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正方辩手观点:
人权保障是每个国家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因为人权是每个人
的基本权利。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
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了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次,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不
仅关乎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
人权保障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只有保障人权,才能激发每个人的创
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名人名言,“人权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林肯。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许多违反人权的暴行,比如纳粹德国对犹
太人的大屠杀、种族隔离制度等,这些都是人权被践踏的悲惨教训。
只有通过严格的人权保障,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反方辩手观点:
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国家的利益和
社会的稳定,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首先,人权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障,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比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这时候可能需要暂时限制一些人权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发展阶段,有时候可能需要牺牲一部分人权来换取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名人名言,“国家安全高于一切。
”——拿破仑。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面临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国家的安全,这可能会对一些人权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安全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而人权保障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妥协。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护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人权保护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法学视角下,人权保护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权威来实现的。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其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人权的法理基础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载明了公民及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不仅为人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也规定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责任。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
宪法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人权的首要任务。
其次,刑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规范,通过刑法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在刑法层面上,人权保护主要表现为减少和防止对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通过相应的刑罚体系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以此保护人权。
然而,刑事司法的实施面临着很多挑战,如司法公正的问题、刑罚的适度性等,这些都对人权保护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此外,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是人权保护的关键因素。
法律程序规范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诉讼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
司法保障则通过法律机构和机制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的实现。
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的完善是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保证。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公正、法官独立性的维护等,这些问题都对人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除了以上所述,人权保护还需要依靠国际合作和法律框架的建立。
国际人权法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通过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国家可以加强人权保护的意识和机制。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是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和交流的桥梁。
同时,人权保护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国内法律体系,使其与国际人权法相适应和互补。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在人权保障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人权法律保障,并分析人权法律保障在实践中的挑战和进展。
一、人权法律保障的概念及发展人权法律保障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为保障人民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制度安排。
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制定的法典和宪法。
现代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形成主要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
二、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宣言、决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系列,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责任,成为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依据。
三、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组成。
宪法是各国国内人权保障的基础,各国宪法普遍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法律则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实现具体领域内人权的保护。
司法实践则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和司法解释,确保人权得到有效维护。
四、人权法律保障的挑战尽管人权法律保障在国际和国内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强调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其次,人权保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导致一些人权违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人权法律保障的进展与展望人权法律保障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人权公约,并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进人权保障。
国内上,一些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完善的人权保护法律,并加强了人权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人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并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问题,如网络人权保护等。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世界上的最高法则。
”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其次,人权保障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和内容,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因此,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执法来保障人权。
最后,人权保障是国家形象的体现。
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只有保障人权,国家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人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人权的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国家。
”。
反方,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首先,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
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都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来要求人权保障。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人权要求,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权。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治理能力。
一些国家可能由于政治体制、社会秩序等原因,无法完全保障人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权,而是需要更多时间和努力来提高治理能力。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在一些国家,由于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因素,国家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措施可能会对人权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在国家安全和稳定面前,人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只有在考虑了国家的实际情况之后,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强调了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应该得到充分保障的观点,引用了林肯和罗素的名言,以及国际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反方则强调了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的观点,并且给出了经济、治理能力、安全和稳定等方面的论据。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人权的保障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首先,人权保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各国都应当遵守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
因此,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首先,人权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保障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代价。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完全保障人权的实现。
因此,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正方,尽管人权保障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放弃人权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人权的根本所在。
”人权的实现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在实际情况下,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来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的体系,使人权保障更加全面和有效。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理论是死的,实践是活的。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
因此,人权保障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不能一味追求理论的完美,而忽视了实际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人权的保障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权。
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以及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权,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自由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核心。
法律保障人们享有思想、言论、宗教、出版等各个方面的自由,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身体、财产和人格的自由支配权。
最后,公正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法律要求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偏不倚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二、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法律通过多种具体措施来保障人权。
首先,法律确立了人权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法律确保了基本人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劳动权、教育权、卫生权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们享有这些权利的机会和条件。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人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维护人权的同时,法律也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人权。
三、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虽然法律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的具体实施存在问题。
有时,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人权的保障不到位。
此外,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人权保障的问题。
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法律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还有待加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权可能受到侵犯,需要法律更加严格地加以保护。
四、加强法律与人权保障的对策为了加强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可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能力。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类进步。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作为国家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然而,如果没有国家的保障,人权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我们的政府。
”国家应该为人民的权利负责。
其次,人权保障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人们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
例如,历史上的一些革命和动乱,往往是因为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
最后,人权保障有利于人类的进步。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时,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应该是每个政府的首要任务。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支持人权保障,这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反方,人权保障是一种虚伪的幌子,实际上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首先,人权保障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涉。
如果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进行干涉,将会破坏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其次,人权保障是一种虚伪的幌子。
有些国家打着人权保障的旗号,实际上是在进行政治操纵和干涉。
例如,美国曾以维护人权为名义对伊拉克进行军事干涉,结果导致了当地的动荡和混乱。
最后,人权保障是一种双重标准。
有些国家对别国的人权问题大肆宣扬,却对自己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
因此,我们应该反对人权保障,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强调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类进步,而反方则认为人权保障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是一种虚伪的幌子,是一种双重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多的权衡和思考,不能简单地以黑白之分来看待。
毕竟,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益 的权 利 , 为保 障人权提 供 了可 能性 。 目前研 究 法 的可诉 性具 有 些复杂 的法律 问题 时一定要 坚持具 体 问题 具体分 析的方法 , 选 很 强 的现 实意义 , 它 对于 我 国完 善人 权立 法 , 实现 社 会稳 定和 促 择适 合 的方法来解 决法律 问题 才能真 正的成 为一名 卓越 的“ 法律 进 经济 发展 具有重 要 的推动 作用 。 人” 。
一
一
、
法 的可诉 性 内涵
二、 为什 么要 从法 的可诉 性 角度探讨 人权 保障 问题 人权 作为现代 法 治的重要 内容 , 为人们追 求 自身权 利奠 定了 基础 , 从其 含义 上来看 , 人权 是人作 为人 依据 其 自 然 属性 和社会
法 的可诉性 是法 的基本特 征之 一, 最初 是 由德 国法学 家郝尔 曼・ 坎特 罗 维其提 出 的。 法 的可 诉性是 一个 非常 宽泛 的概念 , 目
( 一) 法的可诉 性 具有 限制公 权力 、 保 障私权 利 的作用
英 国思想 史学家 阿克 顿勋 爵曾说 : “ 权 力导致 腐败 , 绝对权力 导致 绝对 腐 败 ” ,由此 可 知个 人权 利 的最 大 威胁 始 终 是 国家权 力 !法律 不仅 要规定行 使公权 力 的界 限, 更要规 定行使 公权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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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作者:安宁郑竹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要法的可诉性与人权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议题。
本文通过对法的可诉性和人权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对为何以及如何通过法的可诉性来探讨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使人权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依据。
关键词法的可诉性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安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郑竹君,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会计学系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9-02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赋予人们司法救济自身利益的权利,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可能性。
目前研究法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对于我国完善人权立法,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内涵
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郝尔曼·坎特罗维其提出的。
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目前围绕其概念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不仅包括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可争诉性,还包括自身的可争诉性,即司法审查,或称之为违宪审查。
虽然这两种观点表面有所不同,对法的可诉性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这两种观点所体现的内涵是一致的:即法律不仅能解决纠纷,而且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提供途径。
具体而言,法的可诉性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在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因为法律起源于争诉和纠纷,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争诉,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但是根据矛盾的一般性原理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所处的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纠纷和争诉,法的可诉性的建立,为解决纠纷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这样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二)可裁判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可裁判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当纠纷双方依照法的可诉性诉诸法律,接受诉求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裁判功能。
虽然可裁判性的组织部门有很多,但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裁判还是司法,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最高权威性,司法为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创造了独特性的地位,这是其他裁判组织无法比拟的。
(三)可选择性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法律作用于主體,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斥了其他方法,法律纠纷千差万别,有时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优组合,我们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选择适合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二、为什么要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为人们追求自身权利奠定了基础,从其含义上来看,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内容: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由法律确认和国家保障实施的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形态;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状态,是应有权利的实有程度和实然状态。
这三者是递进的关系,明确人权的含义和内容对于我们在实践中保障人权,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依据。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使该权利由一个政治规范上升为宪法规范,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说:“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的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研究法的可诉性对于救济人权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具有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作用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此可知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法律不仅要规定行使公权力的界限,更要规定行使公权力造成相对方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能详细规定法的可诉性,那么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法的可诉性具有救济人权的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质是尊重和保障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的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应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
因为当个
人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时,只有通过独立的和公正的法院才有可能得到切实和有效的救济!
(三)法的可诉性具有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作用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行使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不能主动介入双方的争端,帮助或打击另一方。
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后才能由法院裁判,法院主动参与诉讼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然而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惟一方法,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那么诉讼无从存在,司法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人权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权利,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尤其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保护,所以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三、如何从法的可诉性角度保障人权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并非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体现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
当然法律的可诉性不会因为人们把它列为法的特征而自动得以实现,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来实现。
同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获得又离不开具体的法律实践,所以我们要在法律实践中实现法的可诉性,从而真正的保障人权。
首先,转变观念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大部分人民群众对法律诉讼还是比较排斥,虽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一些前沿的人了解并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这毕竟只是少数,“少诉,无诉”的思想始终根深蒂固于人们心中。
打破僵固的思想,转变已有的观念,了解并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需要人们的自觉和努力,更需要党政官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大力宣传和教育。
其次,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保障人权的根本。
立法是國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是将一定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更是法律正常运行的前提。
良好的立法是良好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的重要保障,所以立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重中之重。
人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靠立法的详细规范来保障和救济。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要制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和诉讼主体。
再次,建立解决纠纷的机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有效的执行机构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执法和司法是法律正常实施的重要环节,建立的完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纠纷解决程序才能更好的落实立法的内容。
保障人权不能只在理论层面,它需要有实实在在的相关法律机构帮助受害者维权,也需要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让受害者遵循,否则纠纷当事人或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立法上规定了的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确定宪法可诉性地位是保障人权的前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人权保障就是宪法的核心。
从一般的法的特征来看,法具有可诉性特征,然而现实中宪法并不具有这个特征,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然而只有确定宪法的可诉性地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为公民行使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如果宪法无法实现这一要求,则应受到法院的起诉和审查。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就中国的法治现状而言,明确并强调法律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会引起法律观念上的巨大变革,更会为解决我国法律困境,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提供出路。
它的贯彻落实将真正地把法律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主体,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法治国家法律的特征之一.法学.1998(8).
[2][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
[3]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