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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1-3-------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令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10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通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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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节约投资、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应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详细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明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材料品种、设备选型、施工工艺等。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的人文、地理、气候、资源等条件,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概算、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应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准备,包括:施工现场勘察、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人员培训等。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建
明
筑
建
确
设
施
物
筑
建
计
工
开
物
设
开
开
始
拆
项
始
始
使
除
目
用
扩初 施工图
经常费用 维修、清洁、能源
施工费
项 目
准备费用 设计 设计
用
各
费 用(%)
阶
1、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6)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占 有一定比例:有的设计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 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 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 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 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个别的造成严 重的质量安全事故,不仅造成投资的巨大消费,而且 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凡此种种, 都会间接地影响投资。
二、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 2、前期工作重要性的工程实例
二、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 1、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周期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和项目后评价 三大阶段,但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取决于项目前期工 作,其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是核心工作。
1、前期工作的重要性(V=F/C)
(1)前期工作决定项目的成败 项目是否为社会所需要,技术上是否可行、先进,投 资匡(估、概)算是否收紧打足,资金能否及时足额 筹措,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 都要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这些工作中任一方面、任 一环节的疏漏或错误都会铸成大错,造成决策的失误, 轻则影响项目的经济性,重则造成投资浪费。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日期】1994-12-07【生效日期】1994-12-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方案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方案是指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方法。
本方案旨在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质量、成本和安全要求下完成,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目标1. 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
包括完成计划指标、达到技术要求、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的目标。
2. 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的管理,确保项目在使用阶段的运行和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 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4. 加强沟通与协作。
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项目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三、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决策者和相关领导组成,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 项目团队:由各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进行。
四、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1)明确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目标进行明确,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可行。
(2)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明确项目的重要参数,包括时间、质量、成本等。
(3)组织专家评审和决策: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
2. 项目计划阶段(1)制定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目标和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资源配置、工期安排等内容。
(2)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管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3)组织项目启动会议:召开项目启动会议,宣布项目正式启动,并分派各项任务。
3. 项目实施阶段(1)组织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各自职责和目标。
(2)实施过程管控:通过项目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控和监督。
(3)持续沟通与协调: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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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学员问题】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的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
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已落实和可在近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在具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1.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2.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3.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4.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
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
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价由水规总院商规划计划司确定。
第十六条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用。
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
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
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
在项目立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
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第十九条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
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
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
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应首先动用预备费。
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10%)。
第五章水利前期工作年度经费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第二十六条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条件,符合程序要求。
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
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经费计划一般在本年度4月前下达。
在每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
9月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下达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计划。
第三十条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2.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3.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6.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
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
凡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
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
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第三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回收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建立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水利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