对美国337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可能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

337条款的研究1. 337条款的背景和历史美国337条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关税法》。

该法案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并可以禁止或限制其进口。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根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和案件数量逐渐增加,成为美国维护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

2. 337条款的调查程序和标准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时,将会依据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评估:•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调查程序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会组织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果和推荐。

最终的决定由美国总统进行批准。

3. 337条款的影响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和限制措施对被调查企业和进口商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直接影响:被调查企业可能面临进口限制、禁止销售等严重贸易壁垒,损害其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

•间接影响:由于337调查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进而造成市场供应不足、价格波动等问题,进口商和消费者也会受到影响。

应对策略针对美国337条款可能带来的贸易壁垒和商业风险,国内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是降低337调查概率的重要方式。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调查的基本要素和立案条件

调查的基本要素和立案条件
关联诉讼的概述
实体样品(如果适用的话)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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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对于基于专利的申请书,《ITC程序规则》规定申请书含有:
337调查申请书的要求(续)
01
在向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的申请后,委员会决定是否基于申请书发起调查以前,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补充信息以澄清申请书中的主张和/或满足特定的规则要求。
02
委员会判断申请书对于某些(但不是所有)被诉的被申请人是否充分,因此申请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可能不会都被纳入调查中。
337调查的基本要素和立案条件
单击添加副标题
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施以救济。
对美国进口中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和不公
美国法典第1337条,授权ITC:
C
B
A
337条款-法律规定
STEP3
STEP2
STEP1
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进口到美国,或销售进口到美国后的被诉产品。
不公平行为,与被诉产品有关的、侵犯337条款中所列的“成文法”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公平行为。
337调查申请书所指控的不公平行为 (2004-2009财年)
0
20
40
60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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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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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专利侵权
商标侵权
盗用商业秘密
“国内产业”要求
对基于成文法(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行为的337调查申请所需要满足的国内产业标准,337条款规定如下: 在美国境内对工厂、设备有相当数量的投资或者对劳动力、资本有相当数量的使用(经常被称为“要素 A&B”)或 在美国境内有针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的其他相当数量的投资,例如,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许可(“要素 C”)。 国内产业要求具有经济性和技术性两个方面。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337条款与WTO
1984年4月杜邦公司(Du Pont)告荷兰Akzo公司向美国 出口的纤维侵害了其知识产权,ITC1985年11月发出特 定排除命令,1987年10月专家组设立,89年1月裁定: 1;所有权人对国产品仅能在联邦法院提诉,但对进口产 品可进行选择; 2;国产品侵权案审理无审限,ITC一般须在12个月,最 长不得超过18个月审结(通常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期限 为31个月); 3;联邦法院可提反诉,ITC不行; 4;法院判决仅对涉案产品适用,ITC可普遍适用; 5;法院判决须原告申请执行,337条款由ITC通知海关自 动执行。 6;国产品只需考虑法院诉讼,进口产品必须面临两线作 战、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 一;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贸易行为,或使用了 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由此损害了国内同类 产业,则视为违法。 二;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侵害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配置权等) 问题时,为337条款适用对象。
ITC与337条款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沿革: 1916年时任总统的威尔逊向议会建议设立一 个“脱离政治压力,并能冷静,客观调查分析关 税法规,结构,并在公正研究的基础上,评估国 家贸易政策的机构“”,对此国会同年设立了美 国关税委员会(U.S .Tariff Commission),该机构目 的不仅是研究美国及他国的关税,同时研究关税 与财政,经济政策的关连关系和作用。随着国际 贸易的扩大,关税的作用愈益减弱,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也开始了调整,逐渐把重点放到所谓的” 不公正贸易行为以及由此给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方面的研究,为此,1974年原关税委员会遂改名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超党派机构。

337条款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序, 甚至在一 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 解 程序, 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 好这个完 善 的、 保密 的和解 程 序 , 推动 自己商业 利 益。 在调 解程 序 中, 应诉人不 但应寻 找
更 应该 准 些时候会 议可以暂时 中止 , 之后择 日重 对 方的 薄弱环 节, 重要 的是 , 开。 解通常要求各方代 表亲 自到场面 调 备 好符 合 自己商 业利 益 的建 设性 的 意
国 国际 贸易委 员会 ( C) f 近期 案例 法的 发展 来看 , T
lC的 调解 程 序 有 望成 为 当事人 解 决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新 T 3 诉途径 。
2 0 年 1 月2 0 8 0 9日,T lC对3 7 3 案件启用了一项调
解试行程 序 ( it d t npo rm) IC pl i i rga 。T 方面表 o me a o
般说来 , 果没有任何—方反 对进行调 如
联 邦巡 回法 院 一样 , 通过 调 解达 成 和 解的案件数量 会急剧增长 。
书。 另外 , 当事人可能被 要求 提 交简 要 的秘密 书面陈述 , 以帮助调解人确定 商
议事项 的范围 。 陈述 只有调解人有权 该
应诉人在 l TC案件中如何运 用调解
效解决 争端并终止3 7 3 案件进行 论述 。
调解过 程与l C调解试行程序 T
调 解 由于保 密 性 高 ( 理 案件 的 法官也 不 会 知 受 道 ) 参 与调 解的当事人 对是否接 受提议 的和 解条 款 ,
享有绝 对 的决定权 , 因此 常常被视 为一种 低风 险 , 可 控性 高的争 端解 决机 制 。 根据 IC T 调解 试行 程序 , 案
件 的当事人一方, 比如 某一 应诉人 , 就可 以单 方提 请 进行调 解 ; 案件投 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 同提请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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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 口、扩展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不断利用 “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 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应对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防范风险 2. 旦 , 积极及时应诉 3. 寻求达
谢谢观赏
337条款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 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 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 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应美 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337条款
《 国关税 》337条款 国产业 进口产 公 竞 争 损 , 别 识产权 。 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最高领导机构是由6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 员会,均由总统任命,经过参议院审议 通过,任期为9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两年, 下一任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6名委 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 室。
国与ITC
中美贸易随着1979年两国的正式建交逐 步得到发展和扩大,而且两国贸易随着中 国加入WTO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中国已 成了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 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 两 国 间 倾销 补 贴 。


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 ) 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 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 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 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但是在这些出 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 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 行贴牌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 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倾销
二○○二年二月,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 对中国出口的球轴承提出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高达三亿美元,涉及中国轴承 生产出口企业二百余家。最后其 判定中 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认定中国 应诉企业的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 造成任何损害,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 收任何KO金属产品公司分别于1990 年10月和1991年10月向美国政府相关部 门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请求,要求对中 国江苏无锡电扇厂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 和反补贴税。经审理,美国商务部最终 裁定对我国输美电扇征收反倾销税。但 是,对其反补贴请求,美国商务部最终 做出了不适用美国反补贴法的裁定。最 后,中美之间的第一起反补贴案在双方 没有展开实质上较量的情况下就匆匆结 束了
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美 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作。商务部 负责判定被控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 及程度如何。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判定美 国内行业部门是否因外国倾销或补贴行 为而受到损害。 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对美国的协调关 税制度进行经常性审议,并做出其认为 必要或合理的修改建议。
机构设置

一般不正当贸易 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 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 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 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 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 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 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 中; 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 程度。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 贸易 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 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 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 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 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 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 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 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 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 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 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 掩膜(在半导体技术中,在硅片上选定的区域 中对一个不透明的图形模板掩膜,继而下面的 腐蚀或扩散将只影响选定的区域。)作品。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 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 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 坏的威胁。
337条款审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 诉决定立案 (2)应诉 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 (3) 披露 就是各当事方获得信息、收集证 据的过程 (4) 听证 (5) 裁决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 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 据呈交总统。一旦总统同意,则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定 (6)上诉 60天以内提起上诉
337条款
来及发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 条款 国关税法》 337条而得名 此后, 条而得名。 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 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 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 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 了修订, 了修订,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 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 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 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进行了修 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ITC与337条款 ITC与337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是一个独立 的、非党派性质 的、准司法联邦 机构,其前身为 1916年创建的美 国关税委员会。
职责范围
判定美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 或补贴而受到损害; 判定进口对美国内行业部门的影响; 对某些不公平贸易措施,如对专利、商 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应对措施; 对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研究; 就贸易与关税问题向总统、国会和其它 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性信息和建议。
337条款

争端
欧共 “337条款”违 关贸总协 关 国 待 规 求与 国进 , 败 ,关贸总协 认 “337条款”违 国 关贸总协 给 进口产 国 待 义务。 国 1995年乌拉圭 协议 对“337条 款”进 订, 其 贸组织规则。 但欧共 认为 改 “337条款”并 进 违 《与贸 关 识产权协 》。2000年1 ,欧共 求与 国 “337条款”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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